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个体执照加盟而不设分公司,有授权书,门头招牌可否出现所加盟的内容
我也是做dm的,跟我我与众多同行的了解,这个关键看你与当地主管部门的关系,他们查的紧了,想找你个事情,你是跑不掉的;所以,平常多走动;我们同行好多连个体都没有,但是必须要搞好关系,改交的税务一定要交的,祝你成功!
B. 个体工商户可以加盟经营吗个体工商户可以加盟个体工商户吗
这样简单点,你和他签份协议,允许你用他的商号和进货渠道及销售模式,工商登记用你自己的另外取个名字。
C. 个体工商户授权给别人经营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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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由谁承担?负责经营的人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8-07-18
赵阳律师
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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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2、《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3、所谓“字号”,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商号,它是经营者的一个外部标志。在“字号”名义下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1、所谓“个人经营”,也就是公民一人独资经营。独资经营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全个人。由个人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不能转移给其他人;另一方面,个人也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因他人与自己无关的行为而受牵连。因此,作为独资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全部个人财产,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的。
个体工商户一人经营的,其财产责任不涉及家庭共有财产,这是一般原则。个人财产既包括他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包括与他共有的财产中应归其所有的财产部分。如果个人财产没有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那就应该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之后,以归属于独资经营者个人那一部分财产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总之,个体工商户一人经营的财产责任,只涉及他的个人财产;债权人只能就独资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来满足自己的全部债权请求,而不能将债权请求权扩大到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2、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财产,包括他的经营资本和其他的个人财产,换言之,经营资本和属于经营者的那一部分其他财产,都是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一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应首先竭尽全部经营资本来清偿债务,经营资本不足清偿的再动用他的其他财产清偿。
(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1、经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
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3、由于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不同,家庭经营的责任范围也不尽一致:
(1)配偶双方共同经营或配偶双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时,一般说,全部家庭财产都应当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全部家庭成员既作为整体从事经营,亦作为整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限度当然涉及全部家庭财产。
(2)配偶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经营,配偶一方并不参加经营的,不参加经营的另一方配偶对经营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他(她)的个人财产与他(她)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不能用于清偿经营债务;
(3)未婚的兄弟姐妹之间共同经营的,父母只要不加入经营活动,就不应以他们的共同财产对子女经营债务负责。如果父母出资而不经营,就应以出资为限对子女的经营债务负责。
(三)个人经营的工商个体户,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难以区分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三、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
1、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D. 我是做一个加盟店,办理预先核准通知书时,行政人员告诉我说,总店是个体商户无权授权,我该怎么办
行政人员的说法没有错,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企业”才可以开展特许经营招商活动,也就是说,你要加盟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不能是“个体工商户”。
你可以选择别的项目。
E. 目前是个体,已经开了3个店,想做授权加盟,如何才能 必须成立公司吗成立怎么样的
必须成立公司,并注册商标品牌。授权加盟,关键在于你拿什么东西去授权给人家。商标可以,版权也可以,商品可不行。我觉得你既然想做特许加盟,那就应该从现在开始进行。首先成立一个公司,然后要注册一个商品,即使商标授理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做特许加盟的。再然后,你需要拟定标准加盟合同,特许招商书,说明你做特许的规则和可以提供的特性资源等。再然后呢,你开展特许经营1,2年以后,你应该到国家商务部去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拿到备案号你才算真正上了保险。不过呢,开始的阶段不需要去备案,但我个人觉得商标是非常重要的,你只有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你的生意才做的稳妥哦。在你还不够强大时,趁竞争对手还不十分关注你时抓紧注册下来,以免日后竞争对手恶意对你进行商标异议哦
F. 开加盟店需要办营业执照或者什么许可证吗
虽然你采取的加盟形式,但是你还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
1、加盟是指该加盟总部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的行为。
2、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会先将自身的经验,传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共赢的合作目标;
3、设立加盟店,是加盟主自己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自负盈亏,只是加盟总部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使用而已,因此,加盟主仍然需要自己办理营业执照。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相关规定如下: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6)个体加盟授权管理公司管理扩展阅读:
加盟注意事项:
1、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2、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3、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4、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
5、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6、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7、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G. 我有一些连锁和加盟店,想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公司来管理这些连锁和加盟店,可以吗管理公司的性质和范围
可以的,选餐饮管理就可以了,品牌权谁是权利人不是关键,重要的是有被授权和使用权利就行。
H. 如何管理加盟商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如何管理好加盟商
1个中心
一个中心:我们要围绕本企业“共生共赢、创新创业”的经营理念去管理与服务我们的广大加盟商。共生是指企业与加盟商共同生存,失去现存的加盟商事实上是加盟商管理的巨大失败,加盟商的存活率是共生的考核指标。共赢是指企业与加盟商实现经济上、精神上的共赢与事业上的共同发展,加盟商的投资回报率是共赢的经济考核指标。所以说,我们在落实营销工作、考虑公司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加盟商的利益,用我们的同理心去理解我们的加盟商。让我们与加盟商一起跑赢市场!
2个态度
第一,加盟商不是上帝
加盟商是我们事业的战略合作伙伴,这个态度要明确。很多年来我们一直受“顾客就是上帝”思想的熏陶,导致我们在落实加盟商管理工作的时候唯唯诺诺,不敢向加盟商提出合理要求、不敢得罪加盟商,一些原则性的事情也说不出口,新手更是不敢说。顾客就是上帝是其他公司的口号,在我们企业是不讲这一套的。如果这样,我们的加盟商管理工作会适得其反,顶着不平等地位的压力去做加盟商管理工作不利于公司与加盟商的共生发展。公司与加盟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互利的共荣共赢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什么上帝,如果要有那也是互为上帝!
