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做加盟店被骗了签的是餐饮服务合同怎么办
这个就算被骗了,你也是没有办法的,因为合同是你自己本人签的吧。但是你可以找一个律师,提前去法院打官司吧。如果你是加盟的是餐饮而不是餐饮服务的话,还是有一定的机会可以胜诉的。
2. 我的商铺租赁合同丢了,可以再向店主补一份吗
商铺租赁合同丢失,如仅仅为了保留一份,没有其它用途,可向店主说明情况,复印一份即可。如有其它用途,办理事项需要合同原件的,可向店主说明具体原因,的确需要合同原件,一般房东都会配合处理。
3. 加盟合同丢失能否补办
说实在的贷款合同丢了与你关系也不大!
因为房管局有一份存档!银行也有几份!
无需补办!!
只要不是房产证就行了!我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这一点很清楚!
4. 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丢了该怎么办
一般来讲,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一旦劳动者本人保存的合同丢失,可以到用人单位复印他们保存的那份合同,然后加盖印章,标注复印来源就可以了。如果不给复印的话,劳动者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复印。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动法》也具体的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法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5. 我的小吃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都丢失了,请问可以申请补发吗
可以的。营业执照丢失了,先去登报遗失,或者网上发布遗失公告。步骤是:
1、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所在省份,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2、进行用户信息登录,输入企业名称及密码;
3、进入系统后,选择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点击添加,选择遗失的是正本或副本或两者皆是;
4、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并公示,即完成营业执照遗失公示;
公示完成后你就可以将你公司或者小店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打印出来,携带资料到登记机关进行补办,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现在食品卫生许可已经合并到食品经营许可证里面了,补办的一般手续是:
1、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主动申请)补办登记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挂失凭证(公告)。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需提交在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公告。
3、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受到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4、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将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县级以上食药监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6、县级以上食药监管理部门受理后,予20个工作日内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6. 加盟合同,违约了加盟费可以拿回来吗
拿不回来
1.首先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2.其次、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
3.第三、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4.最后,一般情况下,特许双方一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纳加盟费,特许人才可能把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正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被特许人(加盟方)交纳加盟费是为了获得特许经营权。加盟费可以说是加盟者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有了这种特许经营资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鸡下蛋、快速实现资本的积累。然而,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并不意味着经营活动能顺利展开,并取得成功。我们知道,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特许人首先应有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为将这些经营资源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必须对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以使其顺利开业;在被特许人开业后,特许人仍需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继续提供支持与帮助,促成其成功经营。可见,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而能顺利开业,只是特许经营的第一步,加盟者还必须以自有资金对业务进行实质性投资,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才可能实现预期收益,达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许经营中,加盟者支付的费用除加盟费外还应包括特许经营使用费,即“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后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
5.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风险随时存在,而特许经营恰恰具有低风险低成本扩张、迅速广泛占领市场的特点,加盟者正是通过交纳加盟费获得特许经营资格,从而降低经营风险。美国有关商业立法中规定加盟费是加盟者必须交纳的风险金,其原因就在于加盟者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大大降低创业风险。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中途解除时的处理原则,而特许方又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特许权授予了加盟者,那么,即使中途解约,加盟费也不存在退还问题。