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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負責人的基本要求

發布時間:2021-07-14 07:19:36

㈠ 管理加盟店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資金管理
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加盟費用。投資加盟的加盟總部對代理加盟的加盟者一般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權利金、保證金和代理加盟金。代理加盟金說的是開店盒子錢,總部幫助代理加盟者對開店經營做的全體的規劃,包括店鋪選址、裝修、教育培訓等等,保證金是指為了確保加盟者確實了履行合約內容,擔保貨款交付所收取的費用。加盟費用一般情況下是愛簽訂合約之後就沒有辦法退回的,所以,加盟者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貨比三家,選擇最合適的項目簽訂加盟合約。
二、成本控制
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違約金。加盟合同的模板是由總部統一擬好的,這樣的合同肯定對總部會更加有利,因此,在濰坊合同的懲罰責任上,一般都只列出加盟者的那一部分,對於總部違反合約的那一部分向來都不提隻字。所以,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里違約金的賠付十分重要,加盟者不僅要了解自己的違約金賠付金額,更應該要提出要求,對總部的違約情況也要定製出相應的罰則條約,特別是總部應給予的幫助支持項目,合同要明確罰則要求總部要如實做到。
三、員工管理
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加盟終止的處理。如果加盟者想要終止加盟關系的時候,加盟者最關心的問題就是保證金能否完全取回。雖然很多加盟者投資加盟店的終極目的開啟自己的事業之門,但是,也不是所有加盟項目、加盟案例都是成功的。所以,在處理加盟店終止加盟關系的時候,加盟者應該注意相關的加盟規定。一般情況下,當加盟者提出解除加盟關系的時候,總部是檢查加盟者是否有一些違反合約的情況,並要求加盟店摘下招牌,這些情況如果沒有意外,保證金便能順利圓滿的取回。
四、客戶管理
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總部供貨價格。像一般情況下,投資加盟總部往往會強行要求加盟者跟總部進貨,不允許加盟者私自從其他渠道進貨,這個問題也是加盟總部跟加盟者之間最明顯、最激烈的矛盾與沖突。站在加盟者的一方來說,加盟者往往抱怨總部的進貨價格普遍偏高,但是站在總部的角度來說,為了保證連鎖產業鏈下的產品品質的一致性,總部不得不強行要求加盟者向總部進貨。為了投資加盟店順利經營,投資者們在簽訂加盟合同是,一定要與總部協商好進貨價格。
五、
五、與總部協調共進
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商圈保障問題。商圈保障就是加盟總部為了保證加盟連鎖體系下,各個加盟者之間不會相互爭奪客源,一般都會設置商圈保障,在商圈保障的范圍之內,不得在開設第二家加盟連鎖分店。所以,弄清自己的商圈保障范圍有多大是投資加盟店注意事項之一。按常理來說,我們的商圈保障范圍越大,對我們的經營就越有利。所以,在於總部簽署加盟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對自己的商圈保障范圍據理力爭,盡量是自己的商圈范圍更大更廣。

㈡ 加盟店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加盟的幾個注意事項:

㈢ 加盟商需要什麼條件

首先要了解,任何行業(包括加盟)都有一個定律:3-4-3。
意思就是30%是虧本的,40%是平本的或基本維持的,30%是賺錢的。所以自己屬於哪一類都有可能,廣告宣傳都會說賺錢的那部分。
先認識風險再想賺錢,任何行業任何加盟都有賺錢賠錢的,關鍵要看誰來做,怎麼做。
所以當你下定決心要做的時候,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多開發銷售渠道、方式等。例如增加促銷,門口擺賣,派發活動傳單等都是一些技巧。任何事情都是事在人為。
目前市場上的各類加盟店非常多,建議你先做市場調研:
1、到加盟網看一下你自己喜歡什麼類型的行業,現有資金能做什麼行業。但不要通過加盟的網站進行加盟,直接找到相對的品牌總部。
2、找到意向後多到各種相關品牌的店面去看去試一下,看看品種、類型與口味如何。是不是自己真正想要和能做的。
3、了解你想經營的地方至少方圓5公里都有哪些相同品牌,盡量選擇不同的品牌,除非你對某個品牌很滿意。這叫差異化競爭。
4、多去同品牌其它門店看看和了解學習,也向總部了解,做得好的店是如何做的,這樣會讓你自己有啟發。
祝你成功!

