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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特许加盟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04 01:08:38

⑴ 餐饮连锁加盟到底存在哪些陷阱

餐饮连锁加盟可能存在这些陷阱:

1、免费加盟实则是卖机器

2、虚假广告蒙蔽加盟商

3、加盟样板店骗局

4、不切实际的回报率

5、不负责任的保证承诺

6、格式合同陷阱

7、菜品质量无法保证

以上只是几个举例,可能还存在更多,因此需要进行非常慎重的实地考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看公司总部经营时间
这包括总部注册时间,运营这项业务的时间,最好能把5年内总部的应收数据拿出来分析,看增长率如何,看看总部的发展方向是哪边。但最基础的是企业发展连锁经营体系至少要有两年以上,直营店必须有两家以上。
2、看产品特征和市场前景
不少专业人士说,他们的经验是商品是否独特,是否难以复制,避免出现流行热潮一过就市场全无的困境。一位在杭州加盟奇菓元素的年轻老板说,选择这个项目,就是看到它产品的多样化,覆盖面广,符合现在年轻人的审美和消费习惯。
3、看加盟店选址门槛
对于那些“在任何地方开店都可以”的项目,建议你们三思而后行。前面那位老板在考察了奇菓元素其他店面之后也说,地点选不好,产品好也没办法支撑起成本,很可能干几年白干了。他的奇菓元素开在人流聚集的商业圈,虽然转让费贵的惊人,但位置好,客户流量不断。
4、看总部提供的支持
既然选择加盟,如果仅仅是买个牌子,那就没什么意义。作为加盟商,我们要了解总部提供培训支持的能力,看他们培训人员的素养,培训教程的合理性。

最后,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逐条细看,逐条细看,逐条细看,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⑵ 法律问题餐饮加盟协议违约

这个违约的责任是哪一方?如果你在先,是加盟商违约,你可以依照协议向对方提出来解除协议,赔偿损失的要求,这包括其退还加盟费,退掉在加盟商处购置的专为加盟服务的冰箱、餐具等器材。但是不包括你在其他购买的不是专为加盟的货品服务的物件。

这个是合同法和民法的基本精神。你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⑶ 关于加盟方面的法律问题

你好,对于你陈述的事实,你现在手上收集有什么有利的证据呢?

⑷ 餐饮企业在经营中遇到那些法律问题急!

餐饮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会遇到买卖、租赁、劳动等法律事务,而作为餐饮业也会遇到卫生、消防等的法律事务
每个企业都会遇到共同的法律风险,当然也有自己行业特点的问题

⑸ 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存在问题及对策

中餐特许经营,为何徘徊不前?
2006年7月7日《中国经营报》 记者/赵发忠

“做中国的麦当劳、肯德基!”这句话相信你并不陌生,这是国内很多中餐连锁企业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然而,北京全聚德烤鸭败走广州、上海荣华鸡销声匿迹、马兰拉面后院失火……一系列事件让中餐连锁几乎成为失败的代名词,原因何在?就这一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国际特许经营学院高级顾问、著名特许经营法律专家肖朝阳律师,他用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阐述了中餐连锁难以发展壮大的前因后果。
《中国经营报》:中餐特许经营企业难以持续发展壮大,你认为原因究竟是什么?
肖朝阳:我认为主要是三个方面出了问题:
一是标准化的问题。由于中餐不能标准化,因而不能保证餐品的统一口味,与特许经营的统一性要求不符。二是同质化竞争。中餐企业开展特许经营之后,就会有很多模仿者,导致同质化竞争不断加剧,市场空间越来越小,最后逐渐失去发展活力。三是加盟管理的问题。由于盟主忽视对加盟商的管理,加盟商得不到应有的、持续的支持与帮助,加盟店持续生存的时间较短,生存能力下降,影响了整体的持续发展。
《中国经营报》:你对中餐标准化问题是怎么看待的?
肖朝阳: “吉野家”快餐与中餐大体相同,他们为什么可以做得很好?火锅是不需要厨师的,被认为是可以实现标准化经营的,但为什么也不能逾越大规模发展的关口呢?这说明标准化并不是绝对。中国地域广阔,餐饮风味各异,因此作为中餐行业应该因地制宜,选择有效的途径解决区域性餐饮风味的差异,建立起一整套保证餐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中国经营报》:你对同质化竞争持什么样的观点?
肖朝阳:同质化竞争确实是影响中餐特许经营持续发展的原因。在同质化竞争中,既有模仿者,也有不少是从加盟商转化而来的竞争者。这种模仿与竞争,即有形式上的——模仿商标、店面装饰等;也有实质上的——模仿产品、技术等。一家“永和豆浆”的推广,带来全国数十家“永和”的诞生。挖几个厨师,就可以轻易地获得你的厨房技术。
在发展特许经营时,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特许人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特许经营实质上就是成功经营模式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不保护好知识产权,当然不能保持竞争优势。很多时候,我们的中餐企业往往不重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著名的“小肥羊”、“上岛咖啡”、“永和豆浆”商标之争,都对这些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⑹ 关于加盟店的法律问题

一,你们当初的加盟协议上具体条款如何规定的?比如,协议有没有确定直营店应该怎么帮助加盟店搞好加盟培训/加盟设备?一切看你们的协议.
如果协议上有这些内容,他们自然算违约了.

