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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合同主体

发布时间:2021-05-17 16:34:45

1. 因特许经营协议发生纠纷,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如果协议中没有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就不是行政诉讼。可参考下面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简介:2004年9月15日,辉县市新陵公路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投建经营辉县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项目的协议书》(“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乙方出资设立的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陵公司”)负责承担新陵公路15公里道路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经营年限按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准,经营期满后交于辉县市交通行政部门。甲方责任为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等相关手续等;同时约定违约方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2007年,该项目建设完成,完成投资12600万元,具备通车条件,并获得河南省发改委批准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新陵公司认为辉县市政府没有履行“路段两端的接线等相关问题的协调工作”,致使新陵公司所修路桥为断头路无法通行,从而新陵公司在协议书项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新陵公司遂向河南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辉县市政府回购项目并支付新陵公司就该项目的融资本息及相应罚息。辉县市政府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实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根据修订后的行诉法规定应作为行政诉讼,本案应移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辉县市政府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观点一审法院河南省高院认为,协议书中对案涉项目的融资、收益及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的约定系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新陵公司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纠纷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最高院认为,案涉协议书系典型BOT模式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该项目具有营利性,协议书系辉县市政府作为合同主体与新陵公司的意思自治及平等协商一致的合意表达,协议书未仅就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本身进行约定,涉及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其他内容为合同履行行为之一,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决定案涉合同的性质。从协议书的目的、职责、主体、行为、内容等方面看,其具有明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性质,应当定性为民商事合同,不属于行诉法修订及司法解释中的行政协议范畴。
河南省高院以及最高院均从民商事合同主体平等性以及意思自治角度对涉案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予以分析,从而将涉案合同界定为民商事合同。

2. 一份完备的特许加盟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火热,业内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便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由一名特许人分别与多名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而特许人为了统一运作的需要,又希望与不同的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来说,特许人与受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均采用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下面我们就某一国际知名连锁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为例作一简要介绍。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

3. 特许经营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合同当事人中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且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赋予的优越地位,通过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权。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如果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由于行政合同的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行政合同的签订,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当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行政管理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的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不享有此种权利。5.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合同的内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调整外,总体上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其纠纷的处理途径尚未规范化.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两者的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双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处于优先要约的地位,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自愿同行政主体缔结合同就意味着要服从它的管理和监督,履行某些先合同义务。签订合同后,即使在具体的合同中未规定行政特权条款,也应视为其已经就上述内容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而民事合同,充分保护契约自由,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最后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方面。由于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而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上述可见民法中的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契约自由等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合同,但它们体现出来的基本原则仍是行政合同的精髓之所在,是行政合同区别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志。

4. 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般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可分为以下各项,签约前宜请教律师、会计师、审慎阅读评估。 一、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 1.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 2.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合同期间 1.期限长短有无明确? 2.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 三、合同延续 1.期满后可否续约? 2.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 四、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 1.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 2.其包括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 3.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 4.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如何计算?如何给付? 5.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 6.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 五、商圈保护 1.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 2.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即终止? 六、采购生财器具 1.是否所有的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2.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 七、选择地点 1.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 2.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 3.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 4.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 5.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费用? 6.租约条款约束? 八、教育训练 1.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 2.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 3.是否持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 4.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 九、财务协助 1.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 2.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 3.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 4.有无抵押? 十、采购对象限制 1.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货品?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 2.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十一、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 1.合同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 2.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步骤及程序? 十二、竞业禁止 1.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 2.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 十三、会计作业要求 1.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的服务? 2.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 十四、客户限制 1.有无限制客户对象? 2.如售出超越授权的地区,有无惩罚条款? 十五、广告促销计划的配合 1.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 2.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与协助规划的服务? 3.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 4.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 十六、违约条款 1.何种状况视为违约? 2.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 3.其订定项目与核实标准是否合理? 十七、通知条款 1.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 2.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 十八、违约后果 1.违约时,特许者采取何种方式因应? 2.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 3.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 十九、合同终止的处理 1.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 2.处理费用如何归属? 3.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 二十、加盟者转让的权利 1.加盟者是否可于契约转卖门店资产? 2.加盟者是否可于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合同?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合同? 3.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 4.租约可否转让? 5.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定承买者的资格?其资格如何认定? 6.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 二十一、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 1.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 2.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 3.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 2.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 3.合同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 二十三、促裁诉讼处理 1.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 2.促裁是否比诉讼省时、省钱? 二十四、诉讼管辖地 1.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 2.是否考虑改为加盟店的所在地对加盟者较为有利? 二十五、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 1.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 2.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

