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加盟商合同纠纷我是加盟商,在加盟前和公司签订了合同,不准在同一个地方加盟或者自己在开同一家店,但是
不了解加盟合同内容无法作具体回答!可根据加盟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携带材料咨询律师!
B. 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天得乐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1、案情介绍
上诉人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天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得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杨家坪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棉花街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金观音店)、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成都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3日作出(2008)中区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家乐福公司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家乐福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得乐公司货款111662.9元。案件受理费2533元,由家乐福公司负担。
家乐福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所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二审认为,《商品合同》与《促销服务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两份《供应商名称的信头》发给的对象为(家乐福)各商业公司,且加盖天得乐公司公章,并载明“鉴于本公司与商业公司通过双方签署的《商品合同》和《促销服务协议》规范双方的业务活动”及“本函应被视为贵我双方已经签署的商品合同和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函未尽事宜应按《商品合同》和《促销服务协议》的规定处理”。天得乐公司亦未举示证据证明该两份《供应商名称的信头》为其他合同的协议,故应认定两份《供应商名称的信头》为天得乐公司与家乐福公司2006年所签订的《商品合同》和《促销服务协议》的附件,对双方均有约束效力,合同双方应按其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天得乐公司应付家乐福公司节假日费用是否应按每家店计算的问题。因《供应商名称的信头》在支付给家乐福公司的服务费栏中,春节、家乐福周年店庆、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家乐福月、圣诞节、元旦等节日后均在“每家店”栏中划勾,“所有店”栏中无划勾,且在后附各商业公司清单中,“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前有划勾,故应认定该《供应商名称的信头》所约定的节庆费为所载各节日按家乐福公司下属的每家店支付600元计算。因《供应商名称的信头》为《商品合同》与《促销服务协议》的附件,在《商品合同》与《促销服务协议》结尾部分均列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棉花街、八宝街店、杨家坪店等)”,共计四家店。故在家乐福公司向天得乐公司支付的货款中,应扣除天得乐公司应支付春节、家乐福周年店庆、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家乐福月、圣诞节、元旦服务费,每次每店600元,共计19200元。家乐福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天得乐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包含退货金额的问题。经当事人双方确认2006年2月家乐福公司棉花街店、金观音店、杨家坪店分别向天得乐公司退货20997.99元、21916.19元,45696.95元。2006年7月26日,天得乐公司向家乐福公司支付了家乐福公司杨家坪店的退货款45696.95元,就其他两笔退货天得乐公司未向家乐福公司付款。对此45696.95元退货款,双方二审中均一致认可系已开票(增值税发票),且按双方合同约定,家乐福公司系依天得乐公司所开增值税发票审核挂帐之后才付货款,若此款未包括在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款中,家乐福公司无须向天得乐公司付款,何需天得乐公司将此款先行支付给家乐福公司。故一审对此45696.95元退货系重复计算,应予纠正。但另外两笔退货,如一审所述,退货金额已超出开票金额,一审认定其货款并未包含在已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之中,并无不当。
关于家乐福公司提出天得乐公司应支付其新开店费用的问题,家乐福公司并未举示其新开店且告知天得乐公司的证据,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家乐福公司提出2006年向天得乐公司付款共5笔,而并非一审认定的4笔的问题,原审查明家乐福公司于2006年3月23日至2007年2月12日共向天得乐公司支付货款5笔属实,一审判决对未将家乐福公司2007年2月12日给付的货款计算在2006年已付货款中的理由已详细说明,一审的处理并无不当,此处无需赘述。并无不当。故对家乐福公司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家乐福公司称天得乐公司未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系放弃自己权利的上诉理由,因家乐福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向天得乐公司付款时告知了天得乐公司具体扣款金额、事项等内容,故对家乐福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家乐福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各种扣款的电脑打印件系其单方所制作,未经对方确认,其称其中数据是按双方签订的《商品合同》和《促销服务协议》以及相关附件约定的金额计算得出,并无充分依据,故对其提交电脑打印件中所载金额,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2006年期间,依据增值税发票金额,天得乐公司共向家乐福公司供货215238.81元,家乐福公司已支付货款40296.78元,天得乐公司应向家乐福公司支付节庆费19200元,家乐福公司尚欠天得乐公司货款155742.03元,现天得乐公司仅要求家乐福公司支付111662.9元,本院予以支持。
2、法律分析
该案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问题复杂多变,双方争议焦点多,在经过重重分析和梳理合同形成和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及合同约定内容后,作为天得了公司代理律师,我为其提出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和诉讼证据分析,使得案件随之清晰明了,从而获得了法院支持。
3、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律师建议
关于经济类合同类案件证据是关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要注重各类合同文件、文书的签章事宜并妥善留存。
C. 加盟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合同纠纷处理,要么退出,要么继续。
2、无论退出还是继续,仍应按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3、纠纷的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况,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
D. 合同纠纷案例
首先公司不存在被卖的问题,因为公司还是那个公司,所谓的老板把公司卖了,只是他出让了自己全部的股份。你的合同到期后,与新老板签的协议,就是约定原合同内容不变的协议,属于一个新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还是原来的一年那么现在就涉及到到期续约的问题,如果已经到期,还是按以前的内容在履行,那么就说明公司默示的同意按原合同进行,如果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等于是要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你不同意,合同就没有成立。
至于你去打官司的话,要看你和新旧两老板签的协议,到底约定的是一年到期前,还是新老板承诺一直适用原合同,如果协议约定在新老板接手后,一年合同到期后也继续适用原合同内容,那么现在他提出的新条件就属于对前面协议的违约,你就能胜诉。如果,协议只针对为期一年合同剩余部分的履行方式,那么到期后就自动失效了,你就没有理由要求按原来合同内容继续续签了。
E. 合同纠纷未收到判决书
到当地中院进行申诉。
F. 商场合同纠纷判决书下来了,合同是他人名,合伙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合同具有相对性,就是说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的这位合伙人,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那么合伙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只是,承担了责任之后,可以向其他人合伙人进行相应的追偿赔偿。
G. 我是因合同纠纷被合伙人告上法庭一审判我败诉这期间婚姻出现了意外。
1,既然法院判决了,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即使婚姻关系解除,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H. 加盟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加盟纠纷,也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基本上以合同条款为前提,基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来寻求解除协议或撤销协议的证据和规定,同时就对方违法违规的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