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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经销合同书英语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1-05-24 10:59:18

A. 请教“合作加盟”英语怎么说

Cooperative Alliance
合作加盟

合作加盟

Join in Cooperation;Join us

B. 加盟申请书用英语

正规的翻译应该为:
Franchise (Buying) Application (Form) 括号内的可以省略。

C. 外贸独家经销合同翻译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或拒绝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它有义务履行或遵守本协议,那么,没有偏见的失败或拒绝的原因,并在6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可以终止本协议,除非该违约补救的说六十天期。
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望采纳,谢谢,您的采纳就是我的力量!

D. 经销的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杭州千纳充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杭州西湖科技经济园西园一路12号
一、 合约事项:
1、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共同达成本合同书的全部之条款,并能共同守约执行。
2、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千纳快速充电站系列产品在 区域内,授权乙方为特约经销商。
3、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在该地区完成销售 台千纳设备。(每月不得少于 台)
4、 乙方在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定购首批 台千纳快速充电站设备。货款一次性打入甲方账号。
5、经销商必须有固定的形象店及办公场所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6、产品价格: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有权确立销售区域内的销售方式;
2、 有权在销售区域内进行各种促销活动及广告的发布;
3、 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策略及价格体系,不得在销售区域外进行营销。
4、 自觉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和企业、产品形象,不得有损害甲方知识产权及企业、产品形象的行为。协助配合甲方对上述行为进行市场监督,对侵犯甲方权益的行为进行报告及打击。
三、交货与订货:
1、 由乙方下订单至甲方,在经甲方确认价格及交货时间后,乙方将销售货款汇入甲方账号,甲方按期交货至乙方,运输费由甲方承担〔中转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之营销价格全部为不含税之人民币价格。
四、售后服务:
1、乙方负责对用户进行使用方法的传授和培训,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保证用户的正常使用。
2、乙方须在公司押付壹仟元的易损元器件用于售后一年保修和后期服务。须返甲方更换或维修的,凭保修卡一年内免费,超期甲方收取工本费,往返邮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五、甲方和乙方约定:
1、 乙方需保证绝不在销售区域外销售,如有特殊情况需销售的经甲方同意后方能销售甲方之产品,并能严格执行甲方规定之价格体系;监督其他销售商串货及不执行价格体系销售的行为。
2、 甲方在已确立独家经销商之区域内,不再确立第二家销售商。
3、 在市场及产品材料价格变化而引致产品调价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
4、 甲方保护乙方的利益/权益,对经销商的违约行为(不按价格体系及超销售区域销售等)进行惩罚和制止,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5、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不得经销非千纳品牌以外的同类产品。
6、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间内,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销售数量,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特约经销商资格。
六、 违约及终止:
1、 乙方违约,经劝阻无效,甲方将视情况,随时可以采取停止供货、终止经销合约、取消经销资格等措施;对于严重损害甲方企业利益及形象、知识产权等行为,甲方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处理,并追究经济损失。
2、如经常有用户投诉,经提示提醒无改变的,甲方随时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3、 双方中任一方终止经销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有关终止经销之善后工作,双方商议解决。
4、合同期满后,须提前一个月重新续签经销合同;未续签合同视为合同中止。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八、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发生纠纷,以甲方所在地法律机关仲裁为准。
甲方:杭州千纳充电器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E. 采购代理合同怎么写最好有英文版

发布单位: -
发布地区: 全国
发布行业: 所有行业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代理合同范本①

(1990年)