第二,加盟商仅是客户
加盟商是我们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品牌所有权归根结底都是我们企业自己的,它归属于市场,加盟商只有阶段性的品牌使用权,其不管做多大、多强都只是我们企业共同体的一部分,这种思维不能放弃,如果放弃将烦恼不断。不管做多大、多强的加盟商我们都不能盲从,盲从会使企业走进死胡同,我们应该满足大部分加盟商的共性需求,对极个别加盟商的特殊需要,可以据情共赢的去满足!
3个原则
第一,讲合同
根据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管理加盟商是最根本也是对双方最安全的。公司的加盟商管理考核有一项就是“合同履行率”,合同中的条款是公司与加盟商必须共同遵守履行的,也是我们企业评估加盟商贡献度、诚信度的依据之一。我们每一个营销工作者首先要吃透公司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只有这样才能根据合同管理好、服务好我们的加盟商!
第二,讲诚信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一种素养,也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为人的信仰。诚信是一个人乃至一个企业的立足之本,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了诚信,那市场就将无法拓展,企业将很快死亡。同时,我们也要勇于对那些不讲诚信的加盟商说不,一个不讲诚信的加盟商不仅是企业的负担,更是我们事业的绊脚石。当然,诚信不是喊出来的,企业的诚信是靠我们每一位员工日积月累不断用行动去兑现承诺树立起来的,我们要言必行、行必果、果有效,一百次兑现承诺的丰碑禁不起你一次失信的摧残。而要做到企业诚信,就必须在我们企业内部做好员工的授权管理、岗位责任管理、严刑峻法机制这些企业基础性管理课题!
第三,讲度量
对于加盟商的要求,我们不能过度的给予满足,要知道人的欲望是永无止尽的。如果你今天给他降点价,明天他就学会了和你砍价;如果你今天给他一点货品的铺垫,明天他就有可能找各种理由来拖付或赖帐。今天你如果想要超越合同的范围而给予加盟商一点点的支持,那也要有条件、有政策、有策略的给,同时还得要有一个度,不能过,过了就是错,所谓的过错也就是这个意思。很多教训告诉我们,那些刁难无理、不讲诚信、不守规则的加盟商往往是被企业的迁就及纵容给宠出来的、给教育出来的,这就像我们家长教育孩子一样,如果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那家长一定是负有责任的。另外,对我们的加盟商要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的测量,测量什么?测量他的贡献度、增长率、异常性、诚信度及对公司营销策略的落实情况等等!
4个手段
第一,培训教育
加盟商是需要企业不断给予其教育的,从这一点来讲,我们要视加盟商为学生,要抱着企业是老师的这个态度去教育他、培训他。教他什么?培训什么?教他品牌经营之道、培训店务管理之道、用人之道等等,只要是能促进我们销售提升及品牌发展的方方面面都是可以的,只是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侧重点各不相同而已。当然,有的加盟商自身也有我们的可学之处,在教育培训的同时不要忘记向优秀加盟商的学习,老师向学生学习并不奇怪!
第二,督查监控
监控加盟商对市场策略的落实情况,是各个片区经理的重点工作之一,这一点不能放松,更不能懈怠。监控什么?按公司的《终端考评表》要求去监控,怎么监控?这就是我过去所讲的巡店、店务管理等内容,在此不予叙讲。其实,我们监控加盟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企业和加盟商能进一步的共同提升,能够持续的产生共赢,进而实现我们企业的战略目标。今天你和他称兄道弟,推杯换盏,对不达标的地方视而不见或者是见而不动、动而不达,这种行为其实是对你那个所谓的“兄弟”最大的伤害,我们要对那些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加盟商严格以待,不能因为他是客户、是“兄弟”而客气,相反你对你“兄弟”错误行为的客气事实上就是你对企业及加盟商的极不负责!
第三,求同存异
上面讲对加盟商的管理要讲究求同存异,“同”是什么?同就是我们品牌连锁的标准,是公司品牌经营的标准化、格式化与精细化,这体现在终端的形象、陈列、服务、色彩、价格、橱窗等方面。“异”是差别,是公司实施一地一策、一客一策、一店一策的战术性要求,我们不能用同一种营销手段去做所有的市场。这个“异”啊用在加盟商管理上还有另一层意思,也就是说我们的加盟商是要被分类的、他们是要被区别对待的、在公司内部某些方面是应该享受不同待遇的, VIP就是应该享有VIP的待遇,普通的就只能享有普通的待遇,他不高兴是吧!那也让他变成VIP再说!
第四,改善抢占
我们的加盟商并不是个个都是按合同办事、按规则出牌的人,对于那些让公司敬业且相对职业化的员工纷纷躲避的加盟商;那些无理由地打破游戏规则、不讲诚信与商业道德的加盟商;那些常常在合作中找茬、吹毛求疵、滥施淫威,把企业对他的尊重当作是企业的让步,将企业与客户之间正常相互尊重的关系破坏得一干二净,怎么都无法沟通的加盟商;那些对外传播企业负面信息及总说企业对他的支持不够或公司不到位,对企业与之沟通的努力视而不见的加盟商;那些常常设置障碍、封锁渠道消息,只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丝毫不考虑企业的发展,拒不根据企业营销战略采取必要的市场行动的加盟商;还有哪些销售上不去或是销售不平稳的加盟商等等。凡此种种,我们应该加以改善,改善不了的应该毫不犹豫的给予清理,如果你犹豫那就是对市场资源的一种最大浪费,耗着的双方都是痛苦的,不如来个痛快!
对那些不以我们品牌为主导经营的多品牌加盟商,我们要主动出击与其它同一屋檐下的品牌抢占加盟商资源,比如扩大本品牌的库存量、提高本品牌产品的上架率与货柜空间等等。总之,要设法把加盟商的资金放到我们品牌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