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西服青岛红领集团泰安分公司的西服 红领集团
西服,作为现代白领正式着装的一种流行的选择,已经越来越大众化了,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办公生活中。从样式上来看,各个品牌的西服并没有太大的差距。但是从细微的方面看,当然还是有很多的不同。
目前拥有5家子公司、11家分公司和两个现代化的工业园区,形成了以西装厂、衬衣厂和休闲裤厂为主的三大现代化专业生产厂,有“红领”、“RCOLLAR”“rocollar” 三个高端品牌。占地面积450亩,拥有国际先进设备3000余套,年生产能力近千万件套;至2005年底,企业资产总额达到11.8亿元,员工5120人,实现销售收入15.9亿元,实现利税总额3.45亿元,在青岛民营企业中位居前16位。
红领人一直坚持经营“诚信、品质、创新、服务”,秉承“针线系友情,做衣先做人”的企业精神。2001年,红领集团成为中国奥委会合作伙伴,是奥委会少数指定礼仪服装制造企业。2005年与国际一流大品牌耐克、资生堂、百事可乐共同成为2005-2008中国体育代表团(亚运会)合作伙伴。2003年至2005年,红领集团连续三年成为中国服装利税双百强企业,国家税务局纳税信誉AAA级企业,山东省名牌企业,青岛市A级纳税信誉企业,青岛市银行最佳信誉企业。2005年,红领品牌成为“中国服装十大影响力品牌”,董事长张代理获得“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杰出企业家”称号。2006年1月,“红领”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6年3月,红领品牌获得“2004-2005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品质大奖”。
红领人恪守“用心做事,从小事做起,每天进步1%”的企业园训,脚踏实地,厚积薄发,通过企业改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先后投资1.5亿元,引进了国际先进水平的服装专用设备,建成了国内最好的服装生产线之一,聘请世界著名服装工艺师加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300多家形象统一、管理规范的专卖店。红领产品已远销美、法、日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美国白领阶层所穿的MTM衬衫、西装,大都是红领集团生产的。红领在全球76个国家注册了商标,在英国成立了独资公司。2006年5月,斯洛文尼亚等四个国家正式与红领集团签约,成为红领品牌的海外加工基地。
红领集团战略规划:以高档西服、高档衬衣、高档休闲裤为主打产品,为消费者打造高品味的生活方式;推行以MTM单体定做为主,含团体定制和零售的“三位一体”的经营模式,打造红领服饰高端、高品位、高品质的品牌形象。红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造就公众公司,让员工实现心中理想,让顾客获得超值服务,为社会奉献价值。红领将以实现高端服饰正装和休闲外贸两个产业群,成为中国服饰制造基地的杰出典范;搏击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成为中国正装知名品牌,世界知名品牌的企业愿景。
⑵ 就是一个骗子公司,套路公司
青岛三利集团就是一个骗子公司,记住收押金的都是骗子公司。
在职扣工资20%15年后给你,叫做期权奖金。
辞职不给工资不给退押金
大家自己搜青岛三利民事判决书,都是法院的官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审法院采信证据的情况:
1、徐鹏飞提交收据及说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丽斯酒店交纳就餐预付款20000元,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因三利集团是莫丽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莫丽斯酒店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据属于徐鹏飞与我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如果徐鹏飞认为未就餐,应依法向我公司主张。说明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并未体现三利集团与我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三利集团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关款项,三利集团与莫丽斯酒店相互经济独立。说明的质证意见同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收据记载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3日,载明交款人为徐鹏飞,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事由为"就餐预付款",其中加盖有"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说明的内容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生产经营供水设备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团对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上加盖有三利集团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2、徐鹏飞提交华夏银行交易明细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资为3371元。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月平均工资应为2520元。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徐鹏飞反驳称,徐鹏飞计算的工资数额是银行交易明细中记载的已发工资加上每月扣除的预奖励工资,合计离职前12个月平均每月工资为3371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徐鹏飞提交奖励凭证三十三张,据此证明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三利集团扣发徐鹏飞19389元工资。三利集团质证称,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便该证据为真,也不能证明该部分款项是从徐鹏飞应发工资中扣留的。从该证据内容中可以看出该预奖励只有在徐鹏飞履行完毕合同期限连续工作满二十年后才有效,中途离职是无效的。目前徐鹏飞在我公司处工作不满二十年,且已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该笔费用。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落实意见。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关于该预奖励的性质,徐鹏飞称该预奖励按照应发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称预奖励是根据应发工资一定比例计算,本质是附条件的奖金。