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无注册商标特许经营合同效力是什么呢,怎么算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作了明确规定,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商标法则未规定。在实践中,涉及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案件并不少见,比如“小肥羊”火锅店连锁加盟、 “NIKE”涉外定牌生产以及最近颇具影响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杈等案件。以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为争论焦点的纠纷也显现出冰山一角,比如“土掉渣”烧饼店特许经营、 “名扬天下”酒许可销售等案件。笔者认为,商标使用许可本质上属于合同关系,同时也受商标法律法规的调整。由于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既未明确允许也未明确禁止,根据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具备法律效力。认识误区: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使用许可无效
商标法第五个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所称商品同样适用于服务,下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了普通注册商标的禁用权,即他人未经允许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则将注册驰名商标的禁用权扩大到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正因如此,理论界存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小于禁用权范围的说法。那么,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扩大到禁用权范围)的商标使用许可法律效力如何呢?
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使用许可表现为两个方面:(一)超出核准的注册商标的范围,许可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但近似的商标。郑成思教授认为,注册商标权人虽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近似”标识,但注册商标权人自己却无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近似”标识,否则属于违反商标法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品范围,许可他人将注册商标使用在类似但不相同的商品上。在 1995年“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案中,注册商标“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元宵心子”,而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擅自将核定的商品改为“元宵”。国家王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在”元宵”商品上使用“凌”商标,已超越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限,因此其许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郑成思教授和商标局所言“近似”标识以及“元宵”商品上的“凌”商标均为注册商标意义上的商标,其原意在于说明商标注册人无权将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如果简单地认为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使用许可一概无效,则是对上述原意的误解或曲解,走进了认识误区。
事实上,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不再属于注册商标,而是落入未注册商标的范畴。如果商标注册人将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则构成违反商标法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果作为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则该许可因违反商标法上述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商标注册人将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或许可给他人使用。
二,现实需求: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保护商标权的根本精髓在于保护合法的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以及许可使用,体现了我国商标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立法宗旨,也反映出市场的现实需求。
当前,商品生命周期日益缩短,而我国商标申请量急剧增加,商标注册程序一般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一旦遭遇异议、驳回、复审甚至行政诉讼,商标注册申请周期则更加漫长。在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时代,面对稍纵即逝的市场机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以及许可使用成为众多商家的现实需求。
此外,通过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承载着一定的商誉和市场价值。经过使用达到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由于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市场竞争中占有认牌购物的优势,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注册驰名商标的商誉和市场价值也可能延伸至相关商品上的未注册普通商标。在资讯发达的今天,通过适当的营销策略宣传推广,未注册普通商标(特别是具有较高内在显著性的商标)完全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成长为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知名商标。为充分利用商标承载的商誉和市场价值,商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有着现实需求。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通常包括商标许可销售、特许经营和定牌生产(OEM)等方式。就特许经营而言,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第六条规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具有“注册商标”,而商务部2004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则取而代之地规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笔者理解,经修改后的“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即,未注册商标也可以合法地作为特许经营权的组成部分。
三、立法技术:商标法“注册登记”原则的体现
为体现“注册登记”原则,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许多地方仅规定了注册商标,而没有涉及未注册商标。比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时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但是并未涉及处于申请状态的未注册商标。此时,考虑到“注册登记”原则和立法技术,商标法显然不能明确规定未注册商标应一并转让,以免“赋予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同等的法律地位,破坏了整个商标注册生效制度的完整性。”在实践中,商标局一般建议处于申请状态的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再比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许可人是“商标注册人”,那么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再许可呢?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技术以及一般法学原理,商标被许可人是有权进行再许可的。目前的实践中,商标被许可人还可以将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合同向商标局备案。
同理,商标法第四十条没有明确规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也是为了体现商标法的“注册登记”原则而作出的立法技术处理。“注册登记”原则并不排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2003年,某电脑公司经“energy及击图形”商标(处在驳回复审阶段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许可在扫描仪商品包装上使用该商标。江苏省工商局认为“energy及图形”标志在我国未获准注册,该电脑公司获准可以使用该标志,但不能标注注册标记。商标局在此案的批复中认定该电脑公司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笔者赞同江苏省工商局的观点,同时也注意到商标局对本案有别于以前案例的认定。在前述“凌”注册商标案中,商标局认定商标注册人超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限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本案中,商标局对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并未作出否定性认定。
