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到底应该是“XX天”,还是应该用“XX日”哪一个更准确更符合法律用语谢谢。
× 和约最长年限由6年(使用伯德条款为7年)减为5年(使用伯德条款为6年)。年薪涨幅由最高的10%(使用伯德或早伯德条款为12.5%)降低为8%(使用伯德或早伯德条款为10.5%)。
× 球员顶薪将根据球队BRI的48.04%计算(称作顶薪工资帽),球龄0-6年球员顶薪为顶薪工资帽的25%,球龄7-9年球员为顶薪工资帽的30%,球龄10年或以上的球员为顶薪工资帽的35%。和上一届劳资条款一样,这个数字和球员上一份合同的105%取大。
× 05-06赛季的中产阶级为500万美元,之后每个赛季递增前一赛季的8%。
× 百万美元条款更名为“双年条款”,球队只能隔年使用,05-06赛季数字为167万美元,之后每个赛季递增前一赛季的4.5%。签约期最长两年,涨幅最高8%。
× 球队仍然可以match受限制自由球员的邀请合同,但期限由15天减短到7天。
× ”Gilbert Arenas规则“ -- 第二轮新秀作为受限制自由球员,邀请合同(Offer Sheet)的第一年薪金不得超过当年的中产阶级条款(第二轮新秀的原球队只要有中产阶级特例就能match任何合同。),从第二年薪金可以上下浮动8%可以高至顶薪。第三年最大薪金计算方法是:假设该球员第一年就拿到顶薪合同,则他第三年按照联盟薪金涨幅规则可拿到的最大年薪。第三年后的年薪浮动范围不得超过第三年年薪的6.9%。
× 球队计算是否有足够薪金空间或特例开出邀请合同时,必须取整个合同的平均年薪计算。
× 当受限制自由球员的原球队match邀请合同后,该球员每年薪金按合同数字记入球队每年总薪金。如果原球队不match,则邀请合同的平均年薪记入新加盟球队的每年总薪金。
× 底薪球员工资上涨3.5%
× 36岁规则的使用条件从“与原球队签约6年或6年以上的伯德球员”改为“与原球队签约5年或5年以上的伯德球员”,从“签约5年的非伯德球员”改为“签约4年的非伯德球员”。
× 想成为受限制自由身份的球员必须在6月25日之前行使自己的球员选项(如果是选项年)。
× Gary Payton规则:转会后被遣散的自由球员不得立即与原转出球队重新签约,必须等待30天(赛季中)或者20天(休赛期)。这是为了防止类似04-05赛季波士顿转出Gary Payton后立即签会的事情再次发生。
× ETO的执行时间从和约第5年后改为第4年后。
× 球员不得从球队获取现金之外的其他补偿。
× 一般合同的签约花红不得超过和约总额的20%(原先为25%)。06-07赛季开始,邀请合同的签约花红不得超过和约总额的17.5%。
× 签约花红将按照当年薪金的比例分派到每年的球队薪金计算中去,而不是过去的平均分配方案。底薪合同不得带有签约花红。
× 合同奖金条款不得包含类似“某天仍然呆在此球队”,“为此球队效力xx天”,“必须打满xx场比赛”的条件。
× 向受限制自由球员发出的邀请合同(offer sheet)最短期限改为两年,不得包括任何选项年。如果该球员的原球队不但开出了报价合同(Qualifying Offer),还提出一份顶薪合同作为报价合同的替代品供球员选择,则其他球队发出的邀请合同必须至少为三年期。
× 以一年底薪签约的球员,如果服役年龄超过2年,球队只需要按照2年底薪球员标准支付工资,差价部分由联盟支付且差价不记入球队薪金总额。
× 如果转会花红造成该球员年薪超过顶薪数额,那么该花红将被自动降低甚至全部废除(仅对05年后新签定的合同和续约有效)。
× 每赛季1月10日开始,上个夏天未使用的中产阶级,双年条款,伯德和非伯德条款等开始贬值,每天降低原价值的1/180。
⑵ 加盟店合同到期不续约被告知违规扣除保证金是否合理和能追回
因为你没有证据,所以他会坑你
⑶ 我去加盟一个项目,在签约之前应该查看他们哪些证件签约的时候应该要注意哪方面的一些细节呢跪求解答
创业初期,对于目标项目的考察,可以说是较为关键也是较让人费神并且的。现总结出对项目方进行考察的所应关注的6个方面,或者说聪明投资者必做的6件事,分别是: 一、正当性 对项目方正当性的考察主要包括:1、项目方是否有工商登记,项目方的工商登记是否在有效期内;2、有的项目方可能会拿着别人的执照蒙事,所以投资者还需要辨别项目方所持执照是否为项目方本人所有,如果项目方提供了资料,要注意资料中的企业名称与其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项目方做出合理解释。签约时,要与营业执照上的法人签约,加盖营业执照上的法人公章。为安全起见,可进一步向发照当地工商机关查询。3、按国家对加盟连锁的有关规定,项目方必须满足“2+1”的条件(2个直营店,经营一年以上),才可以进行对外招商,这是国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台的专门政策。据《科学投资》了解,目前相当数量正在积极进行加盟连锁招商的项目方达不到这个要求,这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必须保持警惕。 二、可信性 鉴于目前加盟连锁中骗局连连发生,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在考虑加盟之前,有必要对项目方进行可信性考察。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方提供的办公地址是否真实,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不久前,几个湖北人在北京大学附近的一个写字楼里租了一个房间,办了营业执照,然后打出旗号,进行项目招商,几个月后便卷款而逃。这样的事经常发生,屡见不鲜,所以,投资者还需要考察项目方企业的存续期,已经经营了多长时间。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经营存续期越长,从业历史越久,就越可靠。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所在物业查询项目方的租赁期限,交了多长时间的租金,到什么时候为止,还可以查询项目方是否按期交纳房屋租金;从对项目方注册资金的大小,也可以看出其实力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都是很细致的工作; 2、项目方是否经营过别的企业,进行过别的项目招商,结果如何。目前一些骗子习惯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已经形成一种经营“模式”,如上述几个湖北骗子,此前就曾经营过几个别的项目,这都属于公开行为,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只要投资者够细心,就不难看出破绽; 3、一些项目方很乐意在口头和广告、资料上宣传已加盟者的数字,这个数字往往很大,以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要注意考察其真实性; 4、一些项目方常常宣传自己获奖的情况,什么“十佳”、“最优”、“白金”、“白银”、“最具吸引力”、“投资者最满意”等等,这些奖项往往由某些行业机构、招商组委会和媒体颁发,但据《科学投资》了解,其中很多是只要你给钱,就给你发奖状,钱给的越多,奖状的名称就越唬人。