导言

1.国际贸易的统一标准格式

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在谈判国外代理协议时,面临的一个重大困难是缺乏这种

代理协议的统一规则。由于对这一问题尚未有国际上公认的统一立法(与国际销售

合同(注1)的情况不同),有关各方必须依靠关于代理的国内法。但是,关于代

理的国内法首先并没有考虑国际贸易的特殊需要(因这种法律是为国内的协议而制

定的);其次,这种法律在国别间差别很大。

目前,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国内法律趋于协调的倾向,至少在欧洲共同体内部

是这样,特别是以欧洲共同体1986年12月18日的86/653号指令为基

础。虽然这种协调有益于为代理的基本原则创造通用的基础,但它进展缓慢,而且

只包括合同(注2)的某些方面,因此,它仍不足以在国际交易中提供法律保障。

鉴于以上情况,国际商会认为需要制定统一的合同规则。这些规则不以任何特

定的国内法为基础,但是这些规则吸取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惯例,也吸取了关于代

理的国内法所普遍承认的原则。

工作小组在起草本标准格式时,力图遵照通行的立法标准(特别是在欧共体指

令中阐明的标准),对代理关系产生的主要问题寻求公平和利益均衡的解决办法。

但是由于不可能在制定统一规则的同时照顾到众多国内法的每一规则(它们甚至可

能互相抵触),因此本标准格式可能包含与某一特定法律体系的特殊强制性规定并

不一致的条款。然而,由于本标准格式与国内代理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它与国家

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相抵触的危险几乎不存在(尤其不可能一那些无论合同适用什

么法都将保留适用性的国内法规则相抵触)。并且,不论在何种情形下,为了把此

类例外情况包括在内,标准格式明确表述,如果标准格式与代理人所在国的公共秩

序规则发生抵触,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该规则的适用在国际贸易中看起来是合理的

(第23.3条),仲裁员应考虑这些规则。

2.补偿条款

在合同到期或者并非由于代理人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时,若干国家有给予代理

人补偿的条款。这种“补偿”可以解释为对代理人所建立的商誉的一种补偿,而商

誉在合同结束后(注3)继续给委托人带来利益,或是作为对因合同到期或终止(

注4)而造成的代理人蒙受损失的补偿(例如如果合同持续更长的期限,代理人可

以赚取佣金,或者如果合同不终止,代理人可以摊提投资)。

欧共体指令第17.2节与17.3节已吸取这两个解决办法(作为选择)。

实际上这两种解决办法是有同一的目的,即并非由于代理人的过失而合同被终止时

补偿代理人的商誉损失。我们在以下把上述的补偿称之为“商誉补偿”。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国家不向代理人提供商誉补偿(注5)的权利。

