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为什么贝洛安这个牌子合同条款全都这么霸王吃定加盟者,合同还不让带出公司,奸诈啊!各位要小心这牌子
这种属于格式条款,严重减少自身责任,增加加盟方责任和减少加盟方权利的,合同可以撤销。
『贰』 如何防止误入连锁加盟骗局
第一,应该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重点了解企业是否已经通过备案,查明以后应要求特许人出示其拥有的经营资源的权利证书。如出示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经营模式等信息的书面资料,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核查上述证书、证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为所谓加盟,就是特许人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特许人必须要先拥有相关经营资源,才能授权给加盟店。因此,被特许人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特许人的确拥有经营资源的相关证书,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缴纳相关费用后应及时索要发票。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四种费用,分别是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货款等。所谓的加盟费,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教育培训、品牌许可所收取的费用。管理费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可能按月收取,也可能按季度收取。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一般在合同期满后被特许人无违约的情况下,特许人应当返还。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所有费用,都应当及时向特许人索要发票,一旦双方产生纠纷,这将是被特许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证据。现实中,很多特许人只给被特许人一个个人账号,而且被特许人打款后只给被特许人一张收据而不给开具正式发票,甚至收据都不给被特许人,一旦双方产生纠纷,被特许人很难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款项。
第三,特许人供货的质量、价格及方式问题。一般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都会要求被特许人一定要从特许人处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是特许人为保证其品牌的统一管理及服务质量所做的要求,本无可厚非,但这点往往是特许人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特许人的供货价格偏高及供货不及时,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特许人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特许人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被特许人在签立特许加盟合同时,即应事先要求特许人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及供货等物流渠道做出合理要求,以免事后双方因为供货价格及物流渠道等方面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第四,特许经营授权范围、授权地区的权利保障问题。特许人为保证其品牌的正常运营,同时也为其加盟商的运营利益,都会对其经营资源的授权范围、授权区域等做出合理的划分,从而有效地保护双方的权利。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在向加盟商授权时,应按《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对授权的方式、地域在授权书中列明。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一定地域范围运用授权的经营资源从事该经营活动,又称为商圈保障,指的是在其加盟店所涉地域范围内不得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被特许人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特许人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特许人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因此,被特许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特许人不得在本区域内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其他品牌。
第五,对于被特许人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条款应尽可能详细。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这些事项的内容,在很多特许经营合同中这些条款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占据了主要篇幅,同时也是对被特许人利益保护的体现,但通常合同中,会有“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特许人的有关规章、管理规定办理”。如果被特许人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特许人将规章、管理规定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规章、管理规定是由特许人制定的,特许人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规章、管理规定之中,随时修改,被特许人届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了特许人的规则,当发生纠纷时被特许人就只好任由特许人摆布了。
第六,关于违约事项及罚则条款。由于加盟合约多是由特许人所拟定的格式条款,所以会对特许人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事项及罚则上,通常会多列出针对被特许人的部分,而对特许人违反合约部分则只少量提及。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特许人在相关条款中对其限制要求。对特许人的违约事项及罚则应明确到具体条款中,尤其是规定特许人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续支持等方面,应要求特许人明确记载于协议中。
第七,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但总部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保证金。实践中,总部经常使用的理由是:进货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合同签订后,加盟商未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如没有将开店地址、照片等发往总部处备案。因此,加盟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存所有与总部往来函件的发送证据,如快递单据等,在合同期满总部拒不返还保证金的情况下,这些都是加盟商不存在违约的有利证据。
第八,在特许合约签订之前,应就合同的法律问题咨询专业人员,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如特许人自己保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被特许人,一旦将来产生纠纷,被特许人很可能会因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叁』 合同叙述不清楚,该如何解释
1、“合同叙述不清楚,该如何解释?”:这不属于合同叙述“不清楚”,而是属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所以:不存在你所说的“如何解释”的问题(解释是针对约定不明、或者文字理解有歧议的情况的),而是应双方重新协商、或者由你方举证证明的问题。
2、对于“口头约定的具体样式”:如果你能找到证据(当时的录音、其他人的证明等),对方不按约定样式交门,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你交付约定样式的门、并赔偿你因为对方交门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比如你因为重新换门而误工的费用、办理此事的交通费、伙食费等)。
3、但如果你拿不出证据、又无法在事后与对方协商一致:不客气的说,你只能认倒霉了,因为对方交付的门是符合你们的合同约定的:你们所要的“具体样式”,不是约定不清楚需要解释,而是没有约定,没有约定,又何来解释?