这种颁奖授匾完全是买卖,不值得信任。 三、风险性 为了让项目做到“保赚不赔”,投资者一定要对项目的风险性进行充分的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 1、对项目先行者的考察。当你看中一个连锁加盟项目,可以考察该项目已加盟者的经营状况,考察对象可由项目方提供,但最好由投资者自己选择,在不告知对方的前提下,先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观察。考察内容包括店址、每小时客户流量、全天客户流量、产品受欢迎程度、经营者的经营方式、雇员多少、业务熟练程度,估算其成本和投入产出。然后以投资者的身份出现,直接向对方询问,大多数时候,如果对方经营状况不佳,对项目方有情绪,反而会向你介绍真实情况,如果经营状况甚好,有可能对你隐瞒,或者介绍情况不真实,以防备竞争,在这种时候,需要投资者有良好的判断力。然后可以将考察的情况与项目方的介绍进行比较,基本可以得出符合实际的判断。要注意的是,一般对项目方样板店的考察均不可靠;投资方在对经营状况不佳的加盟店进行考察时,要弄清楚对方为什么经营状况不佳,有时候是加盟者自己的原因,或是能力不足,或是不听从项目方的指导,投资者一般都喜欢听加盟者的一面之词,因为对方和自己的身份类似,同病相怜之下容易同仇敌忾,以致错过好项目。不过,如果你觉得自己实在没有能力分辨,那就不如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毕竟,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安全应是第一位考虑的因素; 2、了解项目方在知识产权方面(技术、商标等等)和品牌方面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3、了解项目方的禁忌,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解除加盟连锁资格,了解项目方所设禁忌是否合情合理,在合同中要明确这些细节,如果合同中没有这些内容,可以补充合同进行说明; 4、明确项目方的收费,如加盟费、管理服务费、保证金等等,明确这些费用的数额,收取的频率,必要时还要明确已交费用的退还问题,如在什么情况下投资者退出加盟,项目方必须退还保证金,这些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对于要求加盟者一次交清若干期限费用,比如一次交齐2-3年管理费、服务费的项目方,投资者须保持警惕,防止对方在收钱后卷款走人,或在事情不顺利时溜之大吉。为提高投资的安全性,投资者可与项目方商量分期付款的办法,比如学会技术时交多少费用,拿到设备时交多少费用,生产出合格产品时交多少费用。
⑷ 签订加盟合同是不是即时生效
不一定,要看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有的加盟合同会约定:签约加盟保证金到账后生效
⑸ 签加盟代理合同要注意些什么
加盟之前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的内容,不妥之处有权利要求修改的。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 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 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 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 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 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 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 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 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 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 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 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 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 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 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 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 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 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 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 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 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 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 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 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 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 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 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 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 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 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⑹ 加盟店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对盟主进行特许经营资质审查
其次,对盟主的企业品牌知名度进行准确评估
第三,考察盟主的发展历史和发展阶段
第四,考察盟主的直营店、加盟店是否正常运行
