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想加盟一家連鎖店,但是上面寫了單店特許費和經營權代理費,兩個的區別是什麼都是什麼意思
單店加盟是指在合同約定區域內找一個合適的門面開百比佳專賣店;代理加盟是指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加盟商可以招商加盟;單店加盟只允許加盟商開一家店,若加盟商開第二家店那麼需要交納同等的加盟費;代理加盟的話,則可以在所代理區域內開多家店,並且公司不會再收取加盟費用;代理有權在所代理區域內招商,並收取全額的單店加盟費用。
『貳』 我加盟了一個沒有特許經營權的個體戶,能讓媒體關注,替我想辦法解決嗎
可以通過當地的工商主管部門反映.先查證你加盟的總店是否具有開設加盟店的權力,如果沒有,可以通過工商部門協調要求返還你的加盟費,如果不行,直接可以向當地法院提出民事述訟.通過法律拿回你的加盟費
『叄』 產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為什麼這么介意只有使用權沒有經營權的商鋪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力的惟一合法憑證。
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可分解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房屋的佔有權,通常由所有權人在房地產買賣中也稱業主、房主、房東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轉給非所有權人
『肆』 商鋪經營權(無產權)的解釋是什麼
一、商鋪經營權(無產權)意為:
1、商鋪使用權是使用商鋪進行經營的權利,不是所有權,所以不能買賣。使用權是指對財產進行使用的權利,權利多數來源於租賃,即通過從所有權人處承租而產生的使用權。使用權人不享有所有權,所以,不能買賣。
2、當然如果使用權還有很長期限,而且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權人出租的,可以將使用權轉讓。
3、使用權商鋪轉讓方便,因為沒有產權商鋪所需的契稅印花稅等等,使用權商鋪跟第三方協商好去市場管理部分做個更改就行了。使用權商鋪並且有固定保底回報,對於手裡有點余錢,房子又買不起,這類使用權商鋪正符合他們的胃口。
4、使用權商鋪大多都是投資性質的,所以包租合同里都有說明,市場物業管理費,廣告費,公共能耗費,保險費等等都是由商家承擔,是不計入商鋪當年租金收益的。因為產權在開發商手裡,開發商更看好未來的收益,所以開發商前期會精心運營這個市場,投資戶也省心省力。
二、使用權商鋪和產權商鋪有什麼區別
1、具有使用權的商鋪,僅僅是對商鋪幾十年的使用權而已,使用權到期後,商鋪還是原有主人的。
2、具有產權的商鋪,好比是業主的私人財產一樣,可以按照業主的想法進行處置,包括出售,出租,改造,抵押等等;
3、目前我國是土地國有,任何人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中的商鋪都是僅僅有幾十年的使用權而已。究竟幾十年的使用期到期後怎麼處理國家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4、所謂產權式商鋪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房地產證券化概念,這是產權式商鋪最核心、最基礎的理念。產權式商鋪是國際流行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一種房地產商鋪產品形式,最早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的歐美發達國家,近年才開始出現在國內一些發達城市。
5、產權式商鋪就是發展商將大商場分割成若干個小面積具有獨立產權證的商鋪,並將其全部或部分以物業公司或商場經營管理公司的名義,承諾投資者、買方在一定年限內給予每年固定或保底加抽成的回報。一般發展商所承諾的回報年限為5年,最長的可達10年。
(4)加盟店只有經營權沒有使用權擴展閱讀:
商鋪經營轉讓
商鋪經營轉讓,是包括租賃權利轉讓合同、買賣合同在內的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概念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轉讓行為涉及三方當事人,這三方當事人包括商鋪的所有權人即出租人,租賃使用商鋪並且對商鋪內的設施與物品享有所有權的轉讓人(在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中,同時為承租人);
以及接受商鋪轉讓並與出租人形成新的租賃合同關系的受讓人(在與出租人的新的租賃合同中,作為新的承租人)。
第二,商鋪轉讓包括兩個以上的合同,一個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簽訂的租賃權利轉讓合同,包括設施與物品的買賣合同,另一個是出租人與受讓人之間簽訂的新的租賃合同。
轉讓人並非商鋪的所有權人,而是商鋪的第一承租人。轉讓人與商鋪所有人之間,屬於一種租賃合同關系,商鋪所有人系商鋪的出租人,且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既使是在轉讓人轉讓商鋪之時仍然合法有效,轉讓人系在租賃合同期滿之前進行轉讓。
第三,經營轉讓房屋的性質屬於能夠進行商業經營的商鋪,而非一般房屋。所謂商鋪,是指能夠作為商品銷售或者商業服務場所的房屋。
第四,轉讓人享有商鋪之內的經營設施和物品的所有權。商鋪之內從事商業經營所需的設施與物品,均為轉讓人所有,作為商鋪所有人的出租人並不享有所有權。
第五,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簽訂的是轉讓合同,而非房屋轉租合同或者物品買賣合同。轉讓人與受讓人,是就轉讓商鋪的承租權以及商鋪內的設施與物品達成意思一致,受讓人接受轉讓的目的;
不僅包括購買商鋪之內的經營設施與物品,更重要的是獲得承租設施與物品所依附的商鋪房屋的權利。
第六,轉讓人的主要義務,一是商鋪能夠用於從事商業經營,受讓人能夠取得商業經營資格;二是保證商鋪所有人同意與受讓人之間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的標的之一,就是商鋪的租賃資格。如果商鋪所有人不同意與受讓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的主要目的無法實現,轉讓合同無法實際履行,則轉讓人應向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
『伍』 經銷商沒有經營權但銷售我們的產品是不是違法
介於您上述的問題,之前被收回代理權的已觸犯您的直接經濟利益及產品在市場的權重地位,構成了傾銷傾權銷售,乙方有權追究解除合同的甲方所做的一切損失責任,如果條件構成可以起訴受理。
『陸』 想開連鎖加盟,所需的特許經營權是什麼呢
特許經營權是指一個對於特有產品、設備、貿易專利或服務標志的經營系統擁有所有權的個人或企業(即特許人)在給予其他個人或企業(稱為受許可人)在特定區域和時期以事先規定的方式進行同業經營活動的權利。
特許經營權大體上包括三種不同的形式:即商標特許使用權、產品特許經營權
『柒』 加盟店必須取得特許經營權嗎
你好,開展加盟業務要商務部門特許備案。
『捌』 只有經營權的店鋪,寫的轉讓協議有效嗎
可以的,
店鋪轉讓協議書範本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
房東(丙方):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 街(路) 號的店鋪(原為: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該店鋪的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人為丙。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為 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三、 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附件二 )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 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餐飲,租期內甲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六、 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方同意甲方轉讓店鋪,如由於甲方原因導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乙方接手該店鋪的裝修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後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餘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前述順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
附件:一、原房屋租賃合同
二、甲方轉讓給乙方的一切設施清單
『玖』 怎麼判斷加盟店是否合法
看你選擇那一種加盟形式,一般有三種加盟形式:
1、直營連鎖即所有的店鋪都是由同一經營實體-總公司所有。
2、自願連鎖即各店鋪資本所有權獨立,採用共同進貨,協議定價的一種商業橫向聯合。
3、加盟連鎖(或特許經營,契約連鎖,特許連鎖,簡稱FC),即以單個店鋪經營權的授權為核心的連鎖經營,也就是特許經營。(如肯德基,麥當勞)
如果你要採用加盟連鎖(特許經營)的方式加盟,可以先到「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查詢你要加盟廠商的備案信息,現在國家要求特許經營實行備案制,如無備案,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