四、司法实践:承认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法院一般都认定合同有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曾发文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未注册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如果被许可方对商标未注册这一事实是明知的,签约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该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005年7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及未注册商标的定牌生产协议履行期限虽前后跨越“XINSHENGFENG拼音及刀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公告期与商标核;隹注册两个阶段,但法律、行政法规对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并无限制的规定,故该份协议合法有效。” 2006年6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涉及“土掉渣”未注册商标的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
“名扬天下”酒许可销售案也直接涉及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效力问题。2005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集团)提出注册申请的“名扬天下”商标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媒体报道,在“名扬天下”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前以及其后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期间,五粮液集团、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公司)及四川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公司)之间就“名扬天下”酒分别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销售合同及总经销协议。在“名扬天下”商标被“喊停”的情况下,五粮液公司与四川公司却隐瞒事实真相,与甘肃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简称甘肃公司)签订北方13省总经销合同。其后,甘肃公司与兰州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兰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兰州公司发现“名扬天下”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商标后,将甘肃公司、四川公司、五粮液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3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川公司与五粮液公司应就其故意违法导致甘肃公司与兰州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6年8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该案发回重审。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既然“名扬天下”商标被认定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涉及“名扬天下”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在此,导致“名扬天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的原因并非因为“名扬天下”是未注册商标,而是因为“名扬天下”商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换言之,法律并不禁止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五、结论与建议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已成为现实的市场需求,也完全符合商标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虽然现有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未明确规定,但综合考虑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立法技术以及法学理论、现实的市场需求等因素,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认可。
另一方面,被许可的未注册商标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商标许可人应合法、诚信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未注册商标,尽量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切不可抱有“擦边球”、 “搭便车”心理。就商标被许可人而言,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前应做好审慎调查,了解商标许可人的资质、信用等信息,并审查被许可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时,建议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许可人的责任,以保证被许可人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依据商标许可合同向商标许可人追偿。
Ⅱ 一份完备的特许加盟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火热,业内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便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由一名特许人分别与多名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而特许人为了统一运作的需要,又希望与不同的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来说,特许人与受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均采用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下面我们就某一国际知名连锁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为例作一简要介绍。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
Ⅲ 爸爸炒料牛排火锅加盟费用多少加盟有要求嘛
想要加盟创业的同志们,一定要谨慎对待,现在招商经济和连锁加盟在中国蓬勃发展,蔚为壮观,但法规相对滞后、市场监管缺失和盲点过多,连锁加盟招商展会过多过频泛滥成灾、导致对入场招商单位审核形同虚设,基本上只能靠自己来判断,一定要确认好,以免出现纠纷等
科普一下加盟骗局的方式:
不具发展加盟的资格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1] 然而, 不少品牌根本就达不到上述要求就开始发展加盟。
此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如果通过网上的官方入口,例如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查询 [2] ,无法查到相关机构备案信息的话,从法律上来讲,这些机构都不具有发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资格。
利用虚假广告蒙蔽创业者
对于回本周期、单店盈利水平、加盟门槛等加盟商关心的话题,一些企业在广告中夸大事实,失去理性的加盟商往往在冲动中做出决策,最终上当受骗 [3] 。
虽然,大多数加盟项目有现成的样板可供参考和借鉴,然而,加盟店的生意与店铺选址、店主经营水平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相关,诸如“利润30%到50%”、“两个月回本”、“坐在家里当老板”等承诺,收益率和回报时间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值得创业者谨慎考虑。
样板房生意火爆
少数企业勾结加盟店和样板店,让考察者看到生意火爆的假象,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加盟商提出到其他地区考察,企业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也有不少加盟者因为开店心切,看到样板店面生意火爆之后就盲目加盟,最终上当受骗。
合同充满“糖衣炮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然而, 在实际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1、品牌方拿着通用模板合同,加盟商几乎没有商量和回旋的余地。实际上,合同应由双方协商达成,加盟者并不是仅有签字同意的权利。
2、合同条款写得不清不楚,加盟商投诉无门。
Ⅳ 火锅店的加盟流程有哪些
火锅店加盟流程:
第一步、通过任何方式与加盟总部取的联系,向加盟总部表明加盟意向,进一步的咨询。
第二步、了解加盟基本情况,可索取加盟资料。决定是否实地考察?
