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急!!在线等!!!
1、不安抗辩权。
2、违约责任。
3、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4、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B. 加盟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加盟被骗了几万怎么办总部在外地
现在加盟纠纷很普遍,原因是加盟陷阱太多,有点让毫无法律知识的普通老百姓防不胜防,因加盟被骗的人比比皆是。北京丰台曾经被称为加盟基地,北京朝阳和北京海淀也有很多搞加盟的公司在骗人。很多特许加盟总部专门靠大肆广告虚假宣传骗取不义之财,尤其是骗取外地人的钱财。因为这些特许加盟总部利用了外地人受骗后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等特点,肆无忌惮的蒙骗大量的各地加盟商血汗钱。
加盟之前把好考察关和签约关是防范被骗的基本方法。但一旦被骗该怎么办?怎么才能打赢加盟纠纷的官司索回血汗钱呢?北京合同律师给您做个简单的解答。
首先要准备、搜集相关证据。比如加盟合同(或代理合同、经销合同都是必备的),加盟前后的宣传资料、加盟或代理授权书、培训手册、来往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缴纳加盟费或代理费、货款及保证金等的票据、视情况对网站资料进行公证,等等。
其次要根据现有证据资料制定诉讼方案并开始起草起诉书。这里需要提醒各位:这类加盟合同纠纷属于一种特许经营的合同纠纷,不但要适用合同法而且还要适用特许经营管理法规以及一些法院的规定。这类纠纷案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如果按照一般的买卖合同等案由起草起诉书立案,基本是打不赢官司的。另外,这类纠纷虽然存在很多欺诈的情况,但是真正搜集有关欺诈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证据不是很容易,因此稳妥起见不建议按撤销或无效合同理由起诉,否则败诉的风险也比较大。
最后要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法律要熟知于心,要对证据做证据目录,要写辩论意见,要分析对方可能的辩驳理由,等。
合同律师提示,加盟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内容一般都对加盟商是非常不利的,都是一些霸王条款。但是也不必因此而气馁。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类纠纷虽然比较复杂,但是有其一定的规律性和技巧性,只要思路方法正确、有一定的证据支持,胜诉率还是很高的。但是,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这类合同期限一般都是一年,所以一旦发现被骗,请您立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如果合同到期想维权都几乎不可能了。
友情提示:很多加盟商朋友们大多来自大江南北、五湖四海。如果为了依法维权长途跋涉来北京维权成本太高,有可能得不偿失。对此,我们有一套成功的操作经验,就是加盟商与我们电话联系沟通,交流案情,通过网络或特快专递传递证据资料,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我们会及时与您沟通信息,拿到加盟费或货款、保证金后再及时汇给您,这样就大大节省了维权成本。而且考虑到加盟商因加盟被骗已经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前期一般收取很少的律师费,后期再按照所获得赔偿金额的15%-30%(具体比例可以根据情况协商确定)的比例收取律师费。这样就大大减轻了加盟商前期的维权成本、大大降低了维权风险。
C. 谁能帮我答下这几个案例分析
1(1)张某和刘某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张某和刘某无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本案中丙企业账面上确无资金,于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当丙企业无力承担债务时,肖某和姜某应承担企业债务。
(3)金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丙企业对甲公司的债务是在金某退出合伙前就发生的,所以金某虽退出了丙企业,仍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于乙公司所欠债务,甲公司可像法院申请乙公司破产,以得到清偿。对于丙企业所欠债务,甲公司可要求肖某、姜某和金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该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1)试用期1年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题中,宾馆对王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试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试用期内王某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所以,王某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宾馆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满后,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前30日书面通知宾馆就可以了。《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宾馆无权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不得结婚生育。因为结婚生育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宾馆无权干涉。 (5)宾馆无权要求王某缴纳保证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从法律的角度讲,末位淘汰制有违法嫌疑。对于企业和员工共同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是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行为,一旦订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单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视为违法。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员工的工作表现,法律依据是不足的,因此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对于企业来讲,适用末位淘汰制是有违法的可能性的。当然,在机关单位中,干部职务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单位单方可以做出的法律行为,这里并不涉及法律问题。总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制可能造成违法。
D. 案例二关于合同是否予以解除的问题
1、当属无效合同。刘某在招聘过程中提供假学历,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与其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其实际能力与学识都与提供的学历相去甚远,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刘某违法在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但刘某在单位的工作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从事了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论其劳动价值是否达到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毕竟是存在一定的价值,也就是说所提供的劳动是有效的,只不过效率低、价值不高不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可以考虑依据其实际能力和学历,参照本单位同等情况的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其劳动报酬。 3、对于刘某的情况,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理由有二:一是,由于刘某本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失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的,可以从知晓劳动合同无效之日起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二是,就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动者违法在先,其工作能力又到不到岗位任职的要求,明显属于试用期内不附合录用条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有效,但是在刘某支付5000元之前可撤销。
该合同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因为张某的承诺仅仅是不违反法律,没有实质上对刘某支付对价,刘某片面同意付给张某的钱应该视为赠与。刘某系赠与人,张某系受赠人。
根据《合同法》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要刘某尚未支付5000元,是可以不支付的,当然如果已经支付了,也不能向张某索还。
F. 50高分悬赏!合同法考试案例分析!
法院将在10天后作出判决结果!
现在退庭!
G.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应该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2.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王某的仲裁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
H. 求解经济法题目2
(1)、属个人独资企业,因王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故法律只承认王某为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承担责任。其出资身份也是合法的,因出资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并不受其个人是否有债权债务的影响。
(2)、因王某与刘某签有书面抵押合同,故应按照抵押合同处理,即变卖王某的房产偿还刘某的3万元。
(3)、法院将判王某依合同规定偿还刘某3万元,否则变卖房产还债。至于王某、其弟、其妹与张某将继续按协议(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规定分享该餐馆的盈利。
I.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辩论赛反方的法理依据(就是证明刘某可以不支付给易趣网这些费用)详细的加分
现实的法律对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确实难以提供有效的适用。
那么不付费的法理有:
1.网上虚拟身份是否具有签约能力。具体到这个案子中,即Jaliseng是否具有承诺的民事能力。注意,在这个案子中,与易趣网签订《服务协议》的合同当事方是Jaliseng而非刘某,反方需要将两者严格的区分开来。当然对方会尽量的将Jaliseng与刘某等同起来,会举出以网络虚拟身份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至于为什么要严格区分,因为通过对合理行为的推定,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如果是以该种确认书形式签订的,必须是以实名签订的,试问在现实中,谁签合同会签上除姓名以外的其他称号呢。刘某以Jaliseng的虚拟身份确认协议,刘某并没有赋予Jaliseng以民事能力,因此Jaliseng是没有承诺能力的。因此这份合同并没有成立。
2.仔细的看这个案子,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问题的。在第一点的基础上(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应是实名),原告不应该就合同请求支付费用,而应该就不当得利请求刘某支付。但是....你想象下网络的特殊性...你能想象到么?因此在网络上提供网络服务应确定较高的准入门槛(比如实名、先付款),不然不允许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