二.他们让加盟店自己摸索开拓市场的行为不违法.你们既然选择这样的直营店,就要对他们经营不成熟的风险有充分认识.事前的了解很重要.
如果你确实认为现在他们的做法有违公平,可以和他们协议改变合同内容.如果对方说你单方面中止合同违约,你可以诉诸诉讼解决(建议聘请律师)
中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不是坏事,建议你尽早行动以免损失更大!

以下来自网络:
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直营店和加盟店是目前当今消费终端的两种主要构成模式,直营店是由厂家直接开设的,而加盟店则是厂家招募的利益共同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就象同父异母的两个兄弟,处得好的可能会非常融洽,但绝大多数店之间似乎总免不了有些磕磕碰碰,成为冤家。为什么会这样呢?

直营和加盟的矛盾是如何产生的?

目前,很多企业是采用加盟和直营模式并存的,特别是在同一个区域,这两种模式并存的矛盾就会很明显地暴露出来了。我们先看看矛盾是如何产生的:

1、价格冲突。

价格是产生矛盾的最敏感的因素,最直接的矛盾往往是从价格开始的。因为竞争的存在,为了争取顾客,直营店或加盟店的一方常常会把降价当作竞争的重要手段。

2、货品冲突。

在货品陈列方面,直营店往往拥有较多的资源优势,能够最大限度的陈列公司的所有产品。此方面所产生的销售力要强于加盟店。特别一些紧俏货品的支配方面,自营店往往拥有更多的主动。

3、形象、服务和理念等的冲突。

直营店能直接诠释公司的理念,展现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服务规范,而加盟店在些这方面的表现力度相对要有所欠缺。导致品牌在两类终端无法和谐统一。

4、人为的矛盾。

一些直营店的管理人员和加盟商很容易因为各自利益的问题而站在对立面上,生成一些其它的矛盾。

说到底,矛盾是产生在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的,作为企业或者分公司的市场管理者们,关键是看我们如何来协调他们的关系,如何来维系二者之间的均衡。既要保证自营店的利益和发展,又要兼顾加盟商的情绪和利益,维系加盟商的忠诚度。

如何来解决直营、加盟店并存的矛盾?

1、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

距离能产生美,也能减少不少矛盾。让直营店和加盟店保持一定的销售距离,可以避免最直接的近距离利益和客源冲突。也就是说,在一定方圆范围内,最好不要让直销店和加盟店同时出现。

不同行业的店与店之间的合理销售半径是不一样的,必须参考当地地经济水平、主体消费人群、消费习惯等因素来制定合理的销售半径距离。

比如在一个城市的同一条主流商业街,如果你的产品市场容量很大,你希望开设两家以上的店,那你就最好这两家店都由公司来统一自营,或者都交给同一个加盟商来开设。如果已经存在小范围内自营店和加盟店并存的情况下,双方最好协商由其中一方退出。

广东某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在广州市场是这样操作的: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在东山区由公司直接开设自营店,而其它几个区则每个区设立一名加盟商,加盟商只能在自己的区域内开设分店。有效保持各自的距离,以免相互争夺客流。

2、严格进行价格规范

前面说过,价格是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因素。这需要企业有严格的价格保障体系,才能避免直营店与加盟店的直接价格冲突。

自营店一定要对价格实行自律,同时公司也要对加盟店的价格实行控制,并严格防止变相降价的行为。双方可以约定最低零售销售价格(或折扣),谁也不得随意突破价格底线。

价格保护最重要的是加强价格管理的力度,比如对加盟店可以收取一定的经营保证金,以便对加盟店的价格进行约束和规范,对加盟商擅自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进行坚决处理,以使其能自觉遵守价格约定,从而维护品牌的整个价格体系不受冲击。

某洗衣连锁店进入每个省会城市都会预先开设一家直营店,然后再进行加盟商的招募,所以几乎在每个省会城市都有直营店和加盟店并存。但它们各店的服务价格却一直控制得很好。因为总部在和加盟商的合同上都明确约定了洗涤所有服装种类的最低价格,并对贵宾折扣卡的发放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且总部的人经常会以顾客的身份去各加盟店进行明查暗访,一旦发现有违反价格政策的加盟店,就会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所以,很多城市即使开设了七八个加盟店也能和平共处、相安无事。

3、统一终端形象建设。

直营店和加盟店要保持竞争力的一致,形象上的统一很重要。但一些加盟商往往因为理念及自身实力等的原因,导致加盟店在形象上无法和公司自营店统一,装修档次上也不如公司的自营店。这就需要企业在挑选加盟商时候要慎重,而且在经营理念方面能经常给予引导,经常组织督导和培训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终端形象、服务的统一。

