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是江苏徐州沛县的办理网约车资格证
在徐州办理网约车资格证,可以去徐州交通运输管理局。
B. 我有一辆私家车,想加入网约车,请问怎样加入。
1.经考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私家车转变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C. 我想加入网约车平台,怎么办理
1、私家车是7座及以下的乘用车,而且车内要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还要有应急报警装置。车辆的使用年限不能高于8年,行驶的里程不得超过60万公里。
2、驾驶员要具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和3年及以上的驾龄。
3、驾驶员无酒驾记录、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没有积满12分,没有交通肇事犯罪,吸毒,酒后驾车的记录。
4、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签定劳动合同,驾驶员可以签定全职合同也可以签定兼职合同,主要看驾驶员的意愿。
5、私家车需要转变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司机要经考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才能开网约车。
D. 个人注册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手续: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 怎么加盟网约车
网约车申请详细方法:
1、从业人员须提交申请并考试。《管理办法》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都提出具体要求,网约车平台需要在某地登记,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需要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要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从业车辆须变更性质且达到要求。除了从业人员需要参加考试外,从业车辆也需要申请变更性质,并且满足一定从业条件。
3、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七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且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车辆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4、车辆登记牌照为本市牌照且登记车籍地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且轴距不小于2600mm,最低计税价格高于15万元的车辆可不限制轴距;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的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5)徐州网约车加盟公司扩展阅读: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已取得服务地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机动车行驶证所登记的住址所在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登记住址在市本级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需提交以下资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裸车购置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机动车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机动车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6、机动车卫星定位装置、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及接入情况资料。
7、机动车加盟已在服务所在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关协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F. 徐州网约车新规
徐州还暂时没出针对性的网约车规定,现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定来实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工商总局局长张茅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
2016年7月27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G. 目前国内哪家网约车公司比较好
目前国内做得比较成熟的网约车公司有:
滴滴出行
曹操专车
神州专车
首汽约车
易到用车
T3出行
美团打车
截至目前,滴滴出行依旧是龙头老大,拥有百分之90的用户。
如果帮助到您望采纳~
H. 徐州对网约车的车型和车的价格有规定吗
徐州对网约车的车型和车的价格是有规定的,其规定为从事网约车的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
根据《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在本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营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自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
(四)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50千米;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视频音频监控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卫星定位系统数据应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等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徐州网约车加盟公司扩展阅读:
《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只能注册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如需要变更注册,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条件初审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网约车使用年限从车辆登记之日起计算,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I. 我有车,怎么加入网约车公司,只跑晚上可以吗
第一步,先到当地出租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交验车辆。
第二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所有人要到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登记或变更使用性质,在行驶证上签注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三步,出租车管理部门对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如果“网约车”变回非营运私家车需要通过这两步:
第一步,到出租车管理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步,到交警支队车管所对车辆使用行驶重新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登记。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您的爱车变成“网约车”后,在管理上有三个方面变化:
1、“网约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不同于私家车了,自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2、“网约车”在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按照营运客车保险费率执行。
3、“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加入网约车驾龄有什么要求么
目前网约车平台有多个,以滴滴为例。
私家车加入条件为:
1、网约车驾驶员须无酒驾记录;
2、兼职网约车司机是“自由身”;
3、使用年限达8年不能做网约车。
以上这些规定出来,大部分都是为了提高行车的安全性,其他平台规定基本类似。
(一)车: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要求。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各城市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二)人(驾驶员):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城市政府的其他规定。
私家车加入网约车需要三证
网约车新政颁布后,平台要获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司机要获得网约车驾驶员证,车辆要办理网约车运输证,三证齐全才能上路。
网约车三证分别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合法经营证明文件。指交通部政府经过审核,六部委联合发文规范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为网约车平台公司颁发的证件,也就是“网约车牌照”。这代表着网约车平台资质,代表网约车平台公司获得经营许可。
对象:公司(网约车平台)。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对于网约车车辆资质的认定,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必须符合运输证,条件和要求如下(各个城市对于车辆的要求会有所不同):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3、车籍一般应在服务所在县(市、区);
4、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和车辆轴距不低于当地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准,(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00cm,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
5、车龄在2年以内且行驶里程不超过10万公里;
6、车辆外观颜色应明显区分于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不得设置、张贴标志,不得标注单位名称,不得发布车身广告,不得喷涂统一的颜色、图案;
7、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平台服务端、计程计时、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8、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9、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意向书,车辆所有人名下没有登记其它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对象:车辆。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合法身份证明。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本市居住证;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
5.未列入交通运输部门不良记录;
6.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7.经考核合格。
对象: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