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营业执照名称跟店铺招牌不符怎么处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1)乱用加盟店招牌扩展阅读: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第三款改为“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网络
❷ 生意上不加盟把人家的招牌会不会被告
人家有权利
❸ 如果乱用加盟商的招牌会怎么样
如果乱用的话,应该会被起诉为侵权吧。
❹ 如果不是加盟商,乱用加盟商的招牌会怎么样
那你干嘛用他的招牌啊?你自己做你自己的照片不好吗?其实一个名字无所谓的,最关键的是要好记,让人别人能知道这是做什么产品的就行了,至于能不能做下去?还是看在产品口味,不是看牌子的,如果你想做餐饮,要是不会技术,你可以添加关注,或者给私信,咱们都可以传授一些技术
❺ 我的店招牌是XXXX全国连锁XXX店,工商局说违反广告法,我已经把营业执照撤销了,不理罚款会有什么后果
就算注销了,你还是要接受处罚的,把处罚决定书做出来之后,你要么交罚款,要么复议或起诉。如果你还是不理睬,超过15日就会有滞纳金,到时候,法院会强制执行你的财产。
❻ 加盟店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符,可以吗----急,急!!!!
不会处罚,因为这个店名的命名是你自己的权利 ,只要去工商部门 变更登记 即可 一般工商局不会主动来审查 登记与实际名字是否相符合 一般审查的是经营范围
❼ 营业执照登记名称跟店面门头所使用商标的名称不相符,违法吗
是违法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字号必须经注册登记才合法。你虽然有执照,但使用在门头的不是自己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属于擅自变更企业名称,也是违法的。如果你有合理的理由说明,并及时改正,情节轻微,可能会不予处罚,但情节严重的话就不一定了,可能会进行罚款等处理。
拓展资料。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❽ 我的店以前是加盟店,现在退出了,还是挂的之前的招牌,还能继续营业吗
肯定不能了,你都退出了。想干在加盟不就行了。现在干的话出了事人家肯定会告你的。
❾ 店面门头和营业执照名称不一样,工商会处罚吗。
店面门头和营业执照名称不一样,工商会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9)乱用加盟店招牌扩展阅读
《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盟店店面门头和营业执照名称不一样的处理办法:有些地区规定,加盟店可以有自己的字号,同时其招牌可以有加盟总店的商标,但: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但名称(字号)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连锁总部如无字号的,则应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字号)的组织形式之前。
2、备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的字号,但不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如连锁总部无字号的,则以连锁总部的简称做字号。以连锁总部的简称做字号的,其名称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
❿ 申请营业执照所用的名称与店面招牌名称不符该如何处理
是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 会被工商部门以擅自变更字号名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
严格意义上讲,此种行为并不会违反我国法律,但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后果是该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被查处,将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企业法人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应先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进行法人名称及经营范围的核准,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所登记的名称,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力,许可企业对外经营时所使用的身份和主体称谓,该身份和称谓将伴随企业设立、经营到终止,是其对外活动和承担权利义务的代码。就像一个人名及该人名对应的身份证信息将确定该主体的身份和权利义务一样。
如果要变更该名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名称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可知,企业名称一经核定,将具有专用权的同时也具有“独用”的义务,即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企业名称进行经营,而不能使用多个名称经营。就像一个自然人虽然可以有诸多大名和小名,但对外从事法律行为时,一定要签署身份证上的名称,方能对其产生法律效力。该立法用意是为保持经济主体的可识别性,同一性,锁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避免产生混淆,给经济活动主体造成误解和混乱,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秩序。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因此,如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名称与门店的招牌不符,则可能被行政机关认为是使用了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则一经发现被查处,则可能面临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