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餐饮行业连锁加盟的具体情况,有谁知道的比较具体的,求。。。。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饮食方面提出了更好更好的要求,也就导致国内连锁餐饮加盟业如漫山遍野般蓬勃开展,连带招引很多的出资餐饮加盟者参加此一职业,也使得餐饮职业竞争十分地剧烈,出资者既能够从中发掘出令人惊喜的金矿,也能够掉进险峻的圈套。怎么挑选一家优异的餐饮连锁特许商,成了欲加盟餐饮业连锁店的中小出资创业者的胜败要害。
一、餐饮口味
开快餐店,口味这关一定要过,就算自己不会做,但是口一定要刁,其实快餐没什么技术含量,只要按标准做,口味一般相差不是很大,想开快餐店的先想想自己能不能控制好口味,起码不要被人说不好吃。
二、开店预先模拟
既然前期工作都做了很多,根据自己的预算,把一项一项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分解,各个环节需要投入多少。比如说房租,就只能投入2万,那就根据2万的预算去找房子,因为前期的考察,也大概都知道什么房价了。
三、人气
经过调查,吃东西的时候选择店铺,首先看人多不多,其次才是看口味,再次是习惯。都是面对陌生店铺的情况下,消费者都喜欢去人多的地方;都是同样口味的店铺,人去吃过的地方;口味一样,人气一样,消费者便会去便宜的地方。要让顾客坐满靠近路边大窗户的座位,说是风景好,其实要靠他们拉人呢。 在实战中,见效比较快的拉人气的办法,是头一个月五折,第二个月满100返100,第三个月满100返50午餐或早餐券。这是中餐馆屡试不爽的招数。三个月后,基本附近的人只要好你这口的,都来吃过了,要是产品过硬,三个月足够让消费者形成一定的消费习惯。用餐时会条件反射式的想起你的店。
四、选址分析
1.最好两边是十字路口,人行道较宽,人流量大,可视面宽阔;马路不能太宽,以为那样车的流动量会较大;并且马路中间无隔离护栏,否则马路对面的顾客不方便过来消费;
2.有的路段人流量大,但基本不产生消费,而是匆匆而过,要注意考察;
3、消费环境:要详细考察商铺周边居民和消费人群的消费水平,以便针对消费者制定相应的促销活动。
4、门面因素:一般以深度不大于宽度为准,门前方便停车;无大树遮挡招牌;附近无大型垃圾站和臭水沟。
5、商铺租金不能纯粹以价格来衡量,关键要看性价比。
五、查询餐饮连锁特许商的开展前史和开展期间
目前我国餐饮公司的均匀生命周期为2.5~3年,其间出资回收期为8~18个月,生长期为18~28个月,而连锁加盟体系树立和完善期需求24个月。清楚明了,挑选较长前史的餐饮连锁特许商,能让人定心不少。但这也不是一个肯定的参照规范,由于确有一些新式事务有很大的开展潜力。另据近年的关联材料得悉,餐饮连锁特许商的开展期间也可以从加盟店数量上反映,通常情况为:探究期间店数为1~10个;生长期间为11~40个,这个时期,面对的危险最大;开始老练期间为41~100个;彻底老练期间则在100个以上。餐饮连锁特许商开展越老练,出资者承当的危险就越会下降。
六、对餐饮连锁特许商的公司品牌知名度进行精确评估
如今餐饮公司竞赛现已不再直接以产物与产物间的竞赛来表现,而是以品牌竞赛的方式表现出来。换句话说,当消费者决议进餐时,他往往要先决议去那家酒店或餐厅吃,然后才决议吃什么;即便他先做出了吃什么的决议,也有必要决议在什么地方吃。因而,挑选一家具有杰出知名度和优异公司品牌形象的餐饮连锁特许商,是创业成功的必要条件。
具有杰出知名度和优异品牌形象的餐饮连锁特许商应有必要具有如下四个基本特征:较杰出的风味特征和较高的技能工艺含量;较大的辐射空间和较高的社会口碑;较长的传达前史和较多的文明内在;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2. 餐饮行业的连锁加盟策划案如何制定
您好!连锁加盟策划又称特许经营,是以特许人获取一定的价值为条件,以协议的形式准许受许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通过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名称来销售特许人的产品或者服务项目,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在进行连锁加盟策划之前要进行市场调研,收集与品牌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包括消费者的需求量,市场大环境的需求,经济水平,竞争对手的产品特点、定价等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结合自己的产品进行分析,为后期的推广做好前期准备。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调整塑造品牌形象,形象不仅是外观上的形象,而是一个广泛的形象系统,包括品牌LOGO、产品包装等外观的形象、让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口感记忆产生味觉形象等。