㈣ 加盟店申請營業執照時法人代表如何確定

法人代表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產生,具體由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擔任,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一般所說的法人代表指的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

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4)加盟店負責人的基本要求擴展閱讀: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

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

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㈤ 辦加盟店需要什麼條件

1、:選對加盟廠家; 2、: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3、: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補充: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補充: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㈥ 做一個連鎖店店長需要什麼能力

有個連鎖店長兵法13篇的,可以看看,字數太多了考不過來,看看吧如果覺得可以別忘了給我加個滿意HOHO店者,廣而占之也;長者,掌也。
店長顧名思義,乃是一店之長。作為一店之長的店長,在連鎖行業里的地位舉足輕重,隨著連鎖行業的發展,店長的作用將日益凸顯,對店長的綜合素質的要求也將越來越高。這已經成為連鎖行業里不爭的事實,「店長荒」的出現便是最直接的佐證。
「千軍易得,一將難求」,有多少連鎖店就需要多少連鎖店店長,預計要開多少連鎖店就有多少連鎖店店長的人材缺口,考究「店長荒」背後的數字並沒有太多實際意義,培養、選拔、任用、提高現有及准「店長」業已成為各連鎖零售企業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最為緊迫的任務!
既要有「廣而占之」深耕顧客的經營能力(廣而占之的另外一層含義是:廣泛的開店,佔領商圈,這是對連鎖企業而言,直接關繫到店長的人材需求,在此我們姑且不論),又要有「統而率之」的領導能力,是我們對店長的基本要求。在現行的各類店長培訓素材之外,本人試圖藉助傳統的《兵法》理論,探討連鎖店店長的經營能力和領導能力培養和提升的話題,以期「拋磚引玉」,為緩解「店長荒」略盡綿薄之力。

㈦ 加盟店需要些什麼條件要辦理什麼程序嗎

加盟連鎖店有三種形式:

1、直營連鎖店

2、非直營連鎖店

3、自願連鎖店

㈧ 加盟店需要些什麼條件,要辦理什麼程序

加盟店需要證件齊全,所以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在當地所屬的工商管理部門辦理。
一、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6) 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二、如經營農葯、食品、危險化學品、餐飲、特種養殖、卷煙等前置項目,就要先注冊名 稱後辦理這些前置許可證,再憑前置許可證復印件(需要查驗原件)才能辦理營業執照; 規模較大的經營場所,如商場、酒店還應提交消防意見書;縣(區)外人員還應提交流動 人口計生證。
註:由於各地的情況不一樣,具體規定以當地的規定為准。

㈨ 店長服務管理的基本要求又那些

一個合格的店長必須具備如下條件:指導能力、培訓能力、正確的判斷能力、專業技能、企劃能力、管理能力、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能力、誠信的職業道德。有了合適的店長,連鎖門店的總部應當從哪幾個方面考核店長的管理工作呢?連鎖店店長的考核,主要是在「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
「德」是指門店店長的政治思想、個人品質、職業道德和工作作風。主要體現在日常的管理工作和為人處世方面。例如,因為連鎖化的特點,很多店長可能面臨要培養新的門店店長的情況,這樣就要求店長能很好地做到言傳身教,將自己的工作經驗和所知告訴新人,培養新人,為連鎖企業的發展做出一個店長應盡的義務。
「能」主要指人的能力,既包括知識能力和學識水平,又包括實際工作能力、組織能力和身體耐力。例如門店在一些緊急情況下,遇到的突發事件應如何處理和應付,以及在門店的發展過程中怎樣為總部獻計獻策,提出有利於門店擴張和發展的方案和計劃等。
「勤」反映出的是店長的工作態度,包括: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紀律性等各個方面。例如對連鎖零售企業來說,雖然講究統一化的經營行為,但是因為門店所處的行業是零售行業,基於行業的特殊要求,門店的商品和服務應具有創新和變化。與此相應,店長也應當能在變化的市場中隨時把握商機,帶領門店做好銷售工作。
「績」主要指工作實績。工作實績是德、能、勤、績的綜合反映。組織門店的商品流通,擴大商品銷售,是一個連鎖企業門店的基本經營任務和社會責任。連鎖門店在一定時期內所實現的商品銷售或銷售額大小,一方面反映該連鎖門店經營機制是否有效運行,另一方面也說明它求生存、求發展的能力大小和其經營前景的好壞。顯然,在商業利潤相近的條件下,各連鎖門店如果要創造較高的利潤,就一定首先要創造較高的銷售額。因此,銷售目標(包括銷售量目標和銷售額目標)是連鎖門店最基本的經營目標。
一般來說,連鎖店經營業績的考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營業額和利潤總額的同步增加;門店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的上升;庫存量和管理費用的降低;采購成本的降低;市場佔有率擴大;商品周轉加快,資金利用率提高;知名度提高;廣告效果顯著。
當然,店長的工作是繁重的,大至商品規劃、庫存管理、成本控制;小至員工出勤、商場清潔,店長都必須身體力行、督促落實。店長的工作是全面的,一個成熟的店長,不僅要有銷售、顧客服務、內外聯絡的能力,還應當掌握財務、電腦以及保安、防火等方面的專門知識。店長的職位要求決定了這是一個富於挑戰的角色。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在這個崗位上成長起來的管理者,將有能力去面對各行業最苛刻的要求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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