5. 与甲方签了特许加盟合约,但甲方隐瞒乙方在同一区域内另开店造成乙方更大损失,怎样使其合同无效

合同是甲方撰写的,不会提也不允许退加盟费的情况。 权益是是双方的,你需要贴出你的权益的那部分约定。

6. 加盟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加盟被骗了几万怎么办总部在外地

现在加盟纠纷很普遍,原因是加盟陷阱太多,有点让毫无法律知识的普通老百姓防不胜防,因加盟被骗的人比比皆是。北京丰台曾经被称为加盟基地,北京朝阳和北京海淀也有很多搞加盟的公司在骗人。很多特许加盟总部专门靠大肆广告虚假宣传骗取不义之财,尤其是骗取外地人的钱财。因为这些特许加盟总部利用了外地人受骗后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等特点,肆无忌惮的蒙骗大量的各地加盟商血汗钱。
加盟之前把好考察关和签约关是防范被骗的基本方法。但一旦被骗该怎么办?怎么才能打赢加盟纠纷的官司索回血汗钱呢?北京合同律师给您做个简单的解答。
首先要准备、搜集相关证据。比如加盟合同(或代理合同、经销合同都是必备的),加盟前后的宣传资料、加盟或代理授权书、培训手册、来往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缴纳加盟费或代理费、货款及保证金等的票据、视情况对网站资料进行公证,等等。
其次要根据现有证据资料制定诉讼方案并开始起草起诉书。这里需要提醒各位:这类加盟合同纠纷属于一种特许经营的合同纠纷,不但要适用合同法而且还要适用特许经营管理法规以及一些法院的规定。这类纠纷案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如果按照一般的买卖合同等案由起草起诉书立案,基本是打不赢官司的。另外,这类纠纷虽然存在很多欺诈的情况,但是真正搜集有关欺诈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证据不是很容易,因此稳妥起见不建议按撤销或无效合同理由起诉,否则败诉的风险也比较大。
最后要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法律要熟知于心,要对证据做证据目录,要写辩论意见,要分析对方可能的辩驳理由,等。
合同律师提示,加盟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内容一般都对加盟商是非常不利的,都是一些霸王条款。但是也不必因此而气馁。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类纠纷虽然比较复杂,但是有其一定的规律性和技巧性,只要思路方法正确、有一定的证据支持,胜诉率还是很高的。但是,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这类合同期限一般都是一年,所以一旦发现被骗,请您立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如果合同到期想维权都几乎不可能了。
友情提示:很多加盟商朋友们大多来自大江南北、五湖四海。如果为了依法维权长途跋涉来北京维权成本太高,有可能得不偿失。对此,我们有一套成功的操作经验,就是加盟商与我们电话联系沟通,交流案情,通过网络或特快专递传递证据资料,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我们会及时与您沟通信息,拿到加盟费或货款、保证金后再及时汇给您,这样就大大节省了维权成本。而且考虑到加盟商因加盟被骗已经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前期一般收取很少的律师费,后期再按照所获得赔偿金额的15%-30%(具体比例可以根据情况协商确定)的比例收取律师费。这样就大大减轻了加盟商前期的维权成本、大大降低了维权风险。

7. 快递公司和个人签定的加盟协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协议

这个要看快递公司有没有特许经营许可证,估计快递公司没有,因为现今没听说过快递公司是特许经营、可以加盟的,呵呵请谨慎考虑加盟~

8. 特许人主体没有法定的"两个以上直营店且经营一年以上"的条件,所签加盟合同有效

首先你要确定他开展加盟的时间,如果是2007年以前,是不需要2个以上直营店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特许人违反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的请示》批复如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如果明知对方没有直营店仍然加盟,属于纯民事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特许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行政处罚。
如果不知道,或者对方欺诈、隐瞒,则可以认为是欺诈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以行使撤销权。2011年中达睿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披露直营店情况,特许经营合同被判解除

9. 如何签订特许加盟合同

一般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可分为以下各项,签约前宜请教律师咨询或代为起草。 一、 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 1. 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 二、 合同期间 三、 合同延续 四、 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 五、 商圈保护 六、 采购生财器具 七、 选择地点 八、 教育训练 九、 财务协助 十、采购对象限制 十一、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 十二、竞业禁止 十三、会计作业要求 十四、客户限制 十五、广告促销计划的配合 十六、违约条款 十七、通知条款 十八、违约后果 十九、合同终止的处理 二十、加盟者转让的权利 二十一、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二十三、促裁诉讼处理 二十四、诉讼管辖地 二十五、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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