在这些条件下,给予签订合同的各方以机会来选择他们是否愿意在合同中包含

补偿条款似乎是合适的。为此,第21条规定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A和B)以适

应不同的情况。

只要代理人国家的法律承认补偿的权利,我们就极力推荐选用方案A;应该指

出在有关欧共体国家,第21条的方案A可能与代理人营业地立法的强制性规则相

抵触。此外,在不存在这种立法的地方,给予补偿则比较公平,尤其是当这种补偿

在该特定地区或行业符合国际贸易惯例时。

至于补偿的法律体系,标准格式已吸取了欧共体指示第17.2节中所包含的

原则,也就是“德国”体系。这种体系看来通行于承认补偿原则(注6)的国家。

3.诉诸国际仲裁

由于标准格式是一套统一的合同规则,旨在尽可能避免相互抵触的国内立法的

直接适用,由此将可能发生的争端通过国际间组织的统一解决体系来进行解决是恰

当的。

按照这一观点,最好的解决办法似乎应是国际商事仲裁(特别是见第23条)。

国际商事仲裁提供真正的国际性的解决方法,并避免在诉诸国内法庭时可能产生

差异的风险。

由于仲裁是本标准格式框架的重要部分,因此本国际商会标准合同不应用于根

据1958年纽约公约认为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争端。以上风险特别存在于某些国

家的法律,其把代理人视同为雇员,(见下文§4.2)并且无论何时这都意味着

对这一类型的争议适用特别管辖权(注7)。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推荐与具有法人

资格的代理人签订合同(见下文§4.2)。

4.适用范围

本标准格式是以下列假定为根据而起草的,即假定它仅适用于为货物销售进行

代理活动的、独立经营的商业代理人签订的国际代理协议。

4.1国际协议

国际代理协议应受特殊的规则管辖,以便考虑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代

理协议中所具有特殊情况,这点毫无疑问。

由于本标准格式是专门为以上情况而制定的,因而在原则上对于国内合同--

即签约双方的营业地处在同一国家的合同--不适合。

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不要使用本标准格式签订国内合同,除非他们作了必要

的修改以便适应当地的情况。

4.2与受雇代理人签订合同

在若干国家中,以特殊的规则来管辖与处于雇员(注8)地位的代理人所签订

的合同,或者更为通常的情况是与视同雇员身份(注9)的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

在上述类型的国家中,存在这样的危险,即代理人可能被定为是雇员身份(而

不管合同定义如何),因而适用于受雇代理人的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与本标准格式

的条款相抵触)将适用代理人。

回避这些问题,尤其是在适用本标准格式中回避问题的简单方法是与有法人资

格(如公司)(注10)的代理人签订合同。这一解决方法值得推荐,尤其是当代

理设立在法律规定或法院判例接受广义的受雇代理人(或视同受雇代理人的代理人)

这一概念的国家。

4.3购货代理

本标准格式中所谓的代理人是代表货物卖主的代理,并没有把所谓的“购货代

理”(即为买主从事促进货物采购的代理)考虑在内。

4.4“服务”代理

本标准格式仅考虑最为常见的销售货物的代理,并没有把推销服务的代理考虑

在内。

4.5寄存货物

委托人时常希望指定代理人作为寄存人,将其货物(或备件)放置在代理人的

所在国。这种做法所涉及的一系列特殊问题应该用单独的合同处理。因此在本标准

格式中未考虑寄存货物的问题。

5.使用本标准格式应注意的事项

任何标准合同都应尽可能地适合于特定事例的具体情况。

自然,从理论上说,最佳的解决办法在于根据现有的标准格式起草一份独立的

合同,以便考虑当事各方的所有具体要求。

但是当事人经常不具备起草一份合同的能力,他们宁愿使用一份现成的比较公

平的标准格式,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要求的标准文本是无须进行补充和修改即可

按原样使用的文本。

本标准本力求在以上两个可能之间取得平衡。

国际商会曾经试图制定出解决每一问题的单一方案,但在没有单一解决办法的

条款(见第8、18及21各条)中,则建议可供选择的办法,这种供选择的解决

方案以字母A和B并行列举,以便指明只能选用其中的一种。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

当事人必须决定选用哪一个方案,并将不拟使用的方案取消。

标准格式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没有通过取消一种选用方案而做出选

择,根据本标准格式第24.1节、24.2节,其中一种将自动适用。

当事人还应在许多条目上填写他们的要求,如地域、产品的定义以及佣金的数

额等。

全部此类条目均列入本文附件中,当事人可以填写并在合同有效期中更改附件

(如必要)而不必变动合同的基本文本。

在签字之前,当事人应该(就附件六而言,是必须)填写所有的附件,并将不

需要的部分删除,如合理的话。

为了避免误解,当事人在签字之时应在每一页签注姓名的缩写,以便确认他们

所同意的修改处以及所选用的解决方案。

除了有关佣金的附件六之外,所有附件都从头至尾做了解释,因此即使当事人

没有填写某些条目,在合同文本中仍然可以找到解决的方案。

国际代理合同标准格式

(国际商会商事代理合同)

…………………………………………………………………………………………

其注册登记营业处设在………………………………………………………………

(以下简称为“委托人”

与………………………………………………………………………………………

其注册登记营业处设在………………………………………………………………

(以下简称为代理人)

就以下达成协议:

第一条地区与产品

1.1委托人委任代理人,而代理人接受委托作为委托人的商事代理,在附

件1§2中规定的地区(以下简称为“地区”),推销附件1§1所列举的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1.2如果委托人决定在“地区”内销售任何其它产品,委托人应通知代理

人以便讨论是否可能将这些产品包括在1.1所规定的“产品”之中。但是如果考

虑到新产品的性能以及代理人的专长,而期望将这类产品交由该代理人代理是不合

理的(例如完全不同类别的产品),上述通知代理人的义务就不适用。

第二条诚信与公平

2.1为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将依照诚信与公平的原则进行活

动。

2.2本协议的条款以及当事人就本代理关系所作的声明,都应该以诚信的

原则进行解释。

第三条代理人的职责

3.1代理人同意遵照委托人合理的指示,尽最大努力在“地区”内促进“

产品”的销售,并应以负责任的商人的勤勉和努力,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3.2非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经“地区”之外的地方征求定货。如果