4、相关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肆』 加盟合同里的内容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改吗
合同本就应该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完全可以修改,没有任何疑问。
他们提供的为格式条款,一般是很偏向他们自己一方的,即使这样,你可以拒绝签署,要求作出修改~
提供格式条款方格式合同得具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望采纳~
『伍』 一份完备的特许加盟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火热,业内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便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由一名特许人分别与多名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而特许人为了统一运作的需要,又希望与不同的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来说,特许人与受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均采用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下面我们就某一国际知名连锁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为例作一简要介绍。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
『陆』 互联网企业如果想做全国加盟需要选35类哪些小类
引文一篇揭秘加盟行业的黑幕,并不针对某个具体的品牌,只说加盟这个行业。
既然有人想把加盟作为自己的一个事业,最起码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是他非常想赚钱,愿意为赚钱付出成本。第二是他没有什么经商经验,想走加盟这个捷径。自然而然,我们这些人的赚钱机会也就来了,我们赚的就是他们的钱。
从环节上来说大概有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
打铁还要自身硬。想让别人加盟你的公司,最起码自己要先有一家公司。所以工商登记还是必需的,还好现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后,开公司变得易如反掌,如果想为以后的自己留个后路,到黑市上买一套身份证、U盾,找个代理商很快就能开办好一家公司。要注意的是,公司最好开在大城市,以北上广深和省会城市最好,因为这些城市的商誉好,公司开在这里也显得你有实力。
公司开好以后,还要再用心打造一个样板店。这个样板店一方面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另一方面还要作为对外展示的窗口,以便有人上门参观时有东西可看、可讲。这个样板店的打造可以说是整个骗局中最费心思、也最费成本的环节,但只要这个做好,基本上可以坐收渔利。当然,现在还有很多网络加盟、微商加盟有点传销的性质,根本就不用样板店了,这是后话,一会再说。
全中国每天新开那么多家公司,想要别人加盟你的前提,就是要让别人知道你、相信你。怎么做呢?广告推广是必不可少的。网站、电视、报纸都是我们做广告的主要媒介。做广告也有诀窍,网站和报纸一般都是靠文字展现,广告词一定要劲爆,比如“两人开店赚百万”、“充值招商日赚8000”、“投资千元赚奔驰”这些,让人看到以后就要点击来寻求致富之道。
在电视台做广告,关键在视频,要营造出店面异常火爆的情景。其实这个也很简单,比如说小吃店、西餐店这些,本来就没什么人吃,但是等拍广告那天我们就在店门口宣传:开业大酬宾,免费试吃。老百姓一看有免费的东西,那基本都是争着抢着过来。再找几个托儿拍一些排队结账的场景,后期剪辑一下,基本就成了。
那些网站、电视、报纸基本上象征性地看一下你的营业执照,只要交了广告费,谁管你这个公司是不是骗子公司呢。这个行业爆发以后,还滋生了很多专门做连锁加盟的门户网站,但是那上面有多少是有登记备案的合法公司,或者能真正盈利的加盟连锁店,我想他们自己最清楚。
