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加盟了朋友的一家餐饮公司的连锁店,然后朋友让我入了股份,现在我想退出这家公司所以要进行股权转让,
问:我加盟了朋友的一家餐饮公司的连锁店,然后朋友让我入了股份,现在我想退出这家公司所以要进行股权转让,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了,具体流程也办好了,转让后还需要加收什么税吗?税率怎么样?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B. 关于《公司法》中公司回购股权的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可以有多种方式:
有限公司可以直接按照出资比例让股东撤回出资。
也可以转化为资本公积金。
或者,由于亏损按照原来实缴的出资比例减少股东的责任。
那么,回购股份,转为资本公积金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一种方式而已。
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也可以通过股东撤回出资的方式存在。
有限公司也可以将减少的出资转化为资本公积金。
有限公司也可以按实缴出资比例减少股东的认缴出资额。
股份公司减资,通过回购股份,转为资本公积金。
也可以通过回购股份后注销股票的方式来弥补亏损。
你的比较:
2,收购股权不一定都得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因为,有限公司股东在遇到下列情形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不分利润,而该公司连续5年都在盈利。在不分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上投反对票的股东。(2),公司合并、分立、转移主要财产的。(3),公司营业期限到期,反对延期的股东。股份公司股东在遇到公司合并、分立、转移主要财产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所以,股份公司减资的时候,无法让股东撤回出资,只能通过回收股票,然后转化为资本公积金或者注销股票。你说的二者其实为一种行为。不应该将其区分开来。
C. 法律问题:公司能强行回购我所持有的股份吗
你作为合法的股东,当然享有股权;修改后的章程与公司法不符,即使要生效也只能对修改后的章程颁布之日起之后的入股职工发生约束效力。因此,你可以向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做好证据搜集工作,例如你的入股证明(时间)、辞职证明,当时及现在的《股东持股会章程》等。
D. 请问加盟店回购是什么意思
加盟商把加盟店按协议条件卖给加盟公司的行为
E. 投资协议里,三年半公司未上市或被并购,则要求创始人回购其股权,如果创始人没有能力回购怎么办
可以的,但是如果创始人财产不够呢?
第一,三年半,周期太长
第二,上市这个市场是扯淡,现在IPO关闭,三年半不打开,新股怎么可能上市
现在股权投资都是选择正规渠道的新三板股权投资,相对于你这种产品虽然利润小了一些,但是安全性高很多
F.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主动回购本公司股权
公司在经营中基于特定需求或法律规定,有时需要将本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此即为股份回购。股份回购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和公司主动回购。 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问题仅在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强制收购请求权,而无公司主动回购的规定。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先规定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随后采用但书方式规定了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异议股东回购等在内的几种例外情形,即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对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从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法中的章节位置看,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是非常明确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不存在禁止回购自身股权的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由于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限责任公司可自行回购股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非纯粹私法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涉及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等,应体现更多的强制性。我国继受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对于股份回购问题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就表明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推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持否定态度。 股份回购制度与传统公司法理论存在矛盾,在公司制度的发展初期,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恪守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严格禁止公司回购股份,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于优化资本结构、推动现代激励机制等需要,股份回购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后又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引进。但在立法体例上,英美国家多采用原则允许,例外禁止,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我国的现代公司制度相对西方国家起步较晚,现阶段公司在资本方面的平均诚信度不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故笔者认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目前应持谨慎态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这一条款未出现在公司法第一章“总则”部分,而出现在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部分,这使得该法条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能够主动回购股权的法律依据。但是,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无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向股东支付资金回购本公司股份均会造成公司与股东身份混同,故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应予禁止。
G. 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强制回购条款是否有效
目前掌握的原则是只要是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一般认定是有效的。
H. 公司能否强制收购股东股份
不可以,但公司能够在下列情形下回购股东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加盟店股权强制回购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