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个人和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法律上有效吗
个人与企业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符合只要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合作的内容不违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三个要件,所签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具体的合作协议内容 ,可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如果感觉自己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来起草协议内容。
Ⅱ 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和其他公司签定业务合同吗
可以签订合同,不过某些合同是需要相关资质的主体才能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与个人签订了加盟合同扩展阅读: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Ⅲ 我现在加盟的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的店,签定了加盟合同.
提问者是与一家个体工商户签订了店铺的加盟合同,不劳动合同,怎么都去回答个体户签劳动合同的事了呢。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否生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通常说的个人看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
2、意思表示真实。必须是自身真实的意思,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你说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合同是有效的。
相关部门解释说个体户不能发展加盟,不知是根据什么法律行政法规且要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这样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Ⅳ 个人代替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合约能生效吗
个人代替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合约能生效,授权才可以
Ⅳ 个人与个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个人与个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Ⅵ 快递公司和个人签定的加盟协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协议
这个要看快递公司有没有特许经营许可证,估计快递公司没有,因为现今没听说过快递公司是特许经营、可以加盟的,呵呵请谨慎考虑加盟~
Ⅶ 个人与个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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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Ⅷ 我加盟了一家私人饭店,加盟费15万,双方签订了加盟合同,但是合同上盖的不是我加盟的那家店的章,
你的意思是,合同文本上,跟你签的是(事实上没有关系的)A饭店,现在(当时冒充旗下店铺的)B公司收了定金,并威胁起诉你?
那你就告诉这厮,合同是和A签的,公章是A的,你个B有啥资格问我要定金?要起诉也是A饭店来起诉你。
然后,你要做的是起诉B,告他合同诈骗,因为既然他和A没有关系,那凭什么用别人的公章和你签合同?毫无疑义的合同欺诈,他还敢告你?大家上法院去,叫他退还定金,再追加赔偿。
尼玛的这年头骗子还嚣张了,你居然也会怕他们
Ⅸ 公司与个人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格式和内容如何,急!
1.开展仓单质押贷款的原则
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对提高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进行质押贷款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1) 首先要合乎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要做到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同时,仓单质押贷款的程序要合法,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还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借款人的业务量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
(2) 风险防范原则。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质押贷款的一种形式,由于借款人向贷款人出质的是在期货市场中流通的标准仓单,所以,其风险系数相对较小。但是银行质押贷款可能面临以下的风险:商品的市场价格始终处于不断涨跌过程中,对应仓单的价值也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如果银行对质押物评估过高,就可能造成借款人还贷不积极;在质押商品的监管方面,由于仓库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都会导致任何一方决策的失误,造成质押商品的监管风险等等。
(3) 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原则。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银行开展质押贷款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仓单质押贷款经济风险偏低,可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须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
2.仓单质押贷款的业务流程
如图简要地介绍的仓单质押的过程,首先是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帐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货主按照约定的数量将商品存放在仓库中,仓储企业在接到通知后,验货确认,然后开专用商品储存凭证———仓单给存货的货主;货主当场对专用仓单做质押背书,由仓库盖章后,货主凭仓单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向仓库核实货主储存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及商品的情况,决定是否向货主提供质押贷款,以及质押贷款的数额;把经过银行同意的进行质押贷款的商品交由仓库代理监管;最后就是商品的具体处置。
3.仓单质押的优势与风险