代理人与该“地区”内的顾客洽谈商务导致与设立在本“地区”之外的顾客签订销

售合同(注11),应适用第15.2节的规定。

3.3除非另有专门的协议,代理人无权代表委托人签约,也无权在签约中

用任何方法使委托人受第三人之约束(注12)。代理人仅能为委托人经顾客处招

揽定货,而委托人(除以下第4.2节的规定外)有接受或拒绝定货的自由(注1

3)。

3.4代理人在与顾客洽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向其交代的销售合同

的条款和条件(注14)对“产品”进行报价。

3.5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对该事项的事先书面授权,无权代表委托人收取付

款。如果业经授权收款,则代理人必须尽快将付款转交给委托人,而在转交之前,

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将付款单独地存放。

第四条委托人接受定单

4.1委托人应不无故迟延地通知代理人对其转交的定单予以接受或拒绝。

委托人对代理人转交的任何定单的接受或拒绝可由其自行决定。

4.2但是委托人不得无理地拒绝接受代理人所转交的定单。应特别指出有

悖诚信原则的反复拒绝接受定单(例如,这样做的目的只是妨碍代理人的活动),

则被认为是委托人违约。

第五条保证不进行竞争

5.1未经委托人事先以书面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的全部期限内不得代表、

制造或经销与“产品”相竞争的任何产品。

5.2代理人可以代表、经销或制造与“产品”无竞争的任何产品,但是应

在进行上述活动前事先通知委托人。然而,如果考虑到鉴于:(1)代理人打算代

理的产品的性能以及(2)代理人打算为之进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人的经营范围,委

托人的利益按合理的期待可能不会被影响,则上述向委托人事先通知的义务不适用。

5.3若委托人如此要求,并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该要求是合理的,则代理人

须不为与委托人竞争的制造商代表或经销非竞争性产品(注15)。

5.4在本合同签字之日,代理人宣布对附件11所列举的产品作为代表(

和/或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经销或制造)。

第六条销售机构、广告和展销

6.1为了保证在整个“地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代理人应以必要的

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销售机构,并且当适宜时,建立售后服务。

6.2当事人可同意在“地区”内联合进行宣传广告。广告的内容必须经委

托人批准。代理人所作广告的费用应按附件三§1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摊。

6.3当事人应同意参加在“地区”内举办的交易会或展览会。代理人参加

交易会和展览会的费用应按附件三§2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摊。

第七条销售目标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注16)

7.1当事人可每年商定来年的销售目标。

7.2当事人应竭尽全力地实现商定的目标,但是未实现目标不应认为是某

一方的违约,除非该方有明显的过错。

7.3在附件五中当事人可以商定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以及未能实现目标的

后果。

第八条分代理人(注17)

AB

代理人可以聘用分代理人,但至少代理人必须自己进行业务活动,不依

但至少在聘用前一个月通知委托人。靠分代理人。

代理人应对分代理人的活动责。

第九条向委托人通报情况

9.1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向委托人通报其在“地区”内的活动,市场情况

以及竞争状况,代理人应答复委托人提出的合理的有关提供信息的要求。

9.2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向委托人通报有关:

(1)在“地区”内要实施的“产品”必须符合的法律和法规,(如进口条例、

标签、技术规格、安全要求等);(2)有关代理人业务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只

要是与委托人有关。

第十条财务责任

10.1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查明他向委托人转交定单的顾客的支付能力。

对于代理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财务处于危急情势的顾客之定单,在未事先向委托人通

报这种情况下,不得将其定单转交委托人。

10.2只有经当事人明确商定并仅在双方商定的范围内,代理人才能充当

担保买方信用的代理人。双方为此应填写并签署附件五。

第十一条委托人的商标和标志

11.1代理人应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商名和其它任何标志,但其唯一目的

是为了识别和宣传“产品”,而且只限于在本合同的范围内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11.2代理人在此同意不在本“地区”或其它地区将委托人的商标、商名