由某伟、某刚和某林代言的某某商机网、U某某招商网和31某某致富网三家加盟连锁招商网站,因涉嫌加盟骗局被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中曝光。据了解,三人的代言费都超过了百万元。
二、忽悠交费
广告投入总是很快能见到效果。过不了多长时间,就会有人要求上门考察。这个时候就要正式进入忽悠阶段了。我把这个环节概括为“三感”。
1、感动
想搞加盟的人,都是自己做生意屡屡失败又急需找到投资门路的人,他们坐火车、挤公交风尘仆仆来到了这里,身心俱疲。这个时候,要给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倒一杯水、说几句热心的话或者请吃一顿饭,目的是让他们感受到热情,留个好的第一印象。
2、感化
随后就要带他们参观样板店了(这种在餐饮加盟店骗局也非常多),参观的过程其实不重要,一般人也看不出什么门道,最关键的是参观完的洗脑环节。一般要带到一个会议室内,给他们讲解公司的种种实力、种种利好、种种只赚不赔的保障,再找一两个托儿冒充成功者来讲一讲自己飞黄腾达的经历,随后开始感化,所有的感化都是依照加盟者的心理开发的。
怕投入亏本?没关系。我们用充足的数据和案例,来证明投入几个月以后就可以回本,投资回报率可达百分之几百以上。事实上,那些案例都是虚构的,都是在各个条件都满足的基础上,从理论上算出来的。
不懂怎么选址、怎么装修?没关系。我们有专业的老师陪你去选店址、统一装修风格。事实上,所谓的老师只不过也是我们新招的业务员,他们哪懂什么选址,哪里人流量大就选哪里,赔与赚全靠你运气。事后万一你赔了很多钱找上门,我们就说是房租太高。
不知道怎么去买设备?没关系。所有的设备都是我们专门研制的,不需要你购买,全部配齐。事实上,那些设备不过是市场上一般的设备贴上了我们的商标而已,我们提供这样的设备也是为了从这方面多赚一点钱。
怕货物销售不出去?没关系。我们承诺所有的货物卖不掉全部换货,让你没有后顾之忧。事实上,我们的换货条件异常苛刻,换货一般是得不偿失的。
怕不会管理、不会营销?没关系。我们有专业的团队去做前期扶持和后期培训。事实上,前期扶持也只是去一两周而已,后期培训也只是为了持续的忽悠,让你继续交加盟费。
3、感召
所有的铺垫做完,剩下的就是交费用签合同了。缴费的模式一般有几种:好忽悠的,就让他交加盟费,交完会送设备、货物、海报等,其实送的这些东西价值很低。不好忽悠的,就让他交保证金,并承诺一定年限后可退还,其实退还的条件也是非常苛刻,几乎没有人能完成。碰到实在难缠的,就让他不用交保证金也不用交加盟费,但是每个月要拿够多少钱的货物。这种虽然看起来开始不用交什么钱,其实是最坑的,因为那些货基本都是次品,没有谁能够完成销售任务。
“三感”环节整完,基本上很多人就乖乖交费了。
三、正式得手
交完费以后就要签合同了,整个骗局最关键的东西其实就在合同上。因为这个合同是格式合同,是我们预先设计好的,只要填上加盟者的基本信息和缴纳的费用就可以了,很多看似普通的条款,其实都是我们找律师反复斟酌确定的,确保在事后有人找上门后对簿公堂我们也不吃亏。
只要签完合同,基本上控制权就牢牢把握在我们手里了,业内普遍的做法大概可以总结为这几种。
1、金蝉脱壳
业界有一部分人秉承“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思想,包装一个公司后就开始大肆做广告,他们的加盟费、保证金一般收取较高,但是条件却非常优厚,承诺高额返利或者送很多设备。等有几十个人愿意交款后,他们就溜之大吉,根本不会履行什么合同条款。这类人注册公司时一般是黑市购买的信息,很难找到本人。他们换个地方,又会用同样的套路诈骗。
2、打持久战
业界大部分人都会采取这种方式和加盟商“切磋武艺”。开始的时候会按照合同履行,但是由于他们的不专业,导致很多加盟商达不到预期收益,甚至赔钱。比如货物滞销、退货量猛增等等。这个时候,一般的做法是先回收或者更换一部分货物,把你稳住,等你再次找上门时,就会以各种理由拒不更换或者履行合同条款。因为一般不在一个城市,几经折腾后也就会放弃了。在打持久战中,失败的一定是加盟商,因为他们耽误不起。
3、拒不认账
还有一部分特别没职业操守的会选择拒不认账。当你反馈加盟店达不到预期收益时,他们会给你找各种原因,比如是你自己没有按照培训流程操作、地段选择不好、外在因素发生变化等等,从来不说是自己的原因。他们算准了你不会因为几万块的加盟费对簿公堂,也会拿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来让你放弃起诉,最终也是不了了之。
我表妹以前也是被加盟养兔子包回收坑了近十来万,不过跟我半年就还清了。想加盟的人还是要谨慎,眼见的真不一定为实!
