A. 我加盟了朋友的一家餐飲公司的連鎖店,然後朋友讓我入了股份,現在我想退出這家公司所以要進行股權轉讓,
問:我加盟了朋友的一家餐飲公司的連鎖店,然後朋友讓我入了股份,現在我想退出這家公司所以要進行股權轉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了,具體流程也辦好了,轉讓後還需要加收什麼稅嗎?稅率怎麼樣?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即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不需股東會表決通過。但是,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況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B. 關於《公司法》中公司回購股權的相關規定
減少注冊資本可以有多種方式:
有限公司可以直接按照出資比例讓股東撤回出資。
也可以轉化為資本公積金。
或者,由於虧損按照原來實繳的出資比例減少股東的責任。
那麼,回購股份,轉為資本公積金為減少注冊資本的一種方式而已。
有限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也可以通過股東撤回出資的方式存在。
有限公司也可以將減少的出資轉化為資本公積金。
有限公司也可以按實繳出資比例減少股東的認繳出資額。
股份公司減資,通過回購股份,轉為資本公積金。
也可以通過回購股份後注銷股票的方式來彌補虧損。
你的比較:
2,收購股權不一定都得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因為,有限公司股東在遇到下列情形時,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不分利潤,而該公司連續5年都在盈利。在不分利潤的股東會決議上投反對票的股東。(2),公司合並、分立、轉移主要財產的。(3),公司營業期限到期,反對延期的股東。股份公司股東在遇到公司合並、分立、轉移主要財產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所以,股份公司減資的時候,無法讓股東撤回出資,只能通過回收股票,然後轉化為資本公積金或者注銷股票。你說的二者其實為一種行為。不應該將其區分開來。
C. 法律問題:公司能強行回購我所持有的股份嗎
你作為合法的股東,當然享有股權;修改後的章程與公司法不符,即使要生效也只能對修改後的章程頒布之日起之後的入股職工發生約束效力。因此,你可以向醫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要做好證據搜集工作,例如你的入股證明(時間)、辭職證明,當時及現在的《股東持股會章程》等。
D. 請問加盟店回購是什麼意思
加盟商把加盟店按協議條件賣給加盟公司的行為
E. 投資協議里,三年半公司未上市或被並購,則要求創始人回購其股權,如果創始人沒有能力回購怎麼辦
可以的,但是如果創始人財產不夠呢?
第一,三年半,周期太長
第二,上市這個市場是扯淡,現在IPO關閉,三年半不打開,新股怎麼可能上市
現在股權投資都是選擇正規渠道的新三板股權投資,相對於你這種產品雖然利潤小了一些,但是安全性高很多
F. 有限責任公司能否主動回購本公司股權
公司在經營中基於特定需求或法律規定,有時需要將本公司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購回,此即為股份回購。股份回購包括股份的強制回購和公司主動回購。 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問題僅在第七十五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強制收購請求權,而無公司主動回購的規定。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先規定了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隨後採用但書方式規定了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異議股東回購等在內的幾種例外情形,即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對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是否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從第一百四十三條在公司法中的章節位置看,其針對股份有限公司是非常明確的,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不存在禁止回購自身股權的規定。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由於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的禁止性規定,應視為有限責任公司可自行回購股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非純粹私法性質,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回購涉及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等,應體現更多的強制性。我國繼受大陸法系的立法傳統,對於股份回購問題採取了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模式,公司法第三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規定就表明在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推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主動回購股權持否定態度。 股份回購制度與傳統公司法理論存在矛盾,在公司制度的發展初期,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恪守公司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嚴格禁止公司回購股份,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出於優化資本結構、推動現代激勵機制等需要,股份回購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產生,後又為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借鑒引進。但在立法體例上,英美國家多採用原則允許,例外禁止,而大陸法系國家多採用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我國的現代公司制度相對西方國家起步較晚,現階段公司在資本方面的平均誠信度不高,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規范,故筆者認為,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目前應持謹慎態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除法定條件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這一條款未出現在公司法第一章「總則」部分,而出現在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部分,這使得該法條不能直接作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是否能夠主動回購股權的法律依據。但是,資本維持原則是公司三大基本原則之一,無論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向股東支付資金回購本公司股份均會造成公司與股東身份混同,故除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外,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應予禁止。
G. 股權轉讓協議關於強制回購條款是否有效
目前掌握的原則是只要是不違法的就是合法的,一般認定是有效的。
H. 公司能否強制收購股東股份
不可以,但公司能夠在下列情形下回購股東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加盟店股權強制回購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