第五,盟主是否具备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组织结构体系
第六,盟主是否提供开业全面支持
第七,盟主是否有合理完整的加盟契约和加盟手册 .....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 只字未提。
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⑺ 如果我加盟够5年了,是续签合同还是重新签订合同
江西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绿滋肴江西特产超市)
合作加盟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江西南昌
甲方全称:江西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加盟商准入资格
1.在本地相关部门有良好的人脉关系;
2.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个人信用状况;
3.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4.具备独立选址,开发市场的能力;
5.愿意与江西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签约并遵守绿滋肴公司相关管理。
第二条:加盟方式
1.甲、乙双方共同投资采用股份合作形式经营,但必须保证甲方的股份占有率在51%以上,为分公司最大的股东。
2.甲、乙双方按照股份占有比例承担经营资金和经营风险;年底利润按照甲乙双方的股份占有率分红,确保股东风险和收益成正比。
第三条:合作加盟商资格确认
在本协议签订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后生效,并尽快完成加盟门店的装修工作。以上条款为乙方获得加盟资格的前提条件。甲方应该承担的装修费用可从年底利润中进行扣除(或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业绩及奖励
1.销售目标:甲方规定在本协议执行期内乙方年销售总额不得低于 万元。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加盟资格,乙方支付的门店装修费用将不与退还。
2.年底利润分红及其奖励:
A、利润分红方式:甲乙双方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红(除去用于扩大发展的正常投资)。
B、如乙方年销售额超过预定目标的 %可增加其 %的利润提成点作为奖励。
C、结算期: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止。
第五条:乙方要货及退货管理办法
1.乙方日常要货均严格按照甲方配送部门相关规定操作。
2.乙方需委托甲方代办托运,则由甲方负责选择货运公司和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货品运送若有损坏或数量品种不符,乙方须在签收单上说明,并于3天内通知甲方前往查核,否则视为收货合格或放弃索赔权。
3.非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予受理。
4.乙方通过甲方公司总部配送中心配送的商品须向甲方缴纳送货金额1%的配送费。
第六条:加盟商日常管理制度与执行
1.乙方门店的日常营运管理原则上参照《绿滋肴门店营运管理规定》执行,但可以根据乙方门店的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
2.乙方的经营管理必须符合甲方连锁门店的形象定位(含统一门店形象,服务标准、商品组成、商品定价原则等),如乙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甲方的连锁形象,甲方有权力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罚。
第七条:双方责任义务及违约处理
A)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所提供之经销产品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2.甲方保证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供货给乙方,若产品的质量瑕疵、确定为甲方的责任,甲方需予以及时处理和解决。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人员配备支持、人中的产品知识及技能培训,并积极与乙方就行业背景、市场情况、本区域市场建设等方面相互交流意见。
4.甲方有义务提供合理数量的产品样本及宣传用品以供乙方市场推广之用。
B)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绿滋肴”品牌宣传,乙方任何市场推广活动须及时向甲方通报核准以便双方协作。
2.乙方保证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经销产品销售价格体系和市场最低零售成交价,并服从区域销售管理和政策的指导,同时,乙方店向甲方公司总部缴纳当月销售额1%的管理费用。
3.乙方保证就其所知的甲方的专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条款的保密约定延伸至本协议终止以后期间。乙方有义务在其经销甲方产品期间对甲方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给予合理合法的维护,并不得随意使用绿滋肴公司商标;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或侵权行为,甲方将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
4.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设计的门店装修图纸进行施工,并保证门店装修风格一致性。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有效期满,如甲乙双方愿意续约,在合同期满前60天( 年 月 日)前,重新协商续签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获得协议区域下一年度产品经销权。
2.本协议的附件及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受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甲 方:江西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电子信箱: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⑻ 关于加盟保证金的问题
很难很难!
