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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可以约定竞业禁止吗

发布时间:2021-05-26 04:06:47

『壹』 怎样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机密之类无非就是工资、公司的技术文档,你们公司自己的机密你自己不知道;保密金额一般是劳动者月工资的倍数来算,这个具体多少由劳动者的工作职位来定。

一般就是离职后几年内不能在同行业工作或者是不能向同行透露本公司的机密之类的。

『贰』 请问劳务合同中可否约定竞业禁止

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的保密约定,即可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在同类行业中任职。依据我国现有的有关规定,“竞业禁止”时间不得超过三
年。当然,在约定“竞业禁止”的同时,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补偿。如果没有补偿只有竞业禁止,此约定无效,员工可不受此约定限制。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竞业禁止适用的对象

竞业禁止并不能适用于全体员工,竞业禁止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中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和科技人员。一般来讲包括:(1)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财务总监、经理等;(3)其他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二)竞业禁止适用的范围

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职工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的商业秘密范围相对应,在特定的地区内,一定的时间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单位。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的竞业禁止,竞业禁止适用的范围包括:1、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2、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3、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4、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5、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区域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雇主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需要注意的是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三)受限期限不能太长

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及雇员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国际通行的惯例认为不应当超过离职后3至5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现代科技的发展很快,一个员工离开原单位后过一段时间,所掌握的知识即使在别的单位应用,对原单位也不会造成威胁。实际上竞业禁止的时间有一年业就够了,有的企业竞业禁止协议,竟然规定员工在离职后5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处工作,这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如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仲裁组织、司法机关可能会认定此规定为无效条款。

(四)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由于竞业禁止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降低在所难免,甚至有些员工可能因此而面临失业,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凡有这种约定的(竞业禁止),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该条款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无效,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

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没有强制的规定,由企业与雇员自行约定。参照《德国商法典》第74条规定,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应当给付雇员最后1年报酬的一半以上,作为竞业禁止给雇员造成损害的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无效。笔者认为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的自由择业等劳动权利,对雇员的损害可能是一定时间内不能工作,或造成一定的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有差距,合理的补偿应当在雇员因此造成的损失范围之内,企业可以在此范围内支付。

『叁』 保密协议中可以出现竞业禁止条款吗

保密协议中可以出现竞业禁止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肆』 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区域作出限制,还能继续主张违约责任吗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同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什么叫竞业限制协议?’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内容的协议。二、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1、涉案《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被告应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标准是否过低?三、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判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如果一方认为协议是无效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四、对于被告应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标准是否过低的判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达成一致以后,就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对于不服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的,应当举证对其应得数额予以证明。五、违反约定的,主要是对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协议继续履行。1、按协议约定的条款,继续执行;2、没有约定的,根据实际损失视情赔偿;3、竞业限制协议应当继续得到双方的遵守。4、相关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伍』 关于合同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1、法定无效条款,不管双方是否达成协议均无效。
2、不合法,保密费的支付应在离职后。
3、一般来说只有法律、法规规定无效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双方达成协议也无需履行,但合同其他合法有效的部分仍需履行。

『陆』 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公司当然可以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且是保护企业的有效措施;当然企业和员工作为平等的主体,需要双方协商同意才能签订,并且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可以参考北京本同律师事务所相关研究判例详情咨询本同律师事务所

『柒』 竞业限制期与提前通知期可以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吗

竞业限制期是指竞业禁止的时间,而提前通知期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
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和提前通知
期。例如,若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离开公司,必须提前6 个月通知
公司,公司将采取调离其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的防泄密措施,则合同中就不能再
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即劳动合同就不得规定劳动者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应在离
开后几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捌』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签订竞业限制的时间选择
1、常见问题:在员工离职时提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协商不成;离职后订立竞业限制等。
2、正确时间: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订立。
3、时间选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将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条款一并约定。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方式事项
1、常见问题: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或者在错误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等,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截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则员工即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支付员工补偿金的,员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没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条款。
3、把握下列几个要点:
(1)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2)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应按月支付;
(3)用人单位和职员均应保留证据,如支付凭证、书面约定条款等。这一点很关键,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
三、 竞业限制主体设定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仅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这条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员工均需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不必要的开支。
四、 违约金约定事项
五、 竞业限制期限、经济补偿金数额事项
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就上海而言,最长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并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条款中,一般应约定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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