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注册商标特许经营合同效力是什么呢,怎么算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作了明确规定,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商标法则未规定。在实践中,涉及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案件并不少见,比如“小肥羊”火锅店连锁加盟、 “NIKE”涉外定牌生产以及最近颇具影响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杈等案件。以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为争论焦点的纠纷也显现出冰山一角,比如“土掉渣”烧饼店特许经营、 “名扬天下”酒许可销售等案件。笔者认为,商标使用许可本质上属于合同关系,同时也受商标法律法规的调整。由于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既未明确允许也未明确禁止,根据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具备法律效力。认识误区: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使用许可无效
商标法第五个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所称商品同样适用于服务,下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了普通注册商标的禁用权,即他人未经允许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则将注册驰名商标的禁用权扩大到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正因如此,理论界存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小于禁用权范围的说法。那么,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扩大到禁用权范围)的商标使用许可法律效力如何呢?
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使用许可表现为两个方面:(一)超出核准的注册商标的范围,许可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但近似的商标。郑成思教授认为,注册商标权人虽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近似”标识,但注册商标权人自己却无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近似”标识,否则属于违反商标法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品范围,许可他人将注册商标使用在类似但不相同的商品上。在 1995年“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案中,注册商标“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元宵心子”,而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擅自将核定的商品改为“元宵”。国家王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在”元宵”商品上使用“凌”商标,已超越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限,因此其许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郑成思教授和商标局所言“近似”标识以及“元宵”商品上的“凌”商标均为注册商标意义上的商标,其原意在于说明商标注册人无权将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如果简单地认为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使用许可一概无效,则是对上述原意的误解或曲解,走进了认识误区。
事实上,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不再属于注册商标,而是落入未注册商标的范畴。如果商标注册人将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则构成违反商标法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果作为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则该许可因违反商标法上述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商标注册人将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或许可给他人使用。
二,现实需求: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保护商标权的根本精髓在于保护合法的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以及许可使用,体现了我国商标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立法宗旨,也反映出市场的现实需求。
当前,商品生命周期日益缩短,而我国商标申请量急剧增加,商标注册程序一般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一旦遭遇异议、驳回、复审甚至行政诉讼,商标注册申请周期则更加漫长。在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时代,面对稍纵即逝的市场机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以及许可使用成为众多商家的现实需求。
此外,通过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承载着一定的商誉和市场价值。经过使用达到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由于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市场竞争中占有认牌购物的优势,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注册驰名商标的商誉和市场价值也可能延伸至相关商品上的未注册普通商标。在资讯发达的今天,通过适当的营销策略宣传推广,未注册普通商标(特别是具有较高内在显著性的商标)完全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成长为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知名商标。为充分利用商标承载的商誉和市场价值,商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有着现实需求。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通常包括商标许可销售、特许经营和定牌生产(OEM)等方式。就特许经营而言,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第六条规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具有“注册商标”,而商务部2004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则取而代之地规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笔者理解,经修改后的“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即,未注册商标也可以合法地作为特许经营权的组成部分。
三、立法技术:商标法“注册登记”原则的体现
为体现“注册登记”原则,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许多地方仅规定了注册商标,而没有涉及未注册商标。比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时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但是并未涉及处于申请状态的未注册商标。此时,考虑到“注册登记”原则和立法技术,商标法显然不能明确规定未注册商标应一并转让,以免“赋予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同等的法律地位,破坏了整个商标注册生效制度的完整性。”在实践中,商标局一般建议处于申请状态的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再比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许可人是“商标注册人”,那么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再许可呢?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技术以及一般法学原理,商标被许可人是有权进行再许可的。目前的实践中,商标被许可人还可以将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合同向商标局备案。
同理,商标法第四十条没有明确规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也是为了体现商标法的“注册登记”原则而作出的立法技术处理。“注册登记”原则并不排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2003年,某电脑公司经“energy及击图形”商标(处在驳回复审阶段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许可在扫描仪商品包装上使用该商标。江苏省工商局认为“energy及图形”标志在我国未获准注册,该电脑公司获准可以使用该标志,但不能标注注册标记。商标局在此案的批复中认定该电脑公司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笔者赞同江苏省工商局的观点,同时也注意到商标局对本案有别于以前案例的认定。在前述“凌”注册商标案中,商标局认定商标注册人超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限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本案中,商标局对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并未作出否定性认定。
四、司法实践:承认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法院一般都认定合同有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曾发文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未注册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如果被许可方对商标未注册这一事实是明知的,签约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该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005年7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及未注册商标的定牌生产协议履行期限虽前后跨越“XINSHENGFENG拼音及刀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公告期与商标核;隹注册两个阶段,但法律、行政法规对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并无限制的规定,故该份协议合法有效。” 2006年6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涉及“土掉渣”未注册商标的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
“名扬天下”酒许可销售案也直接涉及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效力问题。2005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集团)提出注册申请的“名扬天下”商标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媒体报道,在“名扬天下”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前以及其后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期间,五粮液集团、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公司)及四川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公司)之间就“名扬天下”酒分别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销售合同及总经销协议。在“名扬天下”商标被“喊停”的情况下,五粮液公司与四川公司却隐瞒事实真相,与甘肃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简称甘肃公司)签订北方13省总经销合同。其后,甘肃公司与兰州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兰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兰州公司发现“名扬天下”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商标后,将甘肃公司、四川公司、五粮液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3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川公司与五粮液公司应就其故意违法导致甘肃公司与兰州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6年8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该案发回重审。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既然“名扬天下”商标被认定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涉及“名扬天下”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在此,导致“名扬天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的原因并非因为“名扬天下”是未注册商标,而是因为“名扬天下”商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换言之,法律并不禁止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五、结论与建议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已成为现实的市场需求,也完全符合商标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虽然现有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未明确规定,但综合考虑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立法技术以及法学理论、现实的市场需求等因素,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认可。