仓单质押业务是一种具有多边三赢性质的新兴业务。第一,允许客户利用在市场经营的商品做质押贷款,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融资问题,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达到实现规模经营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第二,仓库与银行合作,监管客户在银行质押贷款商品,一方面增加了配套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增加了仓储附加值,提高了仓库空间的利用率,提升了企业综合价值和竞争力;另一方面,仓库作为银行和客户都相互信任的第三方,可以更好地融入到客户的商品产销供应链中去,有利于物流企业的业务整合,同时也加强了同银行的同盟关系。第三,银行发放质押贷款,由仓库负责质押物资,既放贷又吸引了储户,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又由于由货物做抵押,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规避了风险,并能产生新的经济效益。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润来源之一,而信贷风险是贷款人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商业银行必须发展信贷业务,同时还必须保证按时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能出现呆坏账。仓单是信用程度较高的有价证券,它与高质量的商品相对应,包含着交割仓库、期货交易所对质量、数量的信用担保,但是低风险不等于无风险。仓单质押过程中包含着以下的风险:
(1) 客户资信风险。客户的业务能力、业务量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走私商品有罚没风险),商品质量等诸多方面对仓库来说都是潜在的风险。
(2) 仓单风险。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但目前仓库所开的仓单还不够规范,如有的仓库甚至以入库单作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提货凭证,因此,必须有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仓单的唯一性与物权凭证性质。
(3) 质押物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因为商品在某段时间的价格和质量都是会随时发生变化的,也就是说会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因此,要选择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
(4) 商品监管风险。在质押商品的监管方面,仓储企业必须对质押商品的种类、数量、品种进行有效监管,作好防潮、防霉等安全保障,严防货损货差,严格出入库的盘点,防止仓储保管不善而给仓单的持有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5) 内部管理和操作风险。许多仓库的信息化程度很低,还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会增加内部人员作案和操作失误的机会,形成管理和操作风险。
4.控制风险的对策
(1) 建立和整合客户和银行信用。客户资信风险、仓单风险、商品的监管风险都与信用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三方物流作为联结货主与金融机构的服务平台,就需要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建立和整合这些信用。第三方物流公司作为货主的代理人,监管仓库中的商品,因此,第三方物流公司要与货主建立信用。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则是建立在仓单的真实有效性和对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监管的信任之上。所以,信用的建立是基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实力。第三方物流公司可以利用双方都信任的关系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完成信用的整合。
(2) 加强对仓单的管理。仓单是在仓库接受存货人要存放的商品以后,向存货人开具的说明存货情况的存单。这种存单具备特殊的功能和特殊的作用———有效证券。即仓单可以作为一种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实现资金融通,辅助完成现货交易,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它是仓单质押业务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因此仓单的管理问题是最为紧迫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3) 限定质押商品的范围和确定价格。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货主希望质押商品品种、数量和标准化程度能不受限制;而对于银行和仓库来说,则要求质押的商品要有所限制。因为第三方物流公司要考虑自身的存储能力、管理水平能否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协同银行做好商品的限制工作。受仓储条件的限制,目前一些开展此项业务的仓库基本上是尽量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波幅较小且不易变质的商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经验的丰富,可用于仓单质押的商品的种类会不断增加。对商品价值的综合评估确定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客户本身的信用和实力,二是商品自身的属性,三是该种商品近几年来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这个价格目前都是由银行确定的,仓储作为双方信任的委托代理方,它在价格的确定过程中也应起到监管和提供参考的作用。随着仓单质押业务不断深化,银行对仓储信任的日益提升,很有可能由仓储来确定价格。
5.监管和处置质押商品。第三方物流公司作为银行和客户双方信任的第三方,在商品的监管和处置环节扮演着特殊的角色,负有特殊的责任。所以,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应尽量使各项手续完备,严格按合同行使权利。
在仓储环节,首先,要和客户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商品的入库验收和养护要求,并开具明确表明商品已属抵押给银行的专用仓单;并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物的保险,确保仓储物出现损毁时,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其次,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保证仓单与商品存储情况相符,手续完备;质押期间无银行同意不得向借款人或任意第三人发货;不以存货方未付有关保管费为由阻挠、干涉、妨碍银行行使质押权等;客户提货要在银行的监管下采取仓单提货。
在商品处置环节,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一是贷款还未到期,由于市场价格下降,银行通知借款人追加风险保证金,在双方所确定的日期期限内借款人仍未履行追加义务的,银行可委托第三方(很有可能是仓储)对尚未销售商品按现行市场价下浮一定比率以尽快实现销售,收回贷款本金。二是贷款到期,但监管账户内销售回笼款不足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资金来源作为补充,银行也可委托第三方(很有可能是仓储)对仓储的相应数量商品按现行市场价下浮一定比率以内实现销售处理,直到收回贷款本息。仓单质押货物的处置,受市场影响大,需事先各方签订协议就处置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各方利益。
6.加快仓储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仓储信息化的过程中会不断改善和优化管理和业务过程。仓储的信息化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内部管理流程的信息化;和其合作伙伴、客户以及监管机构协同作业的信息化。内部的信息化能优化其“仓储物流”,更好地完成内部的管理和操作;协同作业的信息化是优化其物流网络和服务体系。信息化降低内部人员作案和操作的失误,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了同客户与银行进行信息沟通和共享的效率,降低了仓储和银行的风险,方便了银行对仓储的监管,完善了为客户提供的物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