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员工离职后不允许进入同行业任职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加盟合同解除不能进入同行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B. 在与公司签的合同上有这样一条: 解除合同后五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 不知道这一条合不合法
该条款属于“竞业限制”,合法。但是,该条款的生效是有前提的。 竞业限制是在签约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原公司之后,原公司按月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才成立。 如此,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公司按月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间(五年),你不得到同行业工作。 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如此,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你可以到同行业工作。 劳动者支付竞业违约金的必要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有竞业限制的条款,并在劳动者辞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原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 以上3项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法》链接: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C. 开公司,但是合同上注明了5年内不能进入或接近相关的行业,
第一,原公司限制你离职后从业范围的约定,应该向你支付补偿,如果没有补偿,这个约定无效,你不受限制。而且,这个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如果公司支付补偿给你,约定有效,你不得在新相关行业工作,做股东法律上没有明确条文禁止。劳动合同法上说的是禁止自行开业生产,以目前司法实践和对条文的理解来看,我个人认为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仍是违反该条款的。
D. 我和一个品牌签订了加盟合同,后来发现合同不合理,怎样才能解除合同关系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签订之后,可以协商解除,否则具备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合同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如果都不具备而单方解除合同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
E. 从公司离职以后,保密协议规定不能进入同行业公司是否有效
如果没有额外的保密补偿,应该无约束力
F. 离职后三年内不能进入同行业的协议,是否合理
你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动者签订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条款(即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原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按月向你支付约定的800元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向你支付,你可以先向原公司主张你的权利,如果其明确不支付,你可以不在遵守敬业约定,或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张权利。
G. 我想解除加盟合同并拿回加盟费 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拿不回来
1.首先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2.其次、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
3.第三、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4.最后,一般情况下,特许双方一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纳加盟费,特许人才可能把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H. 签了加盟合同是不是就不能解除了
要考虑有没有解除权,没有的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有解除权的,通知对方即可。
解除权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在合同中找解除合同条款,符不符合该条件;2.和对方协商解除,建议可以订立一个解除合同的协议;3.不可抗力;4.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会履行;5.对方迟延履行,催告后仍不履行;6.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7.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
I.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2年内,乙方不得从事同行业的连锁行业。
1、应该是竞业限制条款,这种情况下,你是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也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2、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