『柒』 特许加盟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例
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内容可分为以下各项,签约前一定要注意一下各项问题,最好请教律师、会计师、审慎阅读评估。
一、 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
1. 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
2. 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 合同期间
1. 期限长短有无明确?
2. 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
三、 合同延续
1. 期满后可否续约?
2. 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
四、 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
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
2. 其包括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
3. 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
4. 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如何计算?如何给付?
5. 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
6. 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
五、 商圈保护
1. 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
2. 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即终止?
六、 采购生财器具
1. 是否所有的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2. 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
七、 选择地点
1. 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
2. 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
3. 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
4. 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
5. 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费用?
6. 租约条款约束?
八、 教育训练
1. 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
2. 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
3. 是否持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
4. 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
九、 财务协助
1. 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
2. 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
3. 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
4. 有无抵押?
十、采购对象限制
1. 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货品?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
2. 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十一、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
1. 合同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
2. 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步骤及程序?
十二、竞业禁止
1. 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
2. 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
十三、会计作业要求
1. 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的服务?
2. 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
十四、客户限制
1. 有无限制客户对象?
2. 如售出超越授权的地区,有无惩罚条款?
十五、广告促销计划的配合
1. 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
2. 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与协助规划的服务?
3. 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
4.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
十六、违约条款
1. 何种状况视为违约?
2. 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
3. 其订定项目与核实标准是否合理?
十七、通知条款
1. 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
2. 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
十八、违约后果
1. 违约时,特许者采取何种方式因应?
2. 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
3. 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
十九、合同终止的处理
1. 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
2. 处理费用如何归属?
3. 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
二十、加盟者转让的权利
1. 加盟者是否可于契约转卖门店资产?
2. 加盟者是否可于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合同?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合同?
3. 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
4. 租约可否转让?
5. 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定承买者的资格?其资格如何认定?
6. 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
二十一、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