经一审法院询问,徐鹏飞称不向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预奖励的返还主张权利。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落实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其证明效力需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该奖励凭证的全称为"三利集团额外预奖励凭证",其中加盖有三利集团财务专用章,其中"预奖励有效条件"一栏中载明:"1、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日预奖励满20年的,预奖励有效。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预奖励虽不满2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甲乙双方约定退休年龄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预奖励有效。2、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年的,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无信誉保证承诺的,预奖励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在公司连续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离职无效。3、劳动合同已到期预奖励不满20年的,预奖励无效。4、预奖励已满20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预奖励无效。"该预奖励凭证背面载有"声明",其中声明第2条的内容为:"本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工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种补助、各种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
4、徐鹏飞提交收款收据三十九份,据此证明三利集团扣发徐鹏飞1842.1元工资作为慈善基金,中德美公司扣发徐鹏飞管理费675.07元,与莫丽斯酒店无关。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中二十一张盖章的收款收据真实性需要核实,即便真实,该收款收据收取的是工会会费,是职工依法应向工会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工会用于职工的福利,不应由我公司返还,另八张没有我公司的公章,不予认可;其余五张水电费收据系徐鹏飞与中德美公司之间因租住房屋产生的实际花销费用,该费用与我公司无关;五张捐赠凭证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即便真实,是徐鹏飞通过工会自愿捐赠的款项,其中有雅安赈灾、爱心奉献,该部分款项是献爱心的捐赠,我公司无义务返还。莫丽斯酒店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中德美公司质证称,对五张水电费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即便真实,是徐鹏飞租赁我公司的房屋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已经花费,不应返还。其余收款收据与我公司无关。徐鹏飞反驳称,三利集团在招聘时就承诺宿舍、食宿、水电费是免费。慈善基金、工会会费、水电费是被告强行扣除,徐鹏飞没有自主权。徐鹏飞主张的平均工资中不包含该证据列明的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需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
5、徐鹏飞提交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1日被三利集团录用,2016年7月1日,因三利集团不缴纳社会保险,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原因解除了与三利集团的劳动关系。三利集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不要求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承担责任。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我公司也不认可徐鹏飞的辞职理由,是否缴纳社会保险需要庭后核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莫丽斯酒店与中德美公司均称该证据与其无关。
经一审法院询问,徐鹏飞称该报告书是三利集团出具的,内容是三利集团书写。对此三利集团称需要庭后核实。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落实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报告书载明:"我单位职工徐鹏飞、李敏等2名同志(名单附后),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徐鹏飞录用日期记载为2009年12月21日,劳动合同解除日期记载为2016年7月,解除原因为"加班多工资低不给交保险"。报告书中加盖有三利集团公章。
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未提交证据。
另查明,莫丽斯酒店原名称为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2012年9月25日更名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
徐鹏飞称其在三利集团的工作经历为:自2009年12月21日入职,从事文员工作,2016年7月1日因三利集团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而离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371元。三利集团招聘时承诺的是免除任何餐饮食宿费用,该20000元应予返还。三利集团每月从徐鹏飞应发工资中按照相应比例扣除,将应发工资转化为预奖励凭证,双方约定二十年以后支付该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每月收取数额不等的慈善金是直接从徐鹏飞工资中扣除,徐鹏飞非自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数额,合同不在徐鹏飞处,在三利集团处。
三利集团认可徐鹏飞陈述的入职时间、从事工作及离职时间,并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称徐鹏飞的月平均工资为2520元,其主张徐鹏飞因个人原因自动辞职。关于保险情况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庭后三利集团未提交落实意见。