另一方面,被许可的未注册商标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商标许可人应合法、诚信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未注册商标,尽量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切不可抱有“擦边球”、 “搭便车”心理。就商标被许可人而言,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前应做好审慎调查,了解商标许可人的资质、信用等信息,并审查被许可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时,建议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许可人的责任,以保证被许可人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依据商标许可合同向商标许可人追偿。
2. 没有注册的商标可以加盟吗
有,商标35类就是为了招商加盟所喜爱的类别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1)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2)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本类尤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浏览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商店、批发商店、自动售货机、邮购目录或借助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篡、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化,以及编篡数学或者统计资料的服务; ——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本类可涉及有关其他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务。望采纳办理商标申请注册1、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2、己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别的其它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通常叫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3.已注册的商标需要改变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4、填表要求:①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过核准或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或服务名称应当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或服务名称。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国家商标局公布的国际商品或服务分类,按类别分别申请。即:一份申请、一件商标、一个类别、一份费用。一份申请中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跨类。
3. 没有注册商标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不是所有的合同签字就有效的,还有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在合同法中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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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你好!我加盟了一个店,但他们的牌子并没有注册任何的商标,那加盟合同可以算做无效吗,加盟费可以退还吗
这个和商标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要看你们当时加盟合同双方协定的内容。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他们许可你使用商标,但是现在他们根本没有商标的话,那就算合同欺诈,可以是无效合同,就可以要求退加盟费,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商标的问题,那就不太好说了。
5. 没有商标,可以申请特许经营备案吗
6. 没有注册的商标可以加盟吗
有,商标35类就是为了招商加盟所喜爱的类别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1)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2)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本类尤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浏览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商店、批发商店、自动售货机、邮购目录或借助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篡、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化,以及编篡数学或者统计资料的服务; ——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本类可涉及有关其他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务。望采纳
7. 招商部说的是加盟公司.我现在要加盟合同没有怎么办
没有合同肯定是不能加盟的,一个正规的公司,谈合作都是要签合同的,不管是保障自己的权益还是代理的权益。连合同都没有的公司千万不要加盟,不管别人跟你说的多么天花乱坠。
8. 加盟合同,公司没有注册商标也没有到商务局备案违法吗
最近有老板想小编反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后来出现了一些问题,今天呢企盈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商标还没注册就使用会有哪些问题吧,欢迎大家来阅读。
一、什么是“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注册,使用人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
二、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吗
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最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最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三、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三个风险
1、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所以说,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最大风险就是商标无法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企业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企业也能使用该商标。
举个例子:A企业生产的"大地"牌拖拉机物美价廉,很受消费者欢迎。但A企业没有注册"大地"商标,其他厂家就纷纷在自己生产的拖拉机上打上了"大地"字样出售,从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
2、容易遭到他人抢注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商标注册取得,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一旦商标被他人成功抢注,企业可能就无法再继续使用该商标,之前花费在宣传该商标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付诸东流。
3、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使用未注册商标,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若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侵犯了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引发商标纠纷,甚至会让双方对薄公堂。若最终认定企业确实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还可能会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
4、商标无法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在知识产权领域,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只有成功注册的商标才受到法律保护,才能形成商标权。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无法形成商标权,也就无法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现在明白了吗?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不小,商标不注册这些风险你永远不可能躲过。
四、如何安全快速的注册商标
1、申请注册商标前先做好商标查询
商标近似查询是指按图形、文字等商标组成要素分别进行近似检索,可检索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的商标。
通过商标近似查询,可以降低商标被驳回的概率,从而缩短商标的注册时间。
2、组合商标最好分开注册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我国对组合商标采取各构成要素单一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构成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均要保证不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才能通过审查。
如果未将组合商标分开注册,一旦某个要素存在近似,则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分开注册,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9. 开店加盟没有合同属于违约吗
加盟是一种互赢互利的商业伙伴关系。加盟开店是加盟商与连锁总部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连锁总部向加盟商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加盟商向连锁总部支付相应的费用。加盟创业原是一种互赢互利的伙伴关系,在签约合作时,尤需明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免发生纠纷。
首先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
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而能顺利开业,只是特许经营的第一步,加盟者还必须以自有资金对业务进行实质性投资,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才可能实现预期收益,达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许经营中,加盟者支付的费用除加盟费外还应包括特许经营使用费,即“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后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
所以在加盟之前必须要对加盟店的行业性质、行业产品、质量等等进行周密地进行考察。而后向加盟商递交加盟申请书,有很多的的加盟程序。取得加盟资格后才能开店。如果没有履行上述过程,你的开店是违法的,有关部门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10. 自己公司没有商标注册证,就盗用其它公司相类似的商标注册证来进行招商加盟,合法吗签合同是“小神龙
不合法,盗用他人商标是侵犯他人的商标注册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下面是相关法律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果要使用他人商标,需要与他人签订许可合同,同时应当在商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