1. 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
2. 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
3. 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 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
2. 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
3. 合同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
二十三、促裁诉讼处理
1. 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
2. 促裁是否比诉讼省时、省钱?
二十四、诉讼管辖地
1. 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
2. 是否考虑改为加盟店的所在地对加盟者较为有利?
二十五、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
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
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
『捌』 申通快递把我的快件弄丢了 怎么赔偿
1、未保价递送物品的灭失、损毁,确认该快件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快递服务单位在该价值内按实际价值赔偿。
2、在约定保价价值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若赔偿不足保价价值的,可按比例退还保价费。超过寄件人声明价值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8)加盟合同格式条款扩展阅读
《快递条例》第十一条
【加盟经营监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玖』 如何签好特许加盟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法律协议,是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的是特许人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强制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受许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松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因为有许多特许人利用合同设置陷阱,加盟者应小心。以下是我们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供参考。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简介 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火热,业内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便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由一名特许人分别与多名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而特许人为了统一运作的需要,又希望与不同的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来说,特许人与受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均采用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下面我们就某一国际知名连锁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为例作一简要介绍。 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牌。 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从理论上说,如果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如果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详细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如果发生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具体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们关注。如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如果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如果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如果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力、通知、迟延付款等方面的约定。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较合适。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涉外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特许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交流的约定。特许经营中的许多具体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录、培训项目、经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参与,也有特许人的参与。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愿意为众多的受许人承担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进行交流时,应当自行承担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述。 17、第十七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未曾向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餐馆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一般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的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经营场所产生恐惧感,但有时候特许人的品牌难免也会被人与经营场所发生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来看待,因此对特许人也同样不利。 19、第十九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理解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20、第二十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不作其他牵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陈述的约定。 当然,特许经营合同并非千篇一律,以上合同内容简介只能用以参考。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只有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去详细考虑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明确的事项,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拾』 武夷山加盟冷串串要多少钱流川风麻辣小串适合创业吗
