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回来
1.首先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2.其次、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
3.第三、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4.最后,一般情况下,特许双方一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纳加盟费,特许人才可能把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正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被特许人(加盟方)交纳加盟费是为了获得特许经营权。加盟费可以说是加盟者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有了这种特许经营资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鸡下蛋、快速实现资本的积累。然而,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并不意味着经营活动能顺利展开,并取得成功。我们知道,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特许人首先应有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为将这些经营资源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必须对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以使其顺利开业;在被特许人开业后,特许人仍需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继续提供支持与帮助,促成其成功经营。可见,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而能顺利开业,只是特许经营的第一步,加盟者还必须以自有资金对业务进行实质性投资,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才可能实现预期收益,达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许经营中,加盟者支付的费用除加盟费外还应包括特许经营使用费,即“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后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
5.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风险随时存在,而特许经营恰恰具有低风险低成本扩张、迅速广泛占领市场的特点,加盟者正是通过交纳加盟费获得特许经营资格,从而降低经营风险。美国有关商业立法中规定加盟费是加盟者必须交纳的风险金,其原因就在于加盟者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大大降低创业风险。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中途解除时的处理原则,而特许方又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特许权授予了加盟者,那么,即使中途解约,加盟费也不存在退还问题。
『贰』 我加盟代理电子商务签了合同但还没交加盟费想取消合同但他们要我交违
大部分的合同是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还是对合同的生效有一定的限制的,其中比如:《担保法》对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再有该法还规定了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合同生效并不是全部都是一经签订就能生效,特别是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有关不动产的转让合同通常都是需要以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机动车为不动产。
『叁』 加盟商已经签了合同,但还没交加盟费,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已经签订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缴纳加盟费应当属于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肆』 我是否能退还给他代理权让他把加盟费给我我将负什么责任我们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jinguangqi:
你们私下达成的代理权转让合同,因未经委托方彩色钥匙公司同意和追认,应视为无效。你可将代理证书等退还给转让方,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伍』 找代理,要交代理费合理、可靠吗
首先,不是问交代理费合理、可靠的问题!
你应该清楚:
公司的资质,是否值得投入100—200的资金代理。
实际产品的市场,看看你所代理的公司产品是否得到消费群的欢迎!
相对而言,我认为如果产品有很大的消费群。
那么几百的代理费根本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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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问题回答:此费用属于合理,合法的!
『陆』 为什么做代理要交代理费
http://www.acla.org.cn/forum/printthread.php?Board=44&main=686571&type=post
当事人拒交代理费,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追索,当事人反诉律师事务所让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代理案件构成欺诈,要求返还已交代理费。8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州凤泉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返还唐某代理费人民币1300元。
2006年5月28日,唐某因办理退休手续出现问题,与徐州凤泉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委托该所代理唐某进行劳动合同纠纷的行政诉讼,该所指派朱某、薛某律师为本案的第一审代理人。订立合同当日,唐某签署了由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制式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受托人朱某、薛某职务为律师,该所还向唐某提供名片一张,注明朱××律师。唐某给付凤泉律师事务所1500元代理费,并出具欠条表示于当月30日前付清余款1500元代理费。但唐某在订立合同后得知朱某是实习律师,遂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没有给付余款1500元。
徐州凤泉律师事务诉至法院要求唐某给付剩余的代理费1500元。唐某则以律师事务所指派不是律师的朱某予以代理,且事先没有声明其真实身份,其行为系欺诈,要求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并要求其将已经收取的代理费1500元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出于对该律师事务所执业信誉、执业能力的了解,相信其能代理好自己的诉讼案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而对其给予了充分的信任,与其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其指派律师代理诉讼。因此,该律师事务所就应按照约定从本所中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向唐某提供法律服务。该所工作人员朱某虽然持有实习律师证,但实习律师毕竟不同于律师。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同时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而实习律师是没有执业证的,故不能以律师名义执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六条也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明确将律师、实习律师分类陈述,由此也可看出实习律师不同于律师。朱某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也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却以律师名义执业,是违反《律师法》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注:该事件被当地电视台报道,实习律师称“我有实习律师证件,只是工作太忙,没有考取律师资格。”没有律师资格却以律师的名义执业多年,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可见一斑。
『柒』 合同法哪一条说收取加盟费用是违法的
收取加盟费不违法,
那是人家的知识产权和品牌,
你要拿过来用,
肯定是要付费的。
『捌』 代理商投资加盟费被商家改成定金合法吗
这个要看合同里的,如果合同里没有说可以改为定金那应该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玖』 关于代理合同乙方向甲方交纳了加盟费管理费6万元.乙方是独家代理商签了合同.但是发现受骗了怎么办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了,收集好证据,交涉不行可提起诉讼的。还有这种公司以后还是别选择了。
『拾』 微商收加盟费 代理费是合法的吗 是属于传销吗
现在的传销不控制人身自由,但却用洗脑控制思想,用交钱控制你的行为!
看是不是传销,主要看2点∶
1是不是需要你投钱买产品,然后再发展下线。说白了就是发展亲戚朋友或者他人买他们公司产品,有的甚至只是交钱而根本没产品。你吃亲戚朋友提成的同时,亲戚朋友就成为你的下线,并帮你开拓下线!(此条就是传销的本质!上课,交钱,拉下线,吃提成)
2公司有没有宣传什么公司文化理念,优质产品文化并且每周上课等等。上课形式,可以是讲师专讲,也可以是学员分享,也可以是宣传公司内只要做到高级经理就可以参加公司什么顶级活动或者赚到几百万几千万等等刺激你,用求财欲望控制你思想,并告诉你每个人都可以做到而且只需要发展三五个友人做下线。其中学员分享这种参与度高的形式洗脑很厉害,用赚钱欲望控制刺激更厉害。有的公司甚至宣传国家政策或者宗教思想给你洗脑等等。
如果你接触的东西符合以上两点就是传销
如果接触到传销,一定要及时向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有当地媒体和中央媒体进行反应!同时通知自己的亲朋好友,让他们知晓!
传销造就了多少传销难民!
传销经济邪教,猛于虎也!
打击传销人人有责!
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 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