徐鹏飞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三利集团支付工资19389元(2013年至2016年,证据3);2、要求三利集团返还徐鹏飞2015年至2016年的慈善基金1842.1元;3、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押金20000元,因三利集团为莫丽斯酒店的行政主管公司,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4、要求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3371元×7);5、要求三利集团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21.75天×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
对于徐鹏飞的诉讼请求,三利集团称:公司不拖欠工资,未强制徐鹏飞交纳慈善基金,也未从工资中扣除;预付款押金与我公司无关,与本案无关;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009年至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应按照月平均工资2520元计算;2016年带薪年休假应当按照其工作时间计算。莫丽斯酒店称预付款押金20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中德美公司称徐鹏飞诉讼请求均与我公司无关。
另查明,徐鹏飞于2017年1月25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工资19389元、慈善基金1842.1元、押金20000元、经济补偿金2359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该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于2017年2月6日做出青城劳人仲定字(2017)第337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徐鹏飞对此不服并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徐鹏飞与三利集团均确认双方之间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徐鹏飞的月工资标准、三利集团是否欠付徐鹏飞工资、是否应当向徐鹏飞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慈善基金及工会会费问题。三、对于莫丽斯酒店收取徐鹏飞押金性质的认定。四、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
⑶ 青岛红领服饰营销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青岛红领服饰营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2月1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服装、服饰销售等。
法定代表人:张鹏
成立时间:1999-02-12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28222800195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青岛即墨市红领大街1号
⑷ 青岛红领集团怎么样
企业在走下跑路,年轻需谨慎
⑸ 青岛红领集团会上市吗
前段时间传言要上市
⑹ 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的红领规模
红领集团拥有超过5000名在各自领域专长的员工,年产西服80万套、衬衣600万件,休闲1000万件/条。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有3家子公司、15家分公司、5个国外分支机构和两个工业园区,形成了以西装厂、衬衣厂和休闲裤厂为主的三个专业研发制造工厂。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符合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红领荣誉
⑺ 青岛红领集团采用了什么模式实现了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D 【解析】本题考查获取解读信息、调动运用知识的能力。材料中“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实现西装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营收增速预计将超过 200% ”是强调信息化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D 适合题意; A 夸大了科技的作用; B 不适合题意;信息化为工业化提供技术支持,不是物质基础, C 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选 D 。
⑻ 刚去青岛红领集团面试了 想问一下知情者 公司待遇怎么样 逢年过节有没有什么福利待遇 有没有发展前途 谢谢
待遇属于中等偏下,福利不多,前途吗这个不是很好说,内部管理一样存在很大的漏洞。前段时间我也去面试了,或许我是在外资公司工作的缘故,但是感觉红领的管理上做的很不到位,午餐不免费,加班是经常的,不知道你应聘那个岗位,当时通知我已很满意,但后来一直拖,最后我选在了新的“东家”,幸亏没等他们哈哈,办事效率很低,这是给我的最大印象。
⑼ 红领集团的集团简介
“红领”以振兴民族服装业为己任,坚持“品质、诚信、服务、创新”的核心价值观,把质量管理与提升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紧密结合起来,采用国际最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通过了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计量管理体系、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认证,成为国际顶级服装品牌制造基地,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荣获国家、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青岛市消费者放心满意产品和消费者满意单位称号,建立了以追求价值创新、技术创新、运营创新为基点的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铸就了独具特色的“红领管理模式”和品牌文化,荣获青岛市工业企业十大品牌文化企业, “红领”商标进入中国500强并荣获岛城纺织服装十大商标。
““红领”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红领牌系列产品先后获得“中国名牌”、“山东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等称号,企业还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2004-2005年度中国服装品牌品质大奖”、“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殊荣,连续五年得主中国服装双百强企业,成为第28届奥运会中国奥委会礼仪服装合作伙伴,2005-2008年度中国体育代表团合作伙伴,赢得“奥运形象大使”的美誉。
企业已在全国建成了300多家形象统一、管理规范的直营店,以自主品牌进入美国、意大利和加拿大市场,欧盟客户纷纷加盟红领,建立了红领国际品牌旗舰店,开创了民族服装自主品牌境外特许加盟的先河,为中国服装自主品牌赢得国际服装顶级品牌树立了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