最后进行传播策划,可以是地推的方式互动性较强、生动具体,同时还可以采用网络推广,包括同城的综合性平台,微信小程序,微信群、微博、搜索引擎等方式,网络推广的形式传播速度较快,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更能扩大推广效果,只有让别人看到品牌,才能增加店面上客量,并且能够提升知名度。
3. 餐饮走连锁加盟经营可以走多远
嗯,非常赚钱,连锁加盟公司非常赚钱,但是加盟店就惨了,赚钱的不到10%。现在骗子很多很多的,多如牛毛,仅仅北京就有1万多家连锁加盟公司,骗子率是90%以上,需要慧眼
4. 创业做餐饮是加盟好还是自己做好
现在想要从事餐饮创业的人面临一个选择难题就是,做餐饮项目到底是个人自己创业好还是通过加盟的方式来从事餐饮行业的工作呢,针对提问者的问题,应该要从创业者自身的条件去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3,不论是自主创业还是加盟创业,都对创业者有一定的资金要求,首先选择确定店面需要资金,店面装修布置需要资金,餐饮餐品制作材料需要资金,所以个人需要对自己的资金状况做一个预算分析,个人考虑打算好,就可以从事开店活动的准备了。意见仅供参考。
5. 餐饮加盟行业有什么优势
市场优势:众所周知,在十大投资者关注行业中,餐饮业一直位居首位,可见其深入人心的程度之高。据商务部统计,我国餐饮业已连续16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到2020年底,我国的餐饮市场规模已近5万亿,以当前的平均年增长预估,预计2023年将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餐饮市场。
最后餐饮加盟在选好项目之后,也一定要选择正规有实力的品牌,在政策和后期服务上才更有保障,从各个角度多了解,多考察是不能少的。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6. 做加盟店的好处与坏处
加盟店的好处
1、品牌支援,资深的企划专才为你提供强有力的市场攻略,市场调研、广告宣传、形象包装、促销专案、公关策划,量身定做,打造充满活力的加盟店。
2、市场支援公司总部整合各种营销资源,不断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各加盟店销售业绩的提升,并搭建一个更为广阔的交流平台。
3、人才支援,公司总部不断培训,并汇集了大量的业内专才,从技术到管理,以及员工都适时满足加盟店的常规配置。
4、培训支援,公司总部集调最为优秀的精英人才,组成培训和研发队伍,为加盟店在最短的时间内培训出合格的基层员工,也可为加盟店的技术管理提升提供中短期培训,解决了加盟商的后顾之忧。
5、技术支援,公司总部信息部,时刻掌握时尚资讯,依市场的需要不断开发出新的产品,
所有的加盟店都能达到与世界同步,定期举办各种研习会,以不断提升各店的能力,
使所有加盟店都能享受到品质统一的服务。
加盟店的坏处
1、加盟店容易各自为阵,缺乏团队合作精神,不便于统一运营和管理。
2、鉴于利益归属的问题,很多促销活动,形象建设往往难以迅速而有效地贯彻执行。
3、产品价格体系容易混乱,市场易出现波动,不利于品牌整体的发展。
4、在新兴品牌层出不穷的今天,加盟店很容易丧失忠诚度。
(6)餐饮和加盟连锁行业宏观环境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随着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
参考资料:加盟店-网络
7. 餐饮连锁店、加盟店的运营和管理
连锁加盟比你自己独立开店创业更安全。从广义上说,这是正确的。在美国和日本,已经有统计数字所证实。所有新开张的企业中约有90%在5年内倒闭,而连锁加盟经营店在开张的5年内倒闭的只占10%。这两个数字证实了,在进入新业务的方法中,连锁加盟比独立开店更安全。但是连锁加盟成功率高并不等于没有失败,往往潜在加盟者对“连锁加盟比自己独立开店更安全”片面的理解,形成一种错误观念。以为他只要签署一份连锁加盟合同就可不费吹灰之力挣到许多钱,轻信加盟体系的能力从而放松警惕,忽视准备加入的加盟体系的具体情况。忽视一个重要的前提,即选择一个合适的加盟总公司是非常必要的。
选择加盟总部是创业的关键,首先要考察总部是不是具备行业经营管理经验,饰品业鱼龙混杂,有不少商家把目光集中在投资者的加盟费或是首期进货方面,往往没有后续的扶持帮助。饰品业加盟总部大多设定在北京和广州,要看他们在总部当地是否开设直营店。
8. 餐饮行业的加盟连锁的相关政策谢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85号
颁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