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人想加盟我的店、合同怎么写
可以上网搜索一下合同。
㈡ 怎样进行加盟合同约谈
1.了解自己的目标
在决定进行约谈以前,加盟商首先要确定自己的约谈目标,确定为自己以及特许加盟店获取什么?在对特许经营合同仔细审查后,哪些条款是决定是否签订这份特许经营合同而必须进行重新约谈?
因而,在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仔细审查以前,需要花时间想清楚对自己来说什么是重要的。一旦确定了什么是重要的,就知道在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审查的时候需要寻找什么。那么,当特许经营合同中提供的条款和规定同加盟商必须取得的目标不相符时,就知道哪些条款是需要进行约谈的了。
2.约谈的技巧
在约谈中,必须遵循一些步骤。在约谈之前加盟商必须审定自己的目标,一旦确定了目标以及那些想要约谈的条款之后,接下来还需要决定,如果首要目标难以达到,对约谈中的每个问题,加盟商将同意接受什么以及能够提供需要修改某项条款的证据和理由。如果加盟商没有某个条款需要重新进行约谈的任何证据或缺少正当的理由,那么特许商将不会做出任何让步。
在约谈前加盟商需要确定许多方案,这可以使得加盟商至少实现其中一个目标。一旦已经确定特许商将就哪些问题进行约谈时,加盟商就必须知道这些是否对自己有利或是否需要拒绝。加盟商还需要清楚地知道自己对于合作条款的底线是什么。
3.约谈中可能涉及的条款
加盟商可以就以下条款和特许商约谈:
(1)加盟费的数额以及特许商是否能够为其筹措资金
许多时候,加盟商希望减少加盟费的数目或者至少能够提供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有些加盟商希望特许商为其筹措资金。
(2)权益金以及广告费的数额
一般加盟商都希望减少持续的权益金、广告费以及其他类似的费用。但是加盟商不要对这些条款抱有很大希望,因为这方面努力所能取得成功的几率是很小的。
(3)特许商购买或租赁特许加盟店的房屋的权利
加盟商可能不愿意特许商拥有购买或租赁其特许加盟店房屋的权利,因为加盟商可能想到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或者到期后保留该房屋。
(4)特许经营的期限
潜在加盟商可能希望延长其特许经营的初始期限,以使自己有更多的时间收回投资并获得足够的利润。
(5)续约权
加盟商可能希望有权使特许经营合同延展一段额外期限,同时也可能希望减少为了续约而必须遵守的条件。另外,加盟商可能试图减少任何要求的续约费用,并且要求提供一个更长的续约期限或增加特许经营合同能够被续约的次数。
(6)从未经认可的来源处购买设备、产品、服务或租赁物等的权利
通常,特许商要求加盟商从它那里,或从其认可的供应商那里取得产品和服务。但是,假如未经认可的来源满足特许商的合理要求,则绝大多数加盟商都希望有权从这些未经认可的来源那里获取这些项目。
(7)销售未经批准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
很多时候,顾客的口味和期望将存在地区差异。因此,潜在加盟商可能希望进行约谈以获得销售未经批准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
(8)区域保护
通常,特许经营合同将授予在某个特定的场所开办一家特许加盟店的权利。因此,绝大多数加盟商将试图通过约谈获取一些类型的区域独占权。其基础可能是拥有在特许加盟店的某个距离范围内运营的权利,这个距离范围可能是地理半径或其他地理划分,也可能会以人口为基础。
(9)不允许竞争协议
绝大多数特许经营合同包含不允许和特许商竞争的协议,不仅在加盟商运营特许加盟店的时候,而且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或到期后在某个时期内,都不允许和特许商竞争。这是因为特许商不希望加盟商在运营一家类似的企业时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专用资料。因此,通常在这个问题上,所有的潜在加盟商能够做的事情就是减少不允许竞争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10)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加盟商转让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必须满足某些条款和条件,通常特许经营合同对这些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因为特许商不想让任何不满足条件的人进入特许经营体系。既然这样,在这种情况下,特许商就希望拥有购买特许加盟店的优先购买权。
(11)获得其他场所的选择权
虽然特许经营合同涉及某个特定的场所,但如果这家特许加盟店如预期的一样运转良好,那么通常潜在加盟商就会希望有权获得其他场所。
(12)违约、补救的权利与终止条款
这是一个加盟商希望确保的领域,虽然仅仅有极少的例外情况,但加盟商仍希望确保自己在被终止之前有权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或其他合同的行为进行补救。还有,加盟商将希望自己有权进行补救的时间期限应适当地同违约的类型相一致。
(13)亲自参与管理
有些潜在加盟商拥有其他企业的股份。加盟商希望有权聘请一名总经理来负责日常的运营。因此,如果特许经营合同允许加盟商放弃管理,那么这项条款必须进行约谈,讨论如何更改。
(14)培训
如果培训的次数过多或培训的费用过高,那么加盟商将希望进低培训费并去除不必要的培训。
(15)运营帮助
有时候,加盟商希望进行约谈以使其从特许商那获得的运营帮助多于特许经营合同中列出的运营帮助。
(16)扩建要求
绝大多数特许经营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即要求加盟商在某个特定的期间内开办特许加盟店。通常加盟商可以通过约谈以延长这个期限。还有,潜在加盟商希望这个时间期限足以使自己开办运营特许加盟店。
(17)业绩指标
有时候,特许经营合同中将会有某些条款,要求加盟商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内必须达到某个最低的市场占有率。但是,加盟商从投入的资金和时间方面考虑,觉得该业绩指标对该特许经营的特定市场来说可能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加盟商通常决定就此进行重新约谈。
㈢ 如何签好特许加盟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法律协议,是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的是特许人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强制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受许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松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因为有许多特许人利用合同设置陷阱,加盟者应小心。以下是我们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供参考。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简介 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火热,业内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便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由一名特许人分别与多名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而特许人为了统一运作的需要,又希望与不同的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来说,特许人与受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均采用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下面我们就某一国际知名连锁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为例作一简要介绍。 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牌。 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从理论上说,如果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如果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详细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如果发生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具体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们关注。如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如果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如果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如果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力、通知、迟延付款等方面的约定。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较合适。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涉外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特许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交流的约定。特许经营中的许多具体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录、培训项目、经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参与,也有特许人的参与。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愿意为众多的受许人承担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进行交流时,应当自行承担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述。 17、第十七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未曾向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餐馆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一般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的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经营场所产生恐惧感,但有时候特许人的品牌难免也会被人与经营场所发生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来看待,因此对特许人也同样不利。 19、第十九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理解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20、第二十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不作其他牵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陈述的约定。 当然,特许经营合同并非千篇一律,以上合同内容简介只能用以参考。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只有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去详细考虑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明确的事项,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㈣ 签完加盟合同后领导说什么鼓励的话比较好
好好干,有我们做你的坚强后盾,我们一起共创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