或标志(或与以上商标、商名或标志相近似而可能引起混乱名)如以注册或使之被

注册。

11.3本条第一所规定的关于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的权利,在

本合同期满或由于任何原因而终止时,应立即终结。

11.4代理人一旦发现委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被侵权时,应通知委托

人。

第十二条顾客投诉

代理人应立即将收到的或注意到的顾客对“产品”的意见或投诉通知委托人。

当事人应及时并恰当地处理这些投诉。除非代理人收到专门的书面授权,他无权以

任何方式将委托人卷入。

第十三条排他性

13.1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授予“地区”内的其他人或企业“

产品”的代理权和销售权。

13.2然而,委托人有权与“地区”内的顾客直接进行交易而无须代理人

介入(但应通知代理人);经此形成的任何销售,代理人应有权取得按本合同规定

的佣金。

13.3委托人有权与附件六§2所列举的特别顾客直接进行交易;同这一

类顾客的销售,代理人应有权取得按附件六§2规定的减低的佣金。如果当事人未

填写附件六§2(特别顾客与减低的佣金),则第13.3款不适用。

第十四条向代理人通报情况

14.1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提供有关“产品”的所有必要的书面资料(诸如

价格表、宣传小册子等)以及代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需要的其它资料。

14.2委托人还应该不无理迟延地通知代理人,其是否接受或拒绝和/或

不予执行代理人所转交的生意。

14.3委托人应经常将其与“地区”内顾客的交往情况向代理人通报。

14.4如果委托人预料其供货能力比代理人通常所期望的要低得多,委托

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代理人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代理人佣金

15.1代理人有权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从向设立在“地区”内的顾客销

售“产品”中收取附件六§1规定的佣金。

15.2如果代理人与在“地区”内设立的顾客进行业务中,由于招揽定单

导致与“地区”外设立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并且如果委托人接受这种定单,则代

理人应有权收取减低的佣金,其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决定。同样,若其他代理

人在“地区”外设立的顾客招揽定单导致与“地区”内设立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

则代理人的佣金也应减低。

15.3在适当情况下,如果给予顾客的条款和条件比委托人的标准条件更

为优惠,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可以事先商定经过减少的佣金。如果当事人已填写附

件六§3,其中指明的数额应分别适用于各种情况。

15.4除非另有书面商定,代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之义务所发生的任何支出

(如电话、电传、办公费用、差旅支出等)应由佣金负担。

第十六条佣金和报酬的计算方法

16.1佣金应根据发票的净金额计算,即实际销售价格(现金折扣以外的

所有折扣都扣除)扣除任何附加费用(诸如包装、运输、保险),并扣除所有的关

税和税收(包括增值税),如果这些附加费用,关税和税收在发票上分别列明的话。

16.2代理人在顾客全部支付发票价格后即取得收取佣金的权利。如果按

照销售合同部分付款,代理人有权按比例预支其佣金。如果委托人就顾客不付贷款

的风险而投保,当事人可以商定,通过填写附件六、4·1款,佣金以委托人从保

险人处所得到的金额中进行支付。

16.3委托人应每一季度向代理人提交到期佣金的报表并且列举应付佣金

的有关生意。佣金不得迟于该季度之后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

16.4代理人有权取得所有资料,特别是委托人帐册的摘录,以便检查其

应得的佣金额。委托人应允许代理人为此目的指定独立的审计师审查有关计算代理

人佣金的材料,这种审查的费用应由代理人负担。

16.5如果委托人将佣金(或代理人应收取的其他金额)转至国外须经政

府授权(例如由于委托人国家的外汇管制条例),则应在取得这种授权后才进行支

付。委托人为取得上述授权应采取所有的必要步骤。

16.6除非另有约定,佣金应以须付佣金的销售合同的币种进行计算。

16.7在“地区”内就代理人佣金征收的任何税金都由代理人负担。

第十七条未成交的业务

17.1代理人转交的报价或定单没有被委托人接受,不应支付佣金。

17.2如果代理人转交定单致使委托人签订合同,但此后合同未能生效,

代理人应有收取佣金的权利,除非合同未能履行非由委托人应负责任的原因造成。

第十八条合同条款

AB

18.1本合同的期限为无限,本合同自__日起生效,并在__

自__日起生效。__以前继续有效。

18.2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至少除非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满期之

