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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特许加盟

发布时间:2021-05-28 14:06:45

Ⅰ 餐饮连锁经营具有哪些特点

1. 餐饮直营连锁的特点

(1)统一资本, 扩大规模

餐饮直营连锁各个成员店之间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 资本必须属于同一个所有者, 归一个公司、 一个联合组织或一个人, 由同一个投资主体投资开办分店。
直营连锁的大资本是为了扩大餐饮经营规模, 追求餐饮规模效益而产生的, 同时, 直营连锁以较大的经营规模、 经济的进货成本,
在提高规模效益等方面显示了很大的优越性。

(2)经营管理统一

餐饮直营连锁由一个决策单位即餐饮连锁总部决定各连锁分店的经营种类, 集中采购以争取数量折扣, 并将原料运送到各餐饮连锁店铺, 统一决定销售政策,
制定统一的推销方案, 统一餐饮店的布置等。 直营连锁的经营管理权完全集中在总部, 由总部根据统一的事业规划方针, 高度集中统一管理, 店铺只负责生产与销售业务。
店铺的经理人选及员工聘用、采购计划、 销售方式、 广告宣传等都根据总部的指令行事, 经理人及员工的工资、 奖金均由总部确定。

(3)管理制度规范

餐饮直营连锁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 其管理制度规范主要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和业务操作规范两个方面。 经营管理规范主要是指企业经营政策、 经营理念、
经营管理计划等内容规范统一; 业务操作规范主要是指各个业务部门在不同作业管理上的手续、 方法等方面的规范统一。

2. 餐饮特许连锁的特点

第一, 在一个特许连锁组织中, 设一个总部和多个加盟店, 特许连锁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 总部是转让方, 加盟店是接受方。
特许连锁是通过总部与加盟店一对一地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

第二, 特许连锁的所有权是分散的. 经营权是集中的, 即加盟店对自己的店铺拥有所有权(直营店除外), 经营权则高度集中于总部。
特许连锁关系主要是总部与加盟店的纵向联系, 加盟店之间没有横向联系。

第三, 总部在给予加盟店所必需的信息、 知识和技术的同时, 还要授予店名、 商号、商标、 服务标记等, 即给予加盟店在一定区域内的垄断使用权,
并且在加盟店开店后继续进行经营指导。 加盟店对于获得的这些权利和服务, 以某种形式(如销售额或毛利的一定百分比等) 给总部支付费用。

3. 餐饮自由连锁的特点

第一, 拥有一个或几个核心餐饮企业作为主导企业, 有众多分散的餐饮商加盟成为成员。 这些餐饮商一般是小型的, 也是独立的, 资产归业者所有,
经营者就是所有者。

第二, 核心主导企业与各加盟的成员企业是通过合同作为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合 同是各成员之间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的,
而不是像特许连锁那样的固定合同。

第三, 加盟的成员企业在所有权、 经营权和财务核算方面都仍保持着自主性和独立性, 在此前提下统一进货、 统一管理、 联合行动,
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连锁总部的要求,包括交管理费、 接受指导和从总部进货等。

第四, 自由连锁的核心是共同进货, 对总公司而言, 自由连锁店铺是总公司有力的分销渠道, 从而形成了自由连锁重要的“联购分销”机制。

第五, 自由连锁组织的总部分两类: 一是单独设置; 二是由核心主导企业兼行总部职能。更多信息,请关注中国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

Ⅱ 什么是餐饮特许经营

餐饮连锁企业特许经营合同,一方面表现在对加盟总部的利益的保障,也体现对加盟商权利的证明,所以这是加盟总部的需要,也是加盟商是否能够真正得到利益的保证。特许经营合同的确立,它体现的是一个企业的发展是够正常,也体现出一个企业的文化的内涵,更是体现出一个企业是否能够有实力帮助加盟商赚钱,也达到为自己服务的目的。它所考虑的不仅仅是企业自己的利益,也考虑到加盟商加盟所应该具备的条件,以及加盟后能够得到的好处。所以说,特许经营合同的编制应该慎之又慎。
需要制作特许经营合同文件,就必须要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产品使用许可合同;加盟总部信息披露(即能够提供加盟商信息)文件;
第二、要有健全的特许加盟意向书;保密协议及保证金交付说明书;
第三、特许经营合同(这个一般都有区域限制);商圈确认书;
第四、商标使用、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第五、产品购销合同以及连锁店运营管理规范制度。
当然,这些只是在大体上的说明,还需要更加细致化的规定,只有条例清楚,才能够更好地行使职权,才能够使企业运营正常,最后取得餐饮经营效益。

Ⅲ 自己开一个餐饮连锁加盟店。需要哪些手续哪些法律

市场调研: 必须在决定投资前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具体了解目标消费群、竞争对手(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现状、员工人数等)、所在商圈状况,以及与餐饮行业相关的法律手续、租赁合同、供应商关系等。 选址条件: 所在商圈必须具备办公中心、商业中心、居住中心三个条件,必须是交通便利、视野宽阔、50米内有停车位置的标准门面。 餐饮特色:,必须有五个以上价格在60元以上的主打菜。

拟定人员: 2名厨师,2名助理厨师,4个店面服务员(含领班和收银),月工资总额控制在1万元以内。 开业准备: 选址和签约、工商税务消防等政府事务、人员招聘和培训、岗位制度的制定、菜点设计和价格设计、装修配套和店内装饰、供应商接触、首批物料备货、网络推广等等。

