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服务合同是不是甲乙双方无异议的话可以一直自动顺延
一般合同到期都不是自动顺延,而是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至于双方是否顺延,需要双方约定,在合同到期后进行续签。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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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除非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均应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或者出现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一年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编制初期就应注明。合同内的条款在顺延期间均相同对待享受同等待遇。但这样做还是有一定风险在里面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是很稳妥,还是建议到期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B. 技术服务合同规定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请问顺延一年后再次到期后是否能依次顺延下去谢谢
不能依次顺延下去。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重新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所以在又一年到期后应重新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建议可以建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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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C. 服务维修合同签两年,到期自动顺延,顺延时间是两年吗
如果说是商议好的自动续签订合约,那么服务维修合同签两年,到期自动顺延,顺延时间是两年
D. 合同里写着“期满后,如条款未发生变更,经双方同意,合同自动延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三年后还用再签吗
期满后,如一方继续履行,另一方也继续接受,那么合同仍然有效,并且应视为重新签订了三年。 可以不再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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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 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该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此,原则上合同到期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如果没有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按照之前约定自动顺延一年,可视为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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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除非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均应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或者出现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的条款,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劳动合同订立的次数,以便规避上述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这种规避法律规定的做法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很多地方的裁判机关均不予支持,而是直接视为双方重新订立了
只要双方在合意的前提之下签署的合同中包含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那么就具有司法效力,否则没有效力,若逼迫一方签署的情形,只要能提供相关的证据,那么实施逼迫行为的一方不仅需要与其解除合同关系,同时需要支付罚金。
F. 合同一年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一年。这句话怎么理解
比如合同期限从
2019年1月1日到
2019年12月31日。
如果到时候双方
同意继续履行的,
自动顺延一年则
2020年1月1日到
2020年12月31日
合同还是有效的。
G. 请教:主合同有效期一年,到期后自动顺延,那补充合同呢
您好;
补充合同如果北双方认可,那么补充合同中与原合同中相左的内容将以补充合同为准。原合同没有涉及或者涉及北补充合同从新认定的,也以补充合同为准。
补充协议是基于主合同共同协商制定的,所以有效期当然是合同约定的一年期,而您所阐述的是合同里约定了到期后自动顺延,但是补充合同写得是合作期满,双方未续约,则终止合作;个人意见这里是变更合同而不是补充合同,所以不应该将补充协议认定为了一个补充合同,而应该是对主合同的修改,所以应以最新的约定为准,也就是说合同到期后,应再次协商是否续约,若不续约,则终止合作了。
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