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拿代理权签完合同后可以解除合同取消代理权吗贵公司培训后如果退出加盟退款大概扣百分之多少
这主要看合同的合法约定,如果是霸王条款,你可以维权解决
B. 加盟一个代理签了合同,两天后想退,现在公司说不能退,不能退钱,怎么办
合同都签了,肯定不能退钱,不然违约了、办法就是私下调解,或者找点关系把损失降最低!
C. 我加盟了一家公司签合同不到一礼拜不想做了对方一直拖着不按合同办事该怎么办
签订合同这么短时间就不想做了,是签合同时不够谨慎,要吸取教训,现在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办事,实在不行,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
D. 我跟别人签了一份合同,承包一个快递点经营权,现在要提出解约,但是有40天的过度期,我要配合查询快递
什么事按合同来办就没错。你是怕自己可能违反合同导致押金或者加盟费收不回来?还是怕别人说你门还开着却不送快递,会不会有点丧失职业道德。其实大可不必,你跟对方沟通一下,达成一个双方都接受和认可的方案就行了。
E. 你好,我签的加盟合同后悔了可以解除吗
一般来说都是可以解除的,但是要看你的合同里面是不是有这个条款,毕竟有些事不可以退的,建议你先去看看合同条款,如果可以退一般会有一定的手续费。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会去浪费几千块钱吧。
F. 我从别人那里转手一个快递代收点 没有签合同刚做一礼拜经营不了 我应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情
首先在手机那时候就应该签合同,但是现在没钱也没办法了然后你是做了一个礼拜经不了,我觉得你还是找下家吧!
G. 我与快递公司承包了片区,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预先签订了合同但履行时间还没有开始可以解除吗
可以的,履行时间尚未开始,既合同虽然成立但规定的内容尚未发生效力。
H. 能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吗
首先要明确,由于加盟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盟者处于弱势地位,我国法律对于加盟者是有特殊保护的,因此加盟费可以主张退还。
但是加盟费的退还需要一定条件,一般实务中法院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通过诉讼主张退还(对于结盟者来说越早越好);
2、有无实际经营或者接受服务多寡;
3、加盟经营方具有过错。
上述条件中,最重要的还是期限问题,解除加盟的时间点很重要,越早越好,越早能退还的越多,因此遇到此类问题大家应当尽快委托律师起诉处理,具体可以直接搜索咨询合肥余智明律师。
下面附本人办理的案件(当事人缴纳加盟费14万,最终在律师代理下退还12万):
I. 本人加盟一个快递公司。签订合同。 现在已做一个月了。但现在公司变相性收取费用采取霸王条例。
你加盟的是哪家快递公司?圆通?韵达?
你详细点说说,他们变相收取了你哪些费用,我有个朋友也是开加盟快递公司的
J. 合同签定后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