第三步、实地考察,商谈加盟费用、加盟支持、合作模式、底料物流配送等细节问题。
第四步、签订合作加盟协议,确定合作。开展后续店面选址、店面装修等工作。
第一步:确定商圈。开火锅店首先需要确定店铺的地址,与大型的餐饮相比重庆火锅店铺选址相对比较的灵活,最主要的还是根据周边的人流量作为店铺选址的重要产考点。当然周边的租金,物价,交通,环境等,也是需要考虑的一大要点。
第二步:装修装饰。对于新店而言,一个舒适的店内环境是能够影响到顾客的用户体验,也能够更大限度的吸引住一批又一批的新老顾客群体,当然最终的目的还是要亮眼,有特点,吸引人。
第三步:员工的培训。大多情况下,为了更好的节约时间,在火锅店铺装修的同时,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就应该在同步的进行,员工的质量决定未来店铺经营情况的好坏,因此这一点是绝不能马虎,对于店铺的管理者至少需要进行3-4个月的专业的学习,火锅的厨师人员也要进行精挑细选,保证真正的掌握其火锅的制作精髓后才给予录用,关于服务人员只要提前一周招聘并进行基本的服务礼仪,服务理念培训就可以了。
第四步:证件的办理。办证是个非常复杂并且繁琐的过程,因此火锅店在开业的前期,投资者就必须准备好相关的材料,首先需要到当地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然后是到当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许可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到国税局办理国税登记证最后到地税局办理地税登记证
Ⅳ 餐饮加盟需要什么资质
一般来说,经营餐饮店所需要的证件/流程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环保审批、消防审批、税务登记证等。
开餐饮店最重要的两个证件就是“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顺序为“先照后证”!
办理营业执照有两种形式,即“前制式”和“后制式”。
前制式营业执照:在餐厅开业前通过卫生、消防、环评部门检修合格后,到工商局申请,代审批合格后,工商局发放正式营业执照。
后制式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还没办理下来,而餐厅已装修完毕,设备职员已预备齐全,为了顺利开业,可办理临时性营业执照,有效期为6个月。在这6个月内,经营者要把消防、卫生、环评手续补齐,把正式营业执照办好。如果营业执照批不下来,就不能营业。程序和前制式申请程序相同。
我们按照前制式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来看,个体工商户要开一家餐馆主要有如下步骤:
(1)名称预登记(2)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至少两个健康证)(3)环境评估(4)消防电检(5)工商局审批营业执照(6)税务登记证办理(7)开业。
根据类别,不同分类对餐饮前置办理文书有着不同规定。
150方以下的面积的小型餐馆不需要办理消防和环评。
150方以上的面积餐馆则需要先到环保部门申请环境评估,还需向公安局防火科申请消防评定。两者通过者才有申请餐饮证的条件。
加盟店还另需:
(1)加盟品牌的注册证书
(2)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书处
(3)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4)委托****的相关证书
(5)特许经营备案合法的证书
(6)关于企业产品,技术相关的其它证书或专利等。
Ⅵ 加盟彤德莱火锅店,总共需要多少资金投入,其对加盟有什么要求
上面说的够清楚了,我就不说了,我只给你说说一些注意事项,就是看好项目,每个项目不是选最好的,而是选择最适合自己操作的,比如你是小成本就是和找一些小火锅类别的,我前几天还去程大个小火锅连锁店吃饭,觉得其实现在年轻的比较潮的,比较在意的是简单卫生,所以一人一锅可能有他独特的魅力,其次,你需要考虑收取的费用,高低,自己能不能拿得下来,还有考虑面对的群体,比如你目前已经找好了一个繁华地区,那就做这类比较高端的些,如果你没找好,那选择小成本的,再找地方好找,因为小火锅你放哪儿受众都广泛,大家都消费的起,还觉得有些小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