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例分析
1、不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该条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关于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的许可。同时该条规定是对公司僵局或者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案例中的公司章程擅自改变这一法律规定不合法。
2、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不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该董事会的决定有部分是正确的,但是后约定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出资分担其差额与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不一样的。
4、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有关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出资比例,甲乙丙的表决权已达三分之二以上,所以该决议是有效的
5、应当承担责任。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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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么是连带责任谁能举个例子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它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
例一: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用石子进行打水漂游戏,比赛谁打得更远。正好有一个小孩丁在河对岸玩耍,被打过来打水漂的石子击伤眼睛,到医院看病花去医药费5万元,受害人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例二: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甲将自己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便宜卖给乙,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由转让人甲和受让人乙承担连带责任。
希望能帮到你。
3. 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
楼上回答的第一条的答案就是错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当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也就是现金出资不得少于120万,很显然不合公司法!
4. 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的案例
楼下案例没错,就是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故意行为完成对被代理人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
5. 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含义是什么有什么例子
一、含义
1、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举例说明
6. 有关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甲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论其是否已经分担合伙债务。丁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可向任意一人或几人主张债权。可先用企业财产3万元支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丁协议分摊。
7. 案例分析,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 连带责任的案例分析
1.甲乙丙各自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甲主张不成立.因为按照合伙协议,债务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乙的主张对外债务也不成立.对内成立.正确的做法是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对债权人来讲),然后对内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同上.甲乙双方共同清偿.对内按照比例分担.
9. 公司连带责任问题
连带责任并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这属于公司内部规章。一般来说都是错误的。因为罚款在劳动合同法中必须有明确的损失认定,才可以让员工交钱赔偿。一般的违纪只能根据内部规章适当处罚。
因此部门经理负连带责任并扣款,肯定不合法。
公司可以在年度考核中对这类管理失职的经理考虑奖金问题,而不应该直接连带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