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急急急!!!请问谁知道,汽车租赁公司与加盟车之间合同怎么签
要啊,实质重于形式,你虽然没签订合同,但是实际产生了收入了啊,如果不签合同就能免税,大家岂不是都不签合同了?
❷ 私车加盟租赁公司是否合法
汽车租赁盈利难 租车加盟是关键
想做汽车租赁的人大概都有这么一种想法:如今,想入行越来越难了。一方面,当前国内汽车租赁市场大大小小的租车公司太多,可以说国内租车行业最不缺的就是租车公司。另一方面,这些租车公司真正盈利的太少,也让很多有志于汽车租赁行业的人不由得打起了退堂鼓。
但其实,这些人只看到了市场的一个方面。诚然当前租车行业很多公司盈利难是不争的事实,还是有部分公司获利的。毕竟租车行业蕴含的财富商机摆在那儿,有公司不盈利就有公司盈利,因为市场中的资金是不可能凭空消失的。那么这些钱到底进了谁的口袋呢?下面两组数据或许可以说明答案。
2015年5月19日,神州租车发布财报,数据显示,神州租车第一季度总收入10.35亿元,利润为1.77亿元,较上年同期的9810万元增长80.3%。其中,租赁收入依然是神州租车收入的核心来源,2015年第一季度租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为89.4%,短租收入为9.26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长了37%。
5月27日,一嗨租车公布2015年第一季度财报。财报显示,一嗨租车第一季度净营收为人民币2.955亿元,与上年同期的人民币1.839亿元相比增长60.7%。
由此可见,国内租车行业确实有赚钱的,只不过赚钱的都是龙头企业。
也许有人会疑问,难道说小型租车公司在盈利上面就毫无办法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于一些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对市场支配能力弱的中小租车公司来说,要想实现稳定经营、快速盈利,一个最有效的方法便是租车加盟,通过直接复制总部已被市场验证正确的盈利模式来改善经营,而当前已经放开加盟的神州租车、大方租车、一嗨租车等就是最好的选择。
神州、一嗨的状况,相信通过上面的数据大家已经有所了解,而大方租车,虽然几乎没有公布过公司盈利情况,但从其2014年开放租车加盟至今的成果来看,盈利也是毋庸置疑的。2014年3月,大方租车开放租车加盟,截至2015年6月,大方在全国范围内的门店已达160余家,倘若大方租车也没有盈利的话,是不可能同时有这么多公司选择大方的。大家既然选择大方,就是选择对大方盈利模式的认可。
所以说,不要再觉得租车行业盈利难了,只要选对了方法, 盈利其实并不难。目前,租车加盟已成行业趋势,如果作为小企业主的你还在苦恼于公司的不赚钱,不妨试试租车加盟,作为“中国互联网租车领跑者”的大方租车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❸ 子公司加盟签约合同怎么写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本文着重阐述经过合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
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具体理由请参阅《公司法》一百问(三)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经营范围是否有效)。针对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需要指出的一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
如前所述,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后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具体为: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拥有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后,应当首先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偿付,当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一旦总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总公司其他设立的分公司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上述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对于被承包或租赁的分公司,对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在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中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内容超出了总公司赋予其的授权范围,那么总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权范围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我们认为,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以外,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超越总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也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相对人与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总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偿的责任,一旦分公司对外债务难以清偿,总公司就应当承担所剩余债务清偿的责任。实务中,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将分公司以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
❹ 公司注册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