这就要看你当时跟他们公司签合同时,合同里的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但是象这样的公司,他们的合同都是出钱请律师帮忙写的,里面的条款一般都是对公司有利的,通常情况下都对被加盟商不利的!
还是请楼主仔细看看合同里的条款吧!
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
⑼ 加盟合同一年一签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以下是各类合同注意事项
商务合同英译应注意的问题
英译商务合同貌似简单,实则不然。商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应用文体,重在记实,用词行文的一大特点就是准确与严谨。
本文拟运用翻译教学中所积累的英译商务合同的实例,从三个方面论述如何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力求准确严谨英译商务合同。
一、酌情使用公文语惯用副词
商务合同属于法律性公文,所以英译时,有些词语要用公文语词语、特别是酌情使用英语惯用的一套公文语副词,就会起到使译文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的作用。但是从一些合同的英文译本中发现,这种公文语副同常被普通词语所代替,从而影响到译文的质量。
实际上,这种公文语惯用副同为数并不多,而已构词简单易记。常用的这类副词是由here、there、where等副词分别加上after、by、in、of、on、to、under、upon、with等副词,构成一体化形式的公文语副词。例如:
从此以后、今后:hereafter; 此后、以后:thereafter; 在其上:thereonthereupon; 在其下:thereunder; 对于这个:hereto; 对于那个:whereto; 在上文:hereinabovehereinbefore; 在下文:hereinafterhereinbelow; 在上文中、在上一部分中:thereinbefore; 在下文中、在下一部分中:thereinafter.
现用两个实例,说明在英译合同中如何酌情使用上述副词。
例1: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This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e date of execution hereof by the Buyerand the Builder.
例2:下述签署人同意在中国制造新产品,其品牌以此为合适。The undersigned hereby agrees that the new procts whereto this trade name is more appropriate are made in China.
二、谨慎选用极易混淆的词语
英译商务合同时,常常由于选同不当而寻致词不达意或者意思模棱两可,有时甚至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了解与掌握极易混淆的词语的区别是极为重要的,是提高英译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现把常用且易混淆的七对词语,用典型实例论述如下。
2.1 shipping advice 与 shipping instructions
shipping advice 是“装运通知”,是由出口商(卖主)发给进口商(买主)的。然而 shipping instructions 则是“装运须知”,是进口商(买主)发给出口商(卖主)的。另外要注意区分 vendor(卖主)与 vendee(买主),consignor(发货人)与 consignee(收货人)。上述这三对词语在英译时、极易发生笔误。
2.2 abide by 与 comply with
abide by 与 comply with 都有“遵守”的意思.但是当主语是“人”时,英译“遵守”须用 abide by。当主语是非人称时,则用 comply with 英译“遵守”。
例 3:双方都应遵守/双方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合同规定。
Both parties Shall abide by/All the activities of both parties shall comply with the contractual stipulations.
2.3 change A to B 与 change A into B
英译“把 A 改为 B”用“change A to B”,英译“把 A 折合成/兑换成 B”用“change A into B”,两者不可混淆。
例 4:交货期改为 8 月并将美元折合成人民币。
Both parties agree that change the time of shipment to August and change US dollar into Renminbi.