提前四个月通过保证有证据和收到日期日前不少于四个月通过保证有证据和收

的书面通讯手段(如有回执的挂号信、到日期的书面通讯手段(如有回执的挂

专门信使、电传)通知终止本合同。如号信、专门信使、电传)提出终止合同

果合同已持续五年以上,通知期限为六,则本合同将以一年为一期自动连续延

个月。通知期限的终止日应与某日历月长。如果合同已持续五年以上,通知期

份的最后一天相重合。当事人可以用书限为六个月。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更

面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长的通知期限。

第十九条未完成的业务

19.1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前,代理人转交的或委托人收到在“地区”内

设立的顾客订单,并因而在合同满期后的六个月内签订了销售合同,代理人有权对

此收取佣金。

19.2以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所收到的定单为根据而签订的销售合同,

代理人不应从中收取佣金,除非该交易主要归功于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所作

的努力,而且该销售合同是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生效。然而,代理

人必须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按本章节的规定,将尚未结束而据此款规定可能发

生佣金的业务书面通知委托人。

F. 连锁店加盟合同怎么写

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范本) 加字第 号 甲方〈特许方〉:nnnn连锁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特许加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总则 1、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拥有“nnn”商标及所代理和“nn”系列商品、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以特许经营加盟协议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 二、协议宗旨 1、只有在签订本协议书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协议规定的地域、期限使用“nnnn”商标标识、文字、图案等,按甲方经营模式,经营理念开展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存在受本协议书约束而形成的购销关系,乙方享有本协议经营“nn”商标及所代理和“nnn”系列商品带来的所有收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3、本协议明确规定,乙方不得以“nnnnn ”及其相关的代理人、合伙人或受雇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于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受许特许经营(加盟)需具备条件 1、乙方需在 省 市 县(区)的“nnn”字号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乙方需在 省 市 县(区)按甲方要求对加盟店以统一标准进行布置装修,共 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装修费用自理; 3、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域销售由甲方提供的系列商品,不得销售任何非甲方系列产品,如发现一次,扣除保证金人民币 元。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本协议生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店予以监督和指导,并对乙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费由乙方自理; 2、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确认的“nnn”商标标识、文字、图案,并允许用于本协议期限内,本区域加盟店的装修布置及广告宣传,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招牌费人民币 元,区域广告费人民币 元; 3、乙方使用甲方商标名称,每年需向甲方支付名称使用费人民币 元,并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2、3项合计人民币 元,以上费用由乙方在签约后 日一次性交付,保证金在本协议自然终止后 日内,由甲方如数退还乙方,乙方所支付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4、甲方所拥有的“nn”商标标识、文字、图案均受法律保护,乙方不得在特许经营区域外使用与甲方名称相似的店名、商标标识、文字、图案,加盟店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变更地址; 5、乙方开业所需商品,在付清货款后,由甲方负责提供,配货清单需甲乙双方在交验后签字盖章确认; 6、乙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所需商品,应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下月的月度订货计划书,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即按计划供货。货款、运费、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如发现货物与订货计划书不符,可在收到货物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将视为乙方无条件接受该货物; 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甲方提供的全部价格均为出厂价格且不含增值税; 8、由甲方提供的货物原则上不予调换,乙方认为确须调换,应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调换; 9、乙方有协助甲方打击假冒“nnn”商标及其代理和“nnn”商品的义务; 10、合同签订后,乙方逾期交纳保证或名称使用费等费用,则应向甲方赔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五、协议期限,继签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内向任何一方提出延长协议的书面申请,经双方同意可继签协议; 3、本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继签协议,本协议自然终止;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一切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本协议自然终止或解除,乙方必须结清与甲方的财务往来,乙方不再拥有本协议授的任何权利,乙方必须无条件立即撤除并归还甲方的“nnn”商标标识、图案、资料等及其他用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原有的商品限三个月时间自行处理,三个月后乙方不得再销售甲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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