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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接触合同告知函

发布时间:2021-06-29 17:04:47

『壹』 与客户终止合同的通知函

单方面终止合同,有可能构成违约,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赔偿。不是一个简单的通知函就说明了合同终止,这个函件是贵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的证据。
建议贵公司与对方协商。
如果是合同已到期,那不再续约就是了,无需再出具终止合同函。

若您满意,请选为满意答案,谢谢!

『贰』 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函怎么写

关于解除《赤子杂志社合作协议书》的通知

2010年3月1日,吕家闻(又名吕玲妹)以上海互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圆文化公司”)名义与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签署了《赤子杂志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拟由双方合作出版下半月期《赤子》杂志。
2010年9月,本会接到上海赵茜、姜民生、胡瀚清、朱椿亚等四人的举报信,举报信反映了如下情况:(1)互圆文化公司在签署合作协议后才申请了名称预核准,至今尚未设立完成;(2)拖欠上述人员的工资、提成费未予发放;(3)《赤子收藏》在上海首发后,没有能力进行第二期发刊。根据举报信及上述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曾多次拟通过电话与吕家闻(又名吕玲妹)进行沟通以解决举报信反映的情况,吕家闻(又名吕玲妹)均未接听。
同时,经本会查明,吕家闻(又名吕玲妹)使用未合法设立的公司并私刻互圆文化公司印章与本会签署合作协议,具有严重的合同诈骗情节,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并且,吕家闻(又名吕玲妹)拖欠相关人员工资、未正常出刊、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合作费用等已经严重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基于上述情况,本会向吕家闻(又名吕玲妹)正式发出如下通知:
一、《赤子杂志社合作协议书》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正式解除,吕家闻(又名吕玲妹)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会归还“赤子杂志社上海采编中心”印章、合作协议原件及与“赤子杂志社上海采编中心”有关的全部资料及物品。
二、立即停止以“赤子杂志社上海采编中心”、“赤子杂志社”或其他类似名称进行任何非经授权的非法活动。
三、立即支付拖欠相关人员的工资及提成款项,并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对“赤子杂志社上海采编中心”进行清算,清算后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均由您自行承担。

逾期仍不履行上述通知内容,本会将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等司法途径追究您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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