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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采购执行标准

发布时间:2021-05-05 08:15:22

加盟店需要些什么条件,要办理什么程序

加盟店需要证件齐全,所以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在当地所属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二、如经营农药、食品、危险化学品、餐饮、特种养殖、卷烟等前置项目,就要先注册名 称后办理这些前置许可证,再凭前置许可证复印件(需要查验原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规模较大的经营场所,如商场、酒店还应提交消防意见书;县(区)外人员还应提交流动 人口计生证。
注: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具体规定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❷ 加盟店合同指定必须采购公司货品属于违法行为吗

答:加盟店合同指定必须采购公司货品事实应该属于违法行为。

加盟合同指定加盟商必须采购公司原材料属于违法行为吗

不违法,具体看签订合同时内容
加盟的话基本上都是加盟商提供原料配送。想自己拿原料只能自营哦!其实这些东西都是自营起来的哦!就看您怎么去把控好原料品质与技术配方。都是可以制作出好产品的!

❹ 加盟商的考核标准是什么

选择加盟商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如果不能很好地选择自己的加盟商,在以后双方的合作过程中就很容易因为加盟商经营能力不足、发展思路不统一等原因,导致双方合作的脱节,最终导致合作不欢而散,这既影响企业正常的市场运作,损坏了企业品牌形象,在加盟商中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在选择加盟商时的主要指标包括:
第一,考核你的加盟商对品牌的理解认识程度。
第二,考核加盟商的店铺。
第三,考核加盟商有没有良好的应验。
这一点也十分重要,如果你的加盟商经验丰富,他的生意就可以很快上手,可以减轻你辅导的压力,自然你也会很快从他那里得到收益。比如说,他以前是做休闲装的,现在加盟你的品牌继续做休闲装,他上手就会非常快。
第四,
考核加盟商资金是否充足。
加盟商的资金是否充足决定了他的店铺运作能力和订货的能力,如果加盟商的资金不足,他在订货上就不能同企业的政策一致,在没有足够系列货品的情况下,加盟店也不能够达到预想的效果。同时,充足的资金也可以提高企业与加盟商共同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第五,考核加盟商的管理是否规范。
加盟商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体系,我们就会对他未来的发展表示怀疑。一套规范的管理,对加盟商十分重要,他的用人是否规范,他的进货是否合理,他的陈列搭配是否有自己的主张,他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史都能反映出它的管理规范性。竞争时代,店铺只有规范,才能谋求发展。
第六,考核加盟商的发展思想。

❺ 开加盟店是不只能按照总店的规定卖东西 自己进的货能卖吗

开加盟店只能按照总店的规定卖东西,自己进的货不能卖。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

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5)加盟店采购执行标准扩展阅读:

加盟店的特征:

1、向超级市场和便民店分流发展。如菜市场、粮店、杂货店、煤炭商店等分别归入超级市场或便民店。这种发展改变了这些专业商店的性质,使之成为以食品为主的综合经营的商店的一部分。

2、向规模化大店发展。这些加盟店通过改建、扩建、再建,成为与百货公司相匹配的商厦。经营内容除保持一定的专业特色外,更具有百货公司的特点,如上海南京路和北京西单、王府井的许多专业商店就已改造成这样的商厦。

3、通过对一类或一种商品进行升级换代,通过挖掘、发扬和创新传统经营特色和服务特色,提高商品适合消费者特定需求的专有程度,并引入连锁经营机制,广开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规模经营的态势。可以说,第三种发展模式代表了我国加盟店发展的基本方向,极具发展潜力。

❻ 连锁店的划分标准

连锁店与直营店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按其所有权和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划分,主要区别在于:直营店主要是指所有权属于公司并且由公司自己管理,如重庆沛客服装公司,成立了自己的服装销售店面:流行前线、沛客服装店。
连锁店一般来讲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自己在各个区域的市场,开几家或更多的直营店,我们讲的连锁店实质也应当是一种直营店,简单讲,多家直营店就是连锁店喽,在所有权上理所当然属于公司了,一般来说,连锁店有着统一的CI.
加盟又称特许经营,加盟者与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加盟合同(合同需要备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只是个人协议),不是任何公司都有资格招加盟商的,特许人(公司)除了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外,还应该有自己的直营店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两店一年)。

❼ 4S店的加盟标准和要求

但是你想做4S首先的有自己的独立销售门店就是所谓的单一车型销售那才是真正的4S如果没有你可以做一个零售批发的售后服务店那样比你说的就简单多了。进货也不用那么拘谨。个人建议你可以开家中小型的服务店车型么你想做小车那就主抓小车了。服务面广业是很有前途的啊!
作为厂家的4S店,其建筑形式以及专卖店内外所有的CI形象均严格按厂家的要求进行装饰和布置,经销商自身的品牌形象则无处体现,厂家也不允许体现。一些高端品牌,比如奔驰、宝马、日产无限等豪华品牌4S店建店资金高达3000多万元甚至更高,一些主流品牌也需要1000-2000万元,还不包括人力和水电等成本。除了硬件投入,现金流的要求一般也在一二千万元,普通品牌也需要几百万元。
据一位现代汽车经销商说,各汽车品牌厂商都对旗下的加盟4S店有详细要求。比如北京现代会对申请单位基本资质、经营模式、店面等级都严格要求,每年度会透露计划建店的城市。首先,要了解当地汽车销售市场情况,看哪个品牌还没有4S店或厂家在哪些城市建汽车4S店的意向。其次,要了解厂商对该品牌加盟商的具体要求。再者,就是提交相关审核文件与厂商接洽。
申请基本资质:是初步审合经营者的资格及合法经营凭证;具备相关经验者优先;经营者要具备良好的企业经营商业信誉;具有资金实力及融资能力;还要有用于店面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要位于车流量大的主干道旁,适合的周边环境)。
申请程序:均可在汽车品牌厂商的官方网站下载到《申请书》,汽车厂商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实地考察,或邀请申请人来京考察面试。
经营模式: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特约店“四位一体”模式经营,不能超范围经营。厂商对特约店销售及维修进行授权,并划分相应销售区域。特约店由申请者全额投资,各地经济条件和市场状况不同,特约店投资规模也有区别。
4S店等级划分:不同级别的加盟店,对其店面建筑形式、场地面积、展厅面积、办公区、车间、配件库,年销量都有不同要求和限定。级别不同,规模和资产投入也不相同,一般是150万到600万。

