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开的餐饮加盟店,配方我研究出来了!换牌子自己单干违法吗
不会。你一没偷二没抢,换个招牌自己干没事儿,加上自己的风格更好
⑵ 我是餐饮店,想招收加盟.但专用调料是自制的,为此,我需要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你要向加盟店供应专用调料,这就属于到销售行为,你的调料就是商品了,按规定用于销售的食品生产必须有齐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⑶ 食品安全法对没有配料表的食品是怎么处罚的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⑷ 烤肠类没有配料表没有合格证没有标签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⑸ 我加盟的餐饮公司,他提供的调料是三无产品,我举报了,食监局给我奖励吗
自己做的调料、是自己研发的,也不算三无产品、所有举报失败
⑹ 预包装食品标签无营养成分配料表怎么处理
预包装食品去豁免产品外必须标注营养标签,
原标签上没有印刷可以加贴。
详细的可参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其问答,
在卫生部网站可以查询下载到。
⑺ 为什么加盟项目不给配方
现在基本上很多项目都是收取加盟费用的,不过还是有少部分项目不收取加盟费的,不知道你是想做哪方面的项目呢,餐饮还是什么呢,我最近加盟了一个祝博士的教育项目,只需要投资三万多,没有任何加盟费,我挺喜欢的,盈利方式也很多,最近做的还不错,打算做大 希望能够帮到你
⑻ 食品标签中复合添加剂没有注明怎样证明是标签瑕疵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其加入量小于产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⑼ 一些餐饮的品牌加盟配方是怎么保证不被泄露和复制的
有些独特的酱料等东西,他们是事先调制好的,给加盟商的。。。
⑽ 在食品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但在标签上未标注,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0)加盟餐饮的配料没有标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