开业策划: 试营业一周时间择日正式开业,开业庆典连续两周时间,活动期间均可享受活动宣传的优惠;媒体推广策划、户外现场策划、店内布置、促销活动设计等。

投资预算: 房租和押金周转资金8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万元(装修15万元,电器和厨房设备3万元,家具装饰等2万元),物料周转资金2万元,合计30万元。 经营成本: 房租2万元/月,水电0.2万元/月,人工1万元/月,促销推广平均0.3万元/月(节庆日集中使用,每次5000元左右,全年做5次,其余1.1万元平时使用),税金0.1万元/月,其他开支0.4万元/月,合计每月成本支出4万元,每年成本支出48万元。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20万元,预算2年折旧完毕,即平均每月折旧0.834万元,折旧资金可用于周转,但必须预算2年后重新装修。 盈利预算: 预计月营业额12万元,预计65%毛利(内部必须控制75%以上毛利,留足10%空间用于折扣销售)即7.8万元,固定资产折旧0.834万元/月,成本支出4万元/月,净利润为2.966万元。年净利润为35.592万元。

生存分析: 单店盈亏平衡点为每月营业额7.44万元,即平均每天营业额0.248万元,年营业额89.28万元。第一年的年营业额如果低于89.28万元,则不具备生存条件,必须尽快整体商业转卖;第一年的年营业额高于89.28万元,则具备了生存条件,可以设法改善;第一年的年营业额达到144万元则可以迈开步子考虑进一步发展。

利润分配: 年净利润35.592万元的60%用于提升品牌、继续投资开店,即21.3552万元;年净利润的40%用于股东分红,即14.2368万元。

扩张计划: 如果第一年的年营业额达到144万元且净利润中用于继续投资的资金大于20万元。

Ⅳ 想做餐饮连锁需必备哪些条件

餐饮连锁的必备条件有一下几条:
第一个阶段是运营标准化:这是项目的第一阶段,通过一个月时间组织连锁企业的关键岗位优秀员工共同努力,通过盈利流程梳理,动作分析,提炼适合门店运营的各项操作标准,实现盈利模式复制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管理特训班:在第二阶段应组织连锁企业的中高层管理参加各种门店管理运营的管理课程,帮助大家梳理连锁系统思路,研讨门店升级标准,以达到提升店面管理水平,运营效率的结果;
第三个阶段是训练输出系统:我们在第一阶段提炼出标准,在第二阶段培养了中层管理者的领导能力,到了第三阶段项目要求中层管理者能够加强对店面所有员工的技能培训,把我们的标准真正教会给每一个店面员工,同时把这种训练日常化,打造一个员工提升自身的平台。
第四阶段是督导执行体系:标准在第三个阶段得以贯彻执行,执行的效果如何,怎样去监控实施是此阶段要完成的任务。在二个月期间需要组织店面贯标活动,应在全连锁店面进行贯标及效果评估,并有针对性的对差店进行辅导。
通过这四个阶段的项目实施,我们就可以保证了店面运营的各种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保证了店面运营的系统正常运转。

Ⅳ 怎么样把自己的餐饮品牌做成连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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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餐饮连锁店、加盟店的运营和管理

连锁加盟比你自己独立开店创业更安全。从广义上说,这是正确的。在美国和日本,已经有统计数字所证实。所有新开张的企业中约有90%在5年内倒闭,而连锁加盟经营店在开张的5年内倒闭的只占10%。这两个数字证实了,在进入新业务的方法中,连锁加盟比独立开店更安全。但是连锁加盟成功率高并不等于没有失败,往往潜在加盟者对“连锁加盟比自己独立开店更安全”片面的理解,形成一种错误观念。以为他只要签署一份连锁加盟合同就可不费吹灰之力挣到许多钱,轻信加盟体系的能力从而放松警惕,忽视准备加入的加盟体系的具体情况。忽视一个重要的前提,即选择一个合适的加盟总公司是非常必要的。
选择加盟总部是创业的关键,首先要考察总部是不是具备行业经营管理经验,饰品业鱼龙混杂,有不少商家把目光集中在投资者的加盟费或是首期进货方面,往往没有后续的扶持帮助。饰品业加盟总部大多设定在北京和广州,要看他们在总部当地是否开设直营店。

Ⅶ 餐饮连锁可以加盟吗

当然可以加盟,不过几乎很少有靠加盟做的风生水起的。因为餐饮这个行业比较特殊,不像是宾馆类,不但环境、服务和模式影响客源,营运能力和厨师技术的能力更是直接关联到盈利空间,而这不是简单的加盟可以保证的,大多的餐饮加盟都是自己给自己挖坑!

Ⅷ 怎样加盟餐饮连锁店

加盟连锁创业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加盟连锁经营,你得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对加盟行业 近年来,新冒出的热门连锁业品牌不在少数,但有不少品牌没“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这样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加大了加盟连锁创业者选择的难度。因此,选择加盟行业时,一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5年以上。 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机会越大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一条成功的快捷方式。据一项调查显示,日本零售业有80%的独立开店者第一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连锁店第一年就结束营业者仅有20%,有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五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创业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一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五年以上的总部,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当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正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三:最好能与连锁总部“面对面” 现在连锁企业很多,加上前几年加盟店利润可观,使得有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者都比较浮躁。一些创业者创业心切,只听连锁企业的一些宣传资料就草率地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才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甚至是一个空壳,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一趟总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现场资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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