4、保持促销活动的统一步调。

自营店和加盟店,其中的一方做促销,往往很容易对另一方的销售构成冲击。比如在商场或自营店促销期间企业应该通知加盟店同步进行一些促销活动,或者视促销规模给予加盟店一定的促销补贴。自营店在操作特价活动的时候也应该视情况给加盟商提供一些有效的特价商品等。而企业也可以要求加盟店在有促销活动推出时候,应该报公司批准备案,而不得擅自操作促销活动。

99年笔者曾经供职于康师傅,当时康师傅的业务人员分成两大块:直营业代和经销业代。分别负责直营卖场和经销商的管理。商超类卖场一般由直营业代负责,记得曾经在东莞家乐福做促销活动时候,一天就卖空了满满两个大货架的货,需要紧急配货,而广州的分公司又来不及调货过来。所以业代只好找东莞当地的经销商商量借货,经销商就很愿意配合,马上从仓库调了很多货物送到卖场。因为公司在促销活动同期,已经给了经销商相应的补偿(公司自营店促销期间,经销商可以享受买十赠一的优惠),让他的利益并没有因公司促销而受到损害。

5、科学地进行货品品类管理

在货品品类、货品陈列方面,加盟店往往会处于劣势。因此,企业应针对加盟商制定比较合理的退换货政策,鼓励加盟店大胆增加货品种类和陈列数量,增强其竞争力。并能有效指导加盟店优化组合货品的结构,加快货品流通率。

也有部分厂家采用加盟店和直营店销售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的方法,这样则可以避免最直接的销售冲突。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直营和加盟店这两种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很多行业这两种终端模式也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共存,企业如何加强管理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是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

⑺ 有关餐饮业的法律案例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餐饮业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中的功能、地位和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餐饮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协力推进餐饮业发展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生活方式与消费观念的逐步转变,餐饮业规模化和连锁化步伐加快,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2009年全国住宿餐饮业零售额接近1.8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七分之一,在改善民生、拉动消费、繁荣市场、吸纳就业、增加税收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存在网点布局不够合理、业态结构不够优化、规范化服务有待提高、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犹存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和提升的餐饮服务需求仍有一定差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餐饮业发展作为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加快服务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纳入到商务工作的重要议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深入推进“早餐示范工程”,有效带动大众化餐饮发展

各地要在科学把握餐饮消费发展趋势、全面推进餐饮业发展的同时,不断优化行业结构,以“早餐示范工程”为切入点,加快大众化餐饮发展。参与“早餐示范工程”试点的省市,要按照“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不断提升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功能,提高加工配送能力。要依托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通过直营、特许连锁经营等方式,加快发展固定门店式早餐、快餐网点,逐步形成覆盖居民社区、商业街区、办公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等重要区域的大众化餐饮网络。尚未纳入试点的省市,也要根据当地市场需求,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引导餐饮企业切实解决好早餐供应问题。要着力推进大众化餐饮的规模化、标准化、连锁化发展,鼓励引导餐饮企业面向社会开展配送服务,增加居民网上订餐和送餐服务,不断探索满足大众餐饮消费的新模式和新途 四、推动品牌化发展,加快“走出去”步伐

各地要制定培育餐饮品牌计划,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积极培育一批运作规范、辐射面广、品牌效应好、竞争力强的区域性和全国性餐饮品牌企业。要根据企业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支持区域性餐饮企业突出地域特色,增强服务功能,提升餐饮文化品位,扩大品牌影响;鼓励全国性餐饮企业依托品牌发展连锁经营,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要将企业品牌培育与餐饮菜系、菜品创新和技术进步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名店、名菜、名师的品牌叠加效应。支持具备实力的品牌餐饮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到国外开店、发展,输出品牌、技术,提升中餐的国际影响力。

五、建设节约型餐饮,转变行业发展方式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7号)》要求,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和各种条件,大力推进餐饮业节约化经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倡议活动,大力宣传绿色消费、适度消费、健康用餐的科学消费理念,引导和督促广大餐饮企业将节约化落实到加工、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切实做好节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在饭店、酒店等餐饮场所倡导“绿色餐饮”,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推广节能型设备,提倡使用清洁能源代替污染能源。通过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培训、检查等多种措施,推动餐饮企业大力强化内部管理,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广泛采用节能环保技术,进行清洁加工,减少废弃物,走低碳化发展道路。探索建立餐饮废油的回收利用工作机制,大力开展餐厨垃圾回收利用,推行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继续抓好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等工作。

⑻ 餐饮企业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

您好,设立新的餐饮门市,必须事先取得卫生、防疫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再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方可开业。在开办过程中,涉及到出资及其出资形式和比例、资产评估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等大量法律事务,需要事先约定清楚,能够避免不要的纠纷发生。

⑼ 关于加盟连锁的法律纠纷,请专业人士给予帮助!

协商不成 带着合同 到法院起诉 主张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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