❽ 连锁店进行采购的方法

各分店采用联购分销的方式,通过大量采购而获得价格优惠。这种集中组织进货的方式有许多优点,如有利于统一装运、编配和控制存货;有利于直接与国内外厂商建立业务联系;有利于节省大量采购员及其费用开支。但是由于许多连锁店分店数量多,分布较广,集中统一采购比较困难,因此要求实行一定程度的自由采购,以保证分店的灵活性。由总店购进的商品,由配送中心按时发送到店,也可由厂家直接送往分店或分店前往取货。
具体进行采购时,可将全部分店按地理位置划分为若干区域,每个区域拥有若干分店和一个地区总店,实行连锁总部集中采购与地区总店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也可根据商品的产地、质地、品牌差异实行分类采购,当地生产当地销售的商品由各分店自己采购,而专利商品、名牌商品、自有品牌商品则仍由总部集中进货。
1.分店如何选择购货渠道
商品种类齐全是每一个商店的目标,这使顾客有了更多选择余地,能满足不同消费者各种消费层次的需要。因此连锁店如何选择商品、组织货源对自身的生存发展非常重要。
连锁分店的货源有两种。一种是自有货源,一种是外部货源。
外部货源的渠道一般有制造厂商、提供不同服务的批发商和一般代理商与经纪人。
一般而言,货源越广,对进货者越有利,因为这有助于进货者采购到价廉物美、适销对路的产品。但是货源也不能太分散,因为太分散对每个渠道的进货量都较少,在采购谈判中丧失了大量采购所带来的优势。选择货源时,应考虑到供货者的信誉,供货者是否诚实,供货者提供的商品的价格与质量是否合适、合格,供货者的供货能力能否满足采购要求,供货者能否提供装运、储存服务,能否定期结算,能否退换换货。还要考虑供货商的商品的知名度,及能否授予采购者独家经销权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2.分店如何进行采购
连锁店销售的商品种类多、数量大,每种商品的卖点随时间不断变化。因此确定合适的采购时间非常重要。
比如日销量大的商品,如食品,需及时进货,每日进货一次或两次;日销量小的周转速度慢的商品,采购间隔时间相对拉长。
又比如已知某些商品到一定时节便销售火爆,如夏天的凉鞋、T恤衫,冬天的羽绒衣、滋补品等,应采取在销售旺季前一次订货,旺季时分批交货的方法,保证季节性商品在旺季拥有大量资源,而在淡季保持最低存货量甚至无库存。
采购方法有很多种,比如采购点控制法,经济批量控制法,定期采购法.ABC采购管理法。在此重点介绍ABC分类采购管理法。
ABC分类采购管理法是一种对商品进行价值分析和重点控制,以优化采购的有效方法。其基本方法:首先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全部商品分成三类:A类,B类,C类,A类指占全部品种数的5%-10%、销售额占70%?80%的那类商品。B类指占全部商品品种数10%-20%、销售额占10%-20%的那类商品。C类指占全部品种数70%?80%,而销售额只占5%?10%的那类商品。然后针对不同分类,采取不同管理方法。
对于A类商品,要在测定存货控制标准、采购时间和采购批量的基础上,尽量减少采购次数,宜以分批交货的方式办理,即一次订购,分批交货。这样既可节省采购成本,也不会导致存货的大幅度增加。至于遇上能提供充足货源和优惠条件的供应商,则应尽量与其签订长期购货合同。对于B类商品,除了零星采购外,其中需经常购进且能利用长期报价采购方式的,一般应通过连锁总店集中采购,以简化采购手续,并在准确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选定比较合适的供货商,签订长期采购合同。至于C类商品,由于很难定出一个明确的质量标准,制造商也多不愿直接供给,因此宜在调查供给能力和产品质量的基础上,选定若干家特约供应商,在需要时以叫货的方式组织采购。在这里,重要的是在事前与供应商充分沟通,强调不是一次性交易,而是长期交易。如果价格不是相差很大的话,原则上就从选定的特约供应商那里进货。
实际应用时,还可以采取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即作为主力的A类商品由连锁总部统一进货,各分店不得私下进货;而对于C类商品和部分B类商品,则可下放采购权力,由各分店自行采购。但是,分层采购应防止出现管理上的漏洞,以避免竞争品牌、品质不佳和信誉欠佳厂商的产品乘机渗透打人,影响连锁商店形象。

❾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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