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退缴提成最后会怎么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业务员退缴提成并向司法机关主动自首的,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不能确定借款时间的借贷相关金额不被计入该罪认定的总金额;借款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大部分为被告人主动提出,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的,亦不被认定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解释,需符合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拿的提成如退赃退不了法院如何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退赃就不会考虑减轻处罚,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加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退赃是法院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在量刑时着重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不退赃的话,法院不会从轻处罚。至于如何量刑,需要考虑在案件中的地位、参与度、吸收存款的数额等。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加盟店帮公司非法吸取公共拿提成扩展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存款用于帐外经营活动;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
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㈢ 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员工该不该退提成
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员工提成也是违法犯罪所得的一部分
如果不退,呵呵,将会很麻烦
㈣ 我是一个加盟店店铺的一名店长,因为个人原因,私自挪用了店铺的营业额7360元,被店铺区域督导发现以后
他们有证据说是你拿的了吗?有证人吗?如果有,那么公司制度上在这方面有没有漏洞?说实话,这种事如果发生了,你肯定有责任,责任也不小,但是你的主管督查不严,你的公司制度漏洞都要负责任的,从道理上讲,该你还,如果你提出的方式公司不同意,那么OK,让公司报警吧,然后把责任一点一点掰扯清楚了,然后,你会发现,事情比你想象的要好一点。但是如果从法律上讲,这个事情,其实并不全是你的责任。公司在财务监管上面的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否则不可能让你能拿走这个钱。还有就是你的主管是怎么来督查你们的?他的责任一点都没有么?他就能摆脱的那么干净?说白了,公司这么干,就是欺负你不懂制度,不懂法!他们就是利用你心理的道德弱势,然后表现出自己无比的强势,最后让你速度把钱还上,他们再能盖就盖,能糊弄就糊弄过去了,然后大家就都好了,只不过你会苦一点。不过话说回来,我不是要助长你继续这么做,只不过要告诉你,你的思想误区在哪。我个人看来,如果你想做老好人,不妨把问题自己咽下去,找人借吧,还上之后,速度离开公司,换家公司,因为你在这家公司已经没有发展空间了,谁又会用你这样的员工?如果你已经跟公司闹的很不愉快,那么直接报警,让警察来解决事情吧。或者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寻求解决方法。
公司在让你当店长的时候,应该对你有全面的评价,认为你合格才这给你这个职位,至于你犯错了,公司领导的识人不明责任肯定是有的;让你有机会挪用店铺现金,那么公司的财务制度上肯定也是有漏洞的;你的领导管理不善更是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事情闹到老板那里,老板也是要你的领导给个说法的,他会问你的领导:你直管的人出了这么大的问题,你是干什么吃的?闹到最后就是你和你的领导把这笔钱吐出来,如果更严重闹到警察局,那么公司制度的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明白?就看你怎么想的
㈤ 在我门面隔壁,别人私自开了同一品牌的加盟店,未和公司签合同,货从其他分店拿的,怎么处理
能开更多的店说明你那地段繁华,能承载更多的商家,这个没关系的,没办法限制别人开店的,你做你的生意,他做他的,就看你怎么做,你生意做得仁义,销售方法得力,你完全可以把生意做得比对手更好,把对手竞争掉!只要有市场你即使限制别人在你旁边开店,别人还可以在你旁边的旁边开店啊!做好你自己的生意吧!然后再说一句有竞争才有发展才能做得更好!
㈥ [image]10 我加盟个超市,是消费全返的模式,现在总部被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
可以帮你起诉,这是电视媒体的错
㈦ 加盟店还要给他提成吗
品牌不同 政策不同
㈧ 非吸案分公司高管提成无能力再退赔,如何量刑
遭受到非法集资如果不报案的,公安机关无法知道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公安机关就不能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从而无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8)加盟店帮公司非法吸取公共拿提成扩展阅读
近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聚金财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他7名被告人根据犯罪地位、作用、从轻情节等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尚未退赔的投资人损失8000余万元,责令8名被告人退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8月间,被告人时某纠集刘某、黄某等人以股东身份,在常州市设立多家公司,自2012年11月以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设立的公司为载体,先后向社会公开招募理财经理为其提供业务推销;
谎称采用“阳光易贷”P2P平台模式为他人提供投资理财、股权投资、生态农业及健康产业投资等服务,以年化收益率为7.5%-15%的回报并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诱骗社会不特定人员820余人进行投资。至案发时,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元,在偿付本息后,造成投资人损失800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均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从轻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随着经济发展,资金流动性大,许多投资人没有太多投资渠道,容易轻信打着高息幌子的投资项目而深陷非法集资的陷阱,该类案件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导致本息全无,投资人应当加强甄别,做到理性投资,切莫贪图高息而蒙受财产损失。
据了解,51岁的时某(女)是常州本市人,案发前是江苏与时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聚金财富”)股东、法定代表人。据介绍,聚金财富旗下拥有常州点石成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春韵江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时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春之蕊花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上海、江阴等地还设有分公司。
今年4月9日上午,江苏与时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时某、刘某等8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武进法院开庭审理。时隔两个多月,该案件终于迎来了宣判。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7、8月份,时某等人经预谋设立上述公司并通过加盟“阳光易贷”P2P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从事资金拆借业务从中牟利。还通过举办讲座、客户联谊、参观游览、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等形式诱骗不特定的人员到上述公司投资,非法吸收巨额资金。
据天眼查显示,2017年07月03日,聚金财富因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是连锁店的负责人,别的店不查,只批捕这个负责人可以结案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多种形式,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形式,是通过中间人去发布信息,宣传动员亲友等人参与集资,中间人从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费。可见,中间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在中间人的共同犯罪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
一、中间人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帮助甲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和甲共同构成犯罪。
二、中间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乙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贷予甲,以赚取利息差,则中间人乙独立于甲之外单独构成犯罪。
三、中间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乙与甲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甲,丙、丁等与乙约定乙不担风险,不打借条,甲只知乙,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甲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甲的,对乙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乙虽答应丙、丁等不赚利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中赚取了利息差,或者将资金截留、隐匿,那么此时,就变成了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形,应根据乙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
㈩ 不是加盟店在公司拿货侵害加盟店的利益怎么办
不是加盟店在公司拿货这很明显就是公司的直营店这个对加盟店的利益并没有造成侵害这只是竞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