引文一篇揭秘加盟行业的黑幕,并不针对某个具体的品牌,只说加盟这个行业。
既然有人想把加盟作为自己的一个事业,最起码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是他非常想赚钱,愿意为赚钱付出成本。第二是他没有什么经商经验,想走加盟这个捷径。自然而然,我们这些人的赚钱机会也就来了,我们赚的就是他们的钱。
从环节上来说大概有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
打铁还要自身硬。想让别人加盟你的公司,最起码自己要先有一家公司。所以工商登记还是必需的,还好现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后,开公司变得易如反掌,如果想为以后的自己留个后路,到黑市上买一套身份证、U盾,找个代理商很快就能开办好一家公司。要注意的是,公司最好开在大城市,以北上广深和省会城市最好,因为这些城市的商誉好,公司开在这里也显得你有实力。
公司开好以后,还要再用心打造一个样板店。这个样板店一方面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另一方面还要作为对外展示的窗口,以便有人上门参观时有东西可看、可讲。这个样板店的打造可以说是整个骗局中最费心思、也最费成本的环节,但只要这个做好,基本上可以坐收渔利。当然,现在还有很多网络加盟、微商加盟有点传销的性质,根本就不用样板店了,这是后话,一会再说。
全中国每天新开那么多家公司,想要别人加盟你的前提,就是要让别人知道你、相信你。怎么做呢?广告推广是必不可少的。网站、电视、报纸都是我们做广告的主要媒介。做广告也有诀窍,网站和报纸一般都是靠文字展现,广告词一定要劲爆,比如“两人开店赚百万”、“充值招商日赚8000”、“投资千元赚奔驰”这些,让人看到以后就要点击来寻求致富之道。
在电视台做广告,关键在视频,要营造出店面异常火爆的情景。其实这个也很简单,比如说小吃店、西餐店这些,本来就没什么人吃,但是等拍广告那天我们就在店门口宣传:开业大酬宾,免费试吃。老百姓一看有免费的东西,那基本都是争着抢着过来。再找几个托儿拍一些排队结账的场景,后期剪辑一下,基本就成了。
那些网站、电视、报纸基本上象征性地看一下你的营业执照,只要交了广告费,谁管你这个公司是不是骗子公司呢。这个行业爆发以后,还滋生了很多专门做连锁加盟的门户网站,但是那上面有多少是有登记备案的合法公司,或者能真正盈利的加盟连锁店,我想他们自己最清楚。
由某伟、某刚和某林代言的某某商机网、U某某招商网和31某某致富网三家加盟连锁招商网站,因涉嫌加盟骗局被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中曝光。据了解,三人的代言费都超过了百万元。
二、忽悠交费
广告投入总是很快能见到效果。过不了多长时间,就会有人要求上门考察。这个时候就要正式进入忽悠阶段了。我把这个环节概括为“三感”。
1、感动
想搞加盟的人,都是自己做生意屡屡失败又急需找到投资门路的人,他们坐火车、挤公交风尘仆仆来到了这里,身心俱疲。这个时候,要给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倒一杯水、说几句热心的话或者请吃一顿饭,目的是让他们感受到热情,留个好的第一印象。
2、感化
随后就要带他们参观样板店了(这种在餐饮加盟店骗局也非常多),参观的过程其实不重要,一般人也看不出什么门道,最关键的是参观完的洗脑环节。一般要带到一个会议室内,给他们讲解公司的种种实力、种种利好、种种只赚不赔的保障,再找一两个托儿冒充成功者来讲一讲自己飞黄腾达的经历,随后开始感化,所有的感化都是依照加盟者的心理开发的。
怕投入亏本?没关系。我们用充足的数据和案例,来证明投入几个月以后就可以回本,投资回报率可达百分之几百以上。事实上,那些案例都是虚构的,都是在各个条件都满足的基础上,从理论上算出来的。
不懂怎么选址、怎么装修?没关系。我们有专业的老师陪你去选店址、统一装修风格。事实上,所谓的老师只不过也是我们新招的业务员,他们哪懂什么选址,哪里人流量大就选哪里,赔与赚全靠你运气。事后万一你赔了很多钱找上门,我们就说是房租太高。
不知道怎么去买设备?没关系。所有的设备都是我们专门研制的,不需要你购买,全部配齐。事实上,那些设备不过是市场上一般的设备贴上了我们的商标而已,我们提供这样的设备也是为了从这方面多赚一点钱。
怕货物销售不出去?没关系。我们承诺所有的货物卖不掉全部换货,让你没有后顾之忧。事实上,我们的换货条件异常苛刻,换货一般是得不偿失的。
怕不会管理、不会营销?没关系。我们有专业的团队去做前期扶持和后期培训。事实上,前期扶持也只是去一两周而已,后期培训也只是为了持续的忽悠,让你继续交加盟费。
3、感召
所有的铺垫做完,剩下的就是交费用签合同了。缴费的模式一般有几种:好忽悠的,就让他交加盟费,交完会送设备、货物、海报等,其实送的这些东西价值很低。不好忽悠的,就让他交保证金,并承诺一定年限后可退还,其实退还的条件也是非常苛刻,几乎没有人能完成。碰到实在难缠的,就让他不用交保证金也不用交加盟费,但是每个月要拿够多少钱的货物。这种虽然看起来开始不用交什么钱,其实是最坑的,因为那些货基本都是次品,没有谁能够完成销售任务。
“三感”环节整完,基本上很多人就乖乖交费了。
三、正式得手
交完费以后就要签合同了,整个骗局最关键的东西其实就在合同上。因为这个合同是格式合同,是我们预先设计好的,只要填上加盟者的基本信息和缴纳的费用就可以了,很多看似普通的条款,其实都是我们找律师反复斟酌确定的,确保在事后有人找上门后对簿公堂我们也不吃亏。
只要签完合同,基本上控制权就牢牢把握在我们手里了,业内普遍的做法大概可以总结为这几种。
1、金蝉脱壳
业界有一部分人秉承“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思想,包装一个公司后就开始大肆做广告,他们的加盟费、保证金一般收取较高,但是条件却非常优厚,承诺高额返利或者送很多设备。等有几十个人愿意交款后,他们就溜之大吉,根本不会履行什么合同条款。这类人注册公司时一般是黑市购买的信息,很难找到本人。他们换个地方,又会用同样的套路诈骗。
2、打持久战
业界大部分人都会采取这种方式和加盟商“切磋武艺”。开始的时候会按照合同履行,但是由于他们的不专业,导致很多加盟商达不到预期收益,甚至赔钱。比如货物滞销、退货量猛增等等。这个时候,一般的做法是先回收或者更换一部分货物,把你稳住,等你再次找上门时,就会以各种理由拒不更换或者履行合同条款。因为一般不在一个城市,几经折腾后也就会放弃了。在打持久战中,失败的一定是加盟商,因为他们耽误不起。
3、拒不认账
还有一部分特别没职业操守的会选择拒不认账。当你反馈加盟店达不到预期收益时,他们会给你找各种原因,比如是你自己没有按照培训流程操作、地段选择不好、外在因素发生变化等等,从来不说是自己的原因。他们算准了你不会因为几万块的加盟费对簿公堂,也会拿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来让你放弃起诉,最终也是不了了之。
我表妹以前也是被加盟养兔子包回收坑了近十来万,不过跟我半年就还清了。想加盟的人还是要谨慎,眼见的真不一定为实,希望大家不要再被骗!当然,如果没有被骗,选择到好的项目还是有可能赚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