2.4 ex 与 per
源自拉丁语的介词 ex 与 per 有各自不同的含义。英译由某轮船“运来”的货物时用 ex,由某轮船“运走”的货物用 Per,而由某轮船“承运”用 by。
例 5:由“维多利亚”轮运走/运来/承运的最后一批货将于 10 月 1 日抵达伦敦。
The last batch per/ex/by S.S. "Victoria" will arrive at London on October (S.S. = Steamship)
2.5 in 与 after
当英译“多少天之后”的时间时,往往是指“多少天之后”的确切的一天,所以必须用介词 in,而不能用 after,因为介词 after 指的是“多少天之后”的不确切的任何一天。
例 6:该货于 11 月 10 日由“东风”轮运出,41 天后抵达鹿特丹港。
The good shall be shipped per M.V. "Dong Feng" on November 10 and are e to arrive at Rottedaml in 140 days. (M.V.= motor vessel)
2.6 on/upon 与 after
当英译“……到后,就……”时,用介词 on/upon,而不用 after,因为 after 表示“之后”的时间不明确。
例 7:发票货值须货到付给。
The invoice value is to be paid on/upon arrival of the goods.
2.7 by 与 before
当英译终止时间时,比如“在某月某日之前”,如果包括所写日期时,就用介词 by;如果不包括所写日期,即指到所写日期的前一天为止,就要用介词 before。
例 8:卖方须在 6 月 15 日前将货交给买方。
The vendor shall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vendee by June 15.(or: before June 16,说明含 6 月 15 日在内。如果不含 6 月 15 日,就译为 by June 14 或者 before June 15。)
三、慎重处理合同的关键细目
实践证明,英译合同中容易出现差错的地方,一般来说,不是大的陈述性条款。而恰恰是一些关键的细目.比如:金钱、时间、数量等。为了避免出差错,在英译合同时,常常使用一些有限定作用的结构来界定细目所指定的确切范围。
3.1 限定责任
众所周知,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为英译出双方责任的权限与范围,常常使用连词和介词的固定结构。现把最常用的此类结构举例说明如下。
3.1.1 and/or
常用and/or英译合同中“甲和乙+甲或乙”的内容,这样就可避免漏译其中的一部分。
例9:如果上述货物对船舶和(或)船上其它货物造成任何损害,托运人应负全责The shipper shall be liable for all damage caused by such goods to the ship and/or cargo on board.
3.1.2 by and between
常用by and between强调合同是由“双方”签订的,因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赋于的责任。
例10: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购买出售下列商品并签订本合同。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3.2 限定时间
英译与时间有关的文字,都应非常严格慎重地处理,因为合同对时间的要求是准确无误。所以英译起止时间时,常用以下结构来限定准确的时间。
3.2.1 双介词
用双介词英译含当天日期在内的起止时间。
例11;自9月2O日起,甲方已无权接受任何定单或收据。Party A shall be unauthorized to accept any order sort to collect any account on and after September 20.
例12:我公司的条件是,3个月内,即不得晚于5月1日,支付现金。Our terms are cash within three months, i.e. on or before May 1.
3.2.2not(no) later than
用“not(no) later than+日期”英译“不迟于某月某日”。
例13:本合同签字之日一个月内,即不迟于12月15日,你方须将货物装船。 Party B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one month of the date of signing this Contract, i.e. not later than December 15.
3.2.3 include的相应形式
常用include的相应形式:inclusive、including和included,来限定含当日在内的时间。
例14:本证在北京议付,有效期至1月1日。This credit expires till January1(inclusive)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or:This credit expires till and including January1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如果不包括1月1日在内,英译为till and not including January 1。
3.3 限定金额
为避免金额数量的差漏、伪造或涂改,英译时常用以下措施严格把关。
3.3.1.大写文字重复金额
英译金额须在小写之后,在括号内用大写文字重复该金额,即使原文合同中没有大写,英译时也有必要加上大写。在大写文字前加上“SAY”,意为“大写”;在最后加上“ONLY”.意思为“整”。必须注意:小写与大写的金额数量要一致。
例16:聘方须每月付给受聘方美元500元整。Party A shall pay Party B a monthly salary of US$500 (SAY FIVE HUNDRED US DOLLARS ONLY).
3.3.2.正确使用货币符号
英译金额必须注意区分和正确使用各种不同的货币名称符号。“$”既可代表“美元”,又可代表其他某些地方的货币;而“£”不仅代表“英镑”,又可代表其他某些地方的货币。
必须注意:当金额用数字书写时,金额数字必须紧靠货币符号,例如:Can$891,568,不能写成:Can$891,568。另外,翻译的还要特别注意金额中是小数点(.)还是分节号(,),因为这两个符